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小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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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小结消费税小结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系一、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系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一切有形动产一切有形动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普遍调节 消费税特殊调节消费税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消费税特点:消费税特点: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列举14个税目征税)2.平均税率高且税负差异大3.征收方法灵活性(从价、从量与复合征收)4.征税环节单一性(产制或进口环节,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5.税负转嫁性6.价内税 二、纳税人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卷烟批发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三、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1.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出厂)是征收的主要环节,在其后的批发、零售环节,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已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不征税。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即: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5%的适用税率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表(生产、进口环节)见书见书155

3、155页页 2006年3月调整后,有14个税目。即这14个税目的货物除普遍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再征收一次消费税。另外,自2009.5.1.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及复合税率形式。五、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五、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 基本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1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征收,但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通常所说“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2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销售额的特殊规

4、定 卷烟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实际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高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实际销售价格低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则税务机关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

5、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2.2.从量计征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3.3.复合计征复合计征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6、利、奖励等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税。1.1.有同类销售价格有同类销售价格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当月售价或加权平均售价计税(若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列入加权计算)。如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售价计算纳税。2.2.无同类销售价格无同类销售价格 (1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2 2)复合计征)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7、量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三)委托加工(三)委托加工 若是委托加工,受托方只需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就加工费交增值税;若是自制,“受托方”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税务处理:1.1.委托方要补税委托方要补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补税依据:已经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价格补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缴,但要处以50%-

8、300%的罚款。对于受托方在交货时已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税。2.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销售价格(加权平均)(2)无同类销售价格 按组价纳税 从价定率办法从价定率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从量计征,不组价从量计征,不组价 六六、对于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9、应纳税额计算、对于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1.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买价: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款P158: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10、;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说明:允许

11、扣除税额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进口的已纳税的消费品,不包括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纳税的消费品。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加征一道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2.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同上(见

12、书158页)说明:(与外购同理)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七、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七、进口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量定额(一)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二)从价定率(二)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三)复合计税(三)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八、征收管理八、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

13、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按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按不同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1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15、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万分之五)(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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