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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 年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页码 事项性质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制审批 1 行政许可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2 行政许可3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 行政许可4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延续审批 4 行政许可5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撤销审批 5 行政许可6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名称、地址、鉴定职业(工种)、负责人变更审批 6 行政许可7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 业务、新设公司、
2、分立、合并)许可 7 行政许可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8 行政许可9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9 行政许可10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10 行政许可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11 行政许可1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 审批 12 行政许可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13 行政许可2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批14 行政许可1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15 行政许可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16 行政许
3、可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17 行政许可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18 行政许可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 批 19 行政许可2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0 行政许可2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审批 21 行政许可22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22 行政许可23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23 行政许可24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审批 24 行政许可25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审批 25 行政许可26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份比例
4、发生变化、 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及备案26 行政许可27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注销 审批 27 行政许可28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28 行政许可29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29 行政许可330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审批 30 行政许可3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31 行政许可3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审批32 行政许可33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销审批 33 行政许可34 境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4 行政许可35 境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5、 35 行政许可36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审批 36 行政许可37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审批 37 行政许可38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审批 38 行政许可39 工伤认定 39-40 行政确认40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41 行政确认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工 时 制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法 人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6、 方 式 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实 行 计 件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法
7、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合 理 确 定 其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报 酬 标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2.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46 号 ) 第 五 条 因 工 作 性 质 或 者 生 产 特 点 的 限 制 , 不 能 实 行 每 日 工 作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标 准 工
8、 时 制 度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3.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3 号 )第 三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息 办 法 。第 七 条 地 方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9、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审 批 办 法 ,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报 国务 院 劳 动行 政 部 门 备 案 。4.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省 政 府 下 放 第 三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函 2014 10 号 ) 第 一 条 第 四 款 1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10、 办 200844 号 ) 规 定 的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以 及 在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 在 省 民政 部 门 登记 注 册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 2 外 国 企 业 驻 蓉 办 事 机 构 、 外 国 驻 蓉 领 事 馆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驻 蓉 机 构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下 放到 成 都 市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 3 将 关 于 成 都 市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11、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发 200920 号 ) 规 定 的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符 合 条 件 且劳 动 用 工 管 理 规 范 的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下 放 到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申 请 条 件用 人 单 位 对 下 列 职 工 , 可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1 单 位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外 勤 人 员 、 推 销(销 售 )人 员 、 部 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无 法 实 行
12、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2 单 位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人 员 、 出 租 汽 车 司 机 和 铁 路 、 港 口 、 仓 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以 及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3 其 他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的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对 下 列 职 工 , 可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1 交 通 、 铁 路 、 邮 电 、 水 电 、 航 空 、 渔 业 等 行 业 中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13、, 需 连 续 作 业 的 职 工 ;2 地 质 及 资 源 勘 探 、 建 筑 、 制 盐 、 制 糖 、 旅 游 等 受 季 节 和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的 行 业 的 部 分 职 工 ;3 其 他 适 合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 如 同 企 业 协 商 一 致 实 施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特 殊 情 况 )。提 交 材 料1.用 人 单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申 请 表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3.书 面 劳
14、 动 合 同 样 本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中 央 、 省 属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其 余 企 业 向 各 县 ( 区 ) 人 社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15、办 理 时 可 选 择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5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意 见 和 制 度 方 案 异地 备 案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法 人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 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16、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6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四 川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办 2008 44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同 一 用人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17、市 、 州 行 政 区 域 的 , 由 注 册 登 记 地 受 理 。 非 注 册 地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将 注 册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门 的 审 批 意见 和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方 案 报 当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 第 七 条 : 中 央 直 属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制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经
18、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地 方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作 制 和 综 合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审 批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备 案 ;3 四 川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办 200844 号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
19、各 级 劳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在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查 时 , 必要 时 可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征 求 职 工 代 表 意 见 。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之 日 起 法 定 办 结 时 限 为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申 请 条 件 1.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2.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20、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市 、 州 行 政 区 域 。提 交 材 料1.含 注 册 地 人 社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的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申 请 表 , 查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查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中 央 、 省 属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其 余 企 业 向 各 县 ( 区 )
21、人 社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下 发 同 意 备 案 决 定 书 。(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时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6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设
22、 立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23、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 主 席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由经 过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劳 部 发 1993 134 号 ) 第 十 条 第 2.项 : 申 请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站 ( 所 ) 的 单 位 ,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24、 具 体 规 定 , 报 当地 劳 动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由 其 发 给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 明 确 鉴 定 的 工 种 ( 专 业 ) 范 围 、 等 级 和 类 别 , 同 时 授 予 统 一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标 牌 。3.鉴 定 技 术 等 级 的 职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审 批 权 限 ; 鉴 定 技 师 资 格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批 , 并 报劳 动
25、 部 备 案 。 4.行 业 特 有 工 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一 般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跨 地 区 的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和 中 央 、 国家 机 关 、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劳 动 部 审 批 。3.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6、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 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 级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4.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批 省 人 力 资
27、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鉴 定 机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28、内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1.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用 房 及 符 合 考 务 工 作 要 求 的 办 公 设 备 ;2.有 专 ( 兼 ) 职 的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和 考 评 人 员 ; 有5 名 以 上 具 有 鉴 定 工 作 经 验 的 管 理 人 员 , 专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3 人 ; 拟 开 展 鉴 定 职 业 ( 工种 ) 须 有 3 个 以 上 相 对 应 职 业 ( 工 种 ) 的 考 评 员 , 考 评 员 必 须 取 得 考 评
29、员 资 格 证 ; 鉴 定 技 师 、 高 级 技 师 资 格 的 考 评 员 必 须 取 得 高级 考 评 员 资格 证 ;3.具 有 与 所 鉴 定 的 工 种 ( 职 业 ) 及 其 等 级 或 类 别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相 适 应 的 、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检 测 仪 器 和 考 核 场 地 。4.有 完 善 的 管 理 规 章 和 制 度 : 1.鉴 定 工 作 规 程 ( 报 名 、 收 费 、 鉴 定 、 办 证 等 ); 2.考 评 员 守 则 、 考 场 规 则 ; 3.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4.档 案 管 理 制 度 ;5.岗 位 责 任 制 ; 6.
30、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5.申 请 单 位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提 交 材 料1.拟 聘 考 评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2.场 地 产 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租 用 场 地 的 须 提 交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租 用 协 议 及 场 地 产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3.拟 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规 章 和 制 度 ;4.办 公 、 鉴 定 、 检 测 用 设 备 、 设 施 和 仪 器 配 置 清 单 ;5.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审 批 表 ;6.设 立 职 业
31、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申 请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发 证 并 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32、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7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延 续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33、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实 行职 业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
34、993 134 号 ) 第 三 条 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本 地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审 查 批 准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鉴定 指导 中 心 和 站 ( 所 )。3.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 综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35、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 级技 能鉴 定 站 ( 所 )。4.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第 二 条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的 职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36、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国 家 职 业 资格 三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二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 被 许 可 机 构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37、可 的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该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十 日 前 向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申 请 报 告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38、 准 。 4.发 证 并 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8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撤 销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39、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6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40、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级 技能 鉴 定 站 ( 所 )。2.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41、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 业技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 职业 资 格 三 级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技 师 ( 国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及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42、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鉴 定 站 ( 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由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报 请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或 依 托 单 位 主 动 申 请 的 。1.鉴 定 站 ( 所 ) 的 考 核 场 地 、 仪 器 设 备 、 检 测 手 段 等 考 核 条 件 明 显 落 后 , 人 员 素 质 低 下 , 已 不 能 满 足 鉴 定 需 要 的 ;2.管 理 严 重 混 乱 , 多 次 出 现 工 作 人 员 营 私 舞 弊 或 擅 自 更 改 成 绩 的 ;3.多 次 出 现 丢 失 考
43、生 工 件 或 其 他 无 法 鉴 定 考 生 成 绩 等 责 任 事 故 的 ;4.不 按 规 定 保 存 好 考 生 工 件 , 多 次 造 成 考 生 成 绩 无 法 复 查 的 ;5.将 鉴 定 许 可 证 和 标 牌 出 租 或 转 让 给 他 人 ;6.逃 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监 督 、 用 虚 假 成 绩 冒 领 证 书 、 违 反 规 定 异 地 鉴 定 以 及 未 经 批 准 超 出 允 许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范 围 进 行 鉴定 等 行为 。7.已 经 超 出 批 准 有 效 期 而 未 办 理 申 请 继 续 承 建 国 家 职
44、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手 续 的 。提 交 材 料1.撤 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申 请 。2.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正 ( 副 ) 本 。3.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公 章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45、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 4.下 发 撤 销 决 定 书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9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鉴 定 职 业( 工种 ) 、 负 责 人 变 更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46、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 1.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47、2.市 ( 地 、 州 ) 劳 动局 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高 级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2.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48、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业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职 业 资 格 三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技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负 责 人 需 要 变 更 。提 交 材 料1.变 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名 称 、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