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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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 工作原则1.3.1 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燃气企业及燃

2、气自供单位、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1.3.2 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和响应程序分级进行处置。1.3.3 属地管理。市属各县负责辖区内职责工作。1.3.4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为前提,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以尽可能控制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为目标。1.3.5 专业处置。燃气企业和专业队伍做到先期处置和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救援;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1.3.6 限时出动。接到发

3、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动身赶往现场指挥抢险;接到命令,各成员单位组织的救援人员和抢险车辆必须在5分钟内启动赶往现场。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三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人民区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救援指挥指导组到达市时,由指挥部与其对接有关事宜,并可按要求实施上位预案。1.5 风险评估市辖区内现有燃气供应企业17家,单个场站最大LP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1400M3,全市LP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5150M3,单个场站最大LN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900M3,全市LN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12

4、00M3(不含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气站24家,最大LNG储气总水容积60M3,全市加气站LNG储气设施总水容积660M3。天然气高压管道110Km,最高运行压力3.5Mpa,市政中压管道1157km,庭院燃气管道5021km。保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各型钢瓶约100万只。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暴风雨等,均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破坏,引发次生灾害;另外,设施的运行疲劳、质量隐患、内外部腐蚀、外部人为侵害等,也可能导致设施破坏,引发燃气泄漏,进而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此外,燃气质量发生变化,聚集性、密闭性使用燃气,也可能发生集体性中毒突发事件。大面积和长时间的燃气中断供应,可能由于燃气设施的受

5、损或自然灾害和燃气上游状况影响而发生。1.6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根据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一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二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三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四级)四个级别。1.6.1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一级):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高压燃气管道或站场燃气泄漏并导致高压系统或储罐爆炸;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1.6.2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二级):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

6、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铁路等停止运行;燃气储罐液相泄漏,导致剧烈燃烧。1.6.3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三级):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发生燃气泄漏,引发周围建、构筑物火灾;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1.6.4 一

7、般燃气突发事件(四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一次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人以上;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泄漏,并导致燃烧;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因燃气泄漏,发生1户以上居民用户同时爆炸。(上述内容中涉及数字或等级的,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2.1 领导机构与职责2.1.1 设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成 员:市政府新闻办、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管综

8、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局、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当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贯彻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9、,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相应级别;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调配;负责应急管理和宣传培训。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2.2.1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

10、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行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11、审查城镇燃气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组织全市范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做好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2.3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全面应急指挥,行使指挥部的全部职权。必要时,将涉事燃气企业应急指挥部第一负责人列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助和配合应急指挥工作。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可以指定现场指挥部第一负责人,行使指挥长授权职责。2.3 成员单位与职

12、责2.3.1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市内外各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2.3.2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判定事件等级,建议启动本预案,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后开展疏散、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组织或参与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县域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除外)进行调查。2.3.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县域发生的一般事

13、故除外)的调查处理。2.3.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2.3.5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实施现场管制,协助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3.6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事件处置所涉及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3.7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2.3.8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向指挥部报告造成

14、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2.3.9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2.3.10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抢险救援应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运。2.3.11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2.3.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2.3.13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实施必要的卫生防疫。2.3.14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和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对事件中符合条件的伤亡人员家庭,给予相

15、应的社会救助。2.3.15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2.3.16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上报和传送,传递指挥部有关指令。2.3.17 市总工会:配合市应急局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善后工作。2.3.18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2.3.19 供电局:负责事件区域切断电源,以及后续事件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抢险供电。2.3.20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市级城镇燃气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建设管理,提供应急救援抢险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接受指挥部的调遣。2.3.21 各县区政府、开发

16、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企业恢复供气工作。2.3.22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2.4 专家组与职责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一)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二)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三)参与事件调查,对

17、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四)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县、燃气企业发生的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2.5 城镇燃气企业和自供单位的应急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与上位预案进行衔接。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和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后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3预防与预警机制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

18、、监督管理、责任制等。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指挥部应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3.2.2 城镇燃气企业和自供单位,定期检查本企业(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3 预警级别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一般)、

19、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3.1蓝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异常并达到设计压力,安全装置失效的。3.3.2黄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达设

20、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3.3.3橙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有关燃气监测系统发现,燃气设施内部压力已超过设计压力1.5倍,安全装置失效的。3.3.4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设施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3.4 预警信息发布市住建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

21、、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危情趋势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红色预警报指挥部核准发布。3.5 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3.5.1 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3.5.2 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3.5.3 处置报危燃气设施,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3.5.4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3.5.5 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

22、安全。3.5.6 上述预警措施可分别或同时采用。3.6 预警结束各级预警在危情下降或结束后,均由市住建局及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警级别下降或解除预警。一、二级预警的降级预警解除,须征得已介入事件处置的上一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同意。解除三级以上的预警,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人民政府报告。4信息报告4.1 信息报告要求4.1.1 迅速:最先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4.1.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4.1.3 直报:发生一般四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4.2 信息报告程序4.2.1 首报任何获得信息的单位

23、和个人,确定燃气突发事件为四级以上时,立即电话将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住建局。发生突发事件的燃气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应急联动中心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向市政府总值班室迅速报告,并由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以及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住建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每个节点向上电话报告时间均不得超过10分钟。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件单位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

24、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首报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发出。相关机构通讯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4.2.2 续报燃气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4.2.3 总报燃气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5应急响应5.1 先期处置5.1.1 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涉事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

25、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5.1.2 接报的市、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5.1.3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

26、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5.2 分级响应对应于既遂事件级别分别进行响应。可根据预警级别及事态发展趋势,进行升级响应。5.2.1 一级、二级响应一级、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市指挥部同时启动本级预案,配合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5.2.2 三级响应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由指挥长或授权人组织指导协调。5.2.3 四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住建局予以支持指导。5.3 响应行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组

27、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件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时公安部门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5.4 资源调动指挥部有权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单位及个人发出指令,调用各类救援队伍、车辆、装备、场地和其它物资。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调用、归还、补偿等)。5.5 事件处置原则5.5.1 救出或移出伤亡人员;5.5.2 阻止燃气泄漏(关闭相关阀门、封堵漏洞);5.5.3 扑灭火灾;5.5.4 因自然灾害、市场调节、供气企业不能履职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燃气中断供气的较大以上断气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8、。5.5.5 安全防范划出警戒范围(边线附近空气中天然气含量不超过0.5%,液化石油气不超过0.15%)。防范火源(禁带火种、禁止汽车驶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和电子设备)。5.5.6 对于事件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现场管制安全措施,并继续派专人监护。5.5.7 抢修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抢修的管网进行复查检验,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6 指挥协调5.6.1 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系统一般以上事件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5.6.2 先期进行事件处置的燃气企业救援队伍有能力处置的,由其现场指挥处置

29、。超出其能力或其求助或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由指挥部接掌现场指挥。5.6.3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5.6.4 各成员单位应将派出负责人姓名、电话在接到通知时立即报出。不能立即报出的,将单位正职负责人列入,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5.6.5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调集救援力量,快速向指挥部命令地点集结。5.7 信息发布5.7.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通过媒体尽快发出清晰准确的公告,

30、对媒体的询问尽快做出适合响应,并发布准确消息,向公众传达准确的应急防范措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5.7.2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5.8 响应结束应急处置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1、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件情况开展社会救助及保险理赔。6.2 总结评价6.2.1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结束后不超过30天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6.2.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分析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6.3 调查报告6.3.1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6.3.2 事故调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7应急保障7.1 队伍及抢险装备物资保障各燃气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兼职抢险救援队伍,保有

32、其预案中配置的抢险车辆、设备、机具等装备,缺损要及时补充。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指挥部调令赴现场参与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备足抢险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装备物资。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指挥部依托中燃城市燃气公司、液化气企业建立市级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遣赶赴现场处置。凡抢险急需调用的装备物资,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调用,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由各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按照事件发生的原因,由

33、事件责任单位、抢险受益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7.2 消防保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需车辆、人员及设备,在抢险救灾时出动或待命。除载水消防车外,应保证必要时可派出2辆以上泡沫消防车。7.3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健委明确燃气中毒和烧伤病人的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医疗组前往抢险现场救治、转运病人和开展必要的卫生防疫工作。7.4 交通秩序保障市公安交警部门备足用于临时封锁交通的指示路牌、道路清障车以及用于抢险交通引导的警车。7.5 经费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和预案演练经费。各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

34、取专项应急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抢险装备物资购置更新、应急演练等,同时根据业务范围,保证液化石油气采购款100万元,管输天然气2000万元常备支付额度8演练与宣教培训8.1 预案演练为确保预案完善,真正做到快速、及时、有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学习,6个月内由市指挥部组织一次预案桌面推演,1年内进行一次现场演练,2年内组织一次实兵演练。此后,每2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兵演练。8.2 宣传教育市、县、城区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预案相关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经常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抓好各级领导、应

35、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9.预案制定与解释9.1 奖励与责任市政府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9.2 预案制定与解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市住建局制定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9.3 预

36、案管理与更新9.3.1 预案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包括编制、修订、补充、评估、报审等工作,并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备案。9.3.2 预案更新和实施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或补充本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9.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供气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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