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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与继承第1页,本讲稿共34页概念概念 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特点特点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内容内容由法律所调整的双方之间在人由法律所调整的双方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承担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承担着相互扶养和养老育幼的责任。着相互扶养和养老育幼的责任。婚婚姻姻效效力力概概述述第2页,本讲稿共34页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1、“夫妻一体主义”时期2、“夫妻别体主义”时期3、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第
2、3页,本讲稿共34页二、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人身关系1、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1)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3)夫妻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夫妻生育的权利与义务(2)夫妻人身自由权第4页,本讲稿共34页2、国外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国外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同同居居义义务务和和权权利利相相互互忠忠实实义义务务夫夫妻妻住住所所选选择择权权家家事事相相互互代代理理权权夫夫妻妻相相互互订订约约权权第5页,本讲稿共34页夫夫妻妻财财产产关关系系1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制度第6页,本讲稿共34页约定财产制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种
3、类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制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情况下,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婚内财产分享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分别财产,婚姻解除时须分享各自增值部分的财产,以达平均。故也称迟延共有制。普通法定财产制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普遍适用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强制当事人适用的财产制。第7页,本讲稿共34页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又分为普通法定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种类形式法定约定共同分别分享第8页,本讲稿共34页夫妻共同财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产范
4、围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夫妻有平等的处理等的处理权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
5、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善意第三人。
6、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页,本讲稿共34页个人特有个人特有财产的范财产的范围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产。但当事人
7、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特有财产制第11页,本讲稿共34页(5)我国的夫)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妻约定财产制对象形式内容效力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书面!书面!注意:注意:双方要有完全行为能力;双方必双方要有完全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内容必须合法;约定时间可在婚前、须自愿;内容必须合法;约定时间可在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登记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财产制 。可以对婚前财产也可以对婚。可以对婚前财产也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后财产进行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对
8、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12页,本讲稿共34页含义:含义:A、扶养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财产效力;、扶养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财产效力;B、行使时以夫妻合法身份为前提条件;、行使时以夫妻合法身份为前提条件;C、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安慰和、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安慰和生活上扶助;生活上扶助;D、属于民法之强制性义务,不得约定解除;、属于民法之强制性义
9、务,不得约定解除;E、一方违反,他方可自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一方违反,他方可自力救济或公力救济。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13页,本讲稿共34页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先分家析产后继承。先分家析产后继承。夫妻继承权的产生与消灭。夫妻继承权的产生与消灭。夫妻继承权的限制。夫妻继承权的限制。事实婚姻继承的实施。事实婚姻继承的实施。夫妻未同居或同居时间不长时继承权夫妻未同居或同居时间不长时继承权的行使。的行使。合理认定妾的继承权。合理认定妾的继承权。3、夫妻相互继承权第14页,本讲稿共34页指父母和子女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
10、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概概念念种种类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第15页,本讲稿共34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1、;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残害婴儿的行为。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16页,本讲稿共34页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
12、再婚的自由和婚后的生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和婚后的生活。活。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7页,本讲稿共34页监护与亲权 广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广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亲权制度和保佐制度。(英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亲权制度和保佐制度。(英美法系)美法系)狭义的监护制度是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指对不狭义的监护制度是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
13、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大陆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法系)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8页,本讲稿共34页父母监护亲属监护 第19页,本讲稿共34页除亲权人外的其他人监护亲属监护 第20页,本讲稿共34页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该子女为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
14、限内。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制度。第21页,本讲稿共34页生父母结婚法院宣告 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 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的法律度。的法律度。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非非婚婚生生子子女女 第22页,本讲稿共34页 准正的条件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须有生父母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为法律事件。第23页,本讲稿共34页自愿认领自愿认领认认领领制制度度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概念概念方式方式原因时效效力效力生父
15、主动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父主动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并自愿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意认领时,有关当事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意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第24页,本讲稿共34页人工生育人工生育 1、人人工工生生殖殖枝枝术术。A、体体内内人人工工授授精精与与体体外外人人工工授授精精;B、同同质质人人工工授授精精与与异异质质人人工工授授精精;异异 质质 精子精子 卵子卵子 生育生育 丈夫丈夫 妻子妻子 妻子妻子 第三人第三人 妻子妻子 妻子妻子 丈夫丈夫 第三人第三人 妻
16、子妻子 第三人第三人 第三人第三人 妻子妻子 第三人第三人 第三人第三人 第三人第三人谁谁是我父母是我父母?生物、生生物、生生物、生生物、生理、法律理、法律理、法律理、法律同同 质质2、人人 工工 授授 精精 子子 女女 法法 律律 地地 位位:A、同质人工授精子女属婚生子女;、同质人工授精子女属婚生子女;B、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依双、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依双方是否有共同意向和协议而定。方是否有共同意向和协议而定。第25页,本讲稿共34页法律地位法律地位解除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概念概念类型类型姻亲拟制血亲收养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
17、后妻。指指夫夫与与前前妻妻或或妻妻与与前前夫夫所所生生的的子子女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26页,本讲稿共34页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为:其特征为:收养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的行为;
18、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的行为;收养的主体受到法律限制;收养的主体受到法律限制;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第27页,本讲稿共34页一般特殊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合意拟制效力解消效力收收养养实质要件效力第28页,本讲稿共34页被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第29页,本讲稿共34页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均须提交相应证件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之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
19、收养关系成立。当事人可自行订立书面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第30页,本讲稿共34页解除收养条件解除收养条件程序程序解消效力解消效力恢复效力恢复效力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人不履行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方要求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一方要求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
20、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关系自动恢复。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确定。成年养子女给养父母成年养子女给养父母生活费;生活费;成年养子女给养父母的补偿费;成年养子女给养父母的补偿费;养父母要求生父母的补偿费。养父母要求生父母的补偿费。1、直接效力 间接效力间接效力解除收养的效力第31页,本讲稿共34页祖父母、外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21、;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女未成年。抚抚抚抚养养养养赡赡赡赡养养养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赡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32页,本讲稿共34页二、二、扶扶养养兄、姐兄、姐弟、妹弟、妹兄、姐有负担能力;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弟、妹未成年。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第33页,本讲稿共34页一、关
22、于父母子女关系一、关于父母子女关系:1、明确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拟制血亲的父、明确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实施人工生育枝术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实施人工生育枝术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亨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母子女之间,亨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增加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增加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提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本人提出,提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否认之诉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否认之诉成立的,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扶养费的请求权。成立的,
23、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扶养费的请求权。二、完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二、完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三、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三、关于祖孙、兄弟姐妹关系:1、只是将抚养、赡养统一为扶养。只是将抚养、赡养统一为扶养。2、增加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规、增加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规定。定。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之修改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之修改一、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一、关于父母子女关系:3、增加认领制度,确立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增加认领制度,确立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原则。原则。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但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除外。但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除外。生父认领成年亲生子女的,须得到该子女本生父认领成年亲生子女的,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人的同意。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可以提出女,可以提出强制强制生母或生父生母或生父认领之诉。认领之诉。4、增加亲权规定、增加亲权规定;完善收养制度。完善收养制度。第34页,本讲稿共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