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531822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8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 年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页码 事项性质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制审批 1 行政许可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2 行政许可3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 行政许可4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延续审批 4 行政许可5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撤销审批 5 行政许可6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名称、地址、鉴定职业(工种)、负责人变更审批 6 行政许可7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 业务、新设公司、

2、分立、合并)许可 7 行政许可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8 行政许可9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9 行政许可10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10 行政许可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11 行政许可1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 审批 12 行政许可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13 行政许可2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批14 行政许可1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15 行政许可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16 行政许

3、可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17 行政许可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18 行政许可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 批 19 行政许可2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0 行政许可2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审批 21 行政许可22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22 行政许可23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23 行政许可24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审批 24 行政许可25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审批 25 行政许可26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份比例

4、发生变化、 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及备案26 行政许可27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注销 审批 27 行政许可28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28 行政许可29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29 行政许可330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审批 30 行政许可3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31 行政许可3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审批32 行政许可33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销审批 33 行政许可34 境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4 行政许可35 境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5、 35 行政许可36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审批 36 行政许可37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审批 37 行政许可38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审批 38 行政许可39 工伤认定 39-40 行政确认40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41 行政确认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工 时 制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法 人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6、 方 式 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实 行 计 件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法

7、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合 理 确 定 其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报 酬 标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2.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46 号 ) 第 五 条 因 工 作 性 质 或 者 生 产 特 点 的 限 制 , 不 能 实 行 每 日 工 作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标 准 工

8、 时 制 度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3.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3 号 )第 三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息 办 法 。第 七 条 地 方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9、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审 批 办 法 ,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报 国务 院 劳 动行 政 部 门 备 案 。4.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省 政 府 下 放 第 三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函 2014 10 号 ) 第 一 条 第 四 款 1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10、 办 200844 号 ) 规 定 的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以 及 在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 在 省 民政 部 门 登记 注 册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 2 外 国 企 业 驻 蓉 办 事 机 构 、 外 国 驻 蓉 领 事 馆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驻 蓉 机 构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下 放到 成 都 市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 3 将 关 于 成 都 市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11、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发 200920 号 ) 规 定 的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符 合 条 件 且劳 动 用 工 管 理 规 范 的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下 放 到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申 请 条 件用 人 单 位 对 下 列 职 工 , 可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1 单 位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外 勤 人 员 、 推 销(销 售 )人 员 、 部 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无 法 实 行

12、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2 单 位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人 员 、 出 租 汽 车 司 机 和 铁 路 、 港 口 、 仓 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以 及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3 其 他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的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对 下 列 职 工 , 可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1 交 通 、 铁 路 、 邮 电 、 水 电 、 航 空 、 渔 业 等 行 业 中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13、, 需 连 续 作 业 的 职 工 ;2 地 质 及 资 源 勘 探 、 建 筑 、 制 盐 、 制 糖 、 旅 游 等 受 季 节 和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的 行 业 的 部 分 职 工 ;3 其 他 适 合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 如 同 企 业 协 商 一 致 实 施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特 殊 情 况 )。提 交 材 料1.用 人 单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申 请 表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3.书 面 劳

14、 动 合 同 样 本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中 央 、 省 属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其 余 企 业 向 各 县 ( 区 ) 人 社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15、办 理 时 可 选 择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5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意 见 和 制 度 方 案 异地 备 案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法 人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 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16、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6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四 川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办 2008 44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款 同 一 用人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17、市 、 州 行 政 区 域 的 , 由 注 册 登 记 地 受 理 。 非 注 册 地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将 注 册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门 的 审 批 意见 和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方 案 报 当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 第 七 条 : 中 央 直 属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制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经

18、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地 方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作 制 和 综 合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的 审 批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备 案 ;3 四 川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劳 社 办 200844 号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

19、各 级 劳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的 审 批 。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在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查 时 , 必要 时 可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征 求 职 工 代 表 意 见 。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之 日 起 法 定 办 结 时 限 为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申 请 条 件 1.企 业 实 行 特 殊 工 时 制 度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2.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20、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市 、 州 行 政 区 域 。提 交 材 料1.含 注 册 地 人 社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的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申 请 表 , 查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查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纸 质 资 料 一 份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中 央 、 省 属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其 余 企 业 向 各 县 ( 区 )

21、人 社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下 发 同 意 备 案 决 定 书 。(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时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6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设

22、 立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23、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 主 席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由经 过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劳 部 发 1993 134 号 ) 第 十 条 第 2.项 : 申 请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站 ( 所 ) 的 单 位 ,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24、 具 体 规 定 , 报 当地 劳 动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由 其 发 给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 明 确 鉴 定 的 工 种 ( 专 业 ) 范 围 、 等 级 和 类 别 , 同 时 授 予 统 一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标 牌 。3.鉴 定 技 术 等 级 的 职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审 批 权 限 ; 鉴 定 技 师 资 格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批 , 并 报劳 动

25、 部 备 案 。 4.行 业 特 有 工 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一 般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 跨 地 区 的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和 中 央 、 国家 机 关 、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由 劳 动 部 审 批 。3.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6、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 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 级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4.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批 省 人 力 资

27、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鉴 定 机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28、内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1.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用 房 及 符 合 考 务 工 作 要 求 的 办 公 设 备 ;2.有 专 ( 兼 ) 职 的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和 考 评 人 员 ; 有5 名 以 上 具 有 鉴 定 工 作 经 验 的 管 理 人 员 , 专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3 人 ; 拟 开 展 鉴 定 职 业 ( 工种 ) 须 有 3 个 以 上 相 对 应 职 业 ( 工 种 ) 的 考 评 员 , 考 评 员 必 须 取 得 考 评

29、员 资 格 证 ; 鉴 定 技 师 、 高 级 技 师 资 格 的 考 评 员 必 须 取 得 高级 考 评 员 资格 证 ;3.具 有 与 所 鉴 定 的 工 种 ( 职 业 ) 及 其 等 级 或 类 别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相 适 应 的 、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检 测 仪 器 和 考 核 场 地 。4.有 完 善 的 管 理 规 章 和 制 度 : 1.鉴 定 工 作 规 程 ( 报 名 、 收 费 、 鉴 定 、 办 证 等 ); 2.考 评 员 守 则 、 考 场 规 则 ; 3.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4.档 案 管 理 制 度 ;5.岗 位 责 任 制 ; 6.

30、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5.申 请 单 位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提 交 材 料1.拟 聘 考 评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2.场 地 产 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租 用 场 地 的 须 提 交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租 用 协 议 及 场 地 产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3.拟 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规 章 和 制 度 ;4.办 公 、 鉴 定 、 检 测 用 设 备 、 设 施 和 仪 器 配 置 清 单 ;5.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审 批 表 ;6.设 立 职 业

31、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申 请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4.发 证 并 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32、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7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延 续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33、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实 行职 业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

34、993 134 号 ) 第 三 条 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本 地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审 查 批 准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鉴定 指导 中 心 和 站 ( 所 )。3.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 综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35、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 级技 能鉴 定 站 ( 所 )。4.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第 二 条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的 职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36、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国 家 职 业 资格 三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二 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 被 许 可 机 构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37、可 的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该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十 日 前 向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申 请 报 告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38、 准 。 4.发 证 并 下 发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8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撤 销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39、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6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1.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2.市 ( 地 、 州 ) 劳 动 局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40、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 高级 技能 鉴 定 站 ( 所 )。2.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 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41、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 业技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 职业 资 格 三 级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技 师 ( 国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及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42、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鉴 定 站 ( 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由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报 请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或 依 托 单 位 主 动 申 请 的 。1.鉴 定 站 ( 所 ) 的 考 核 场 地 、 仪 器 设 备 、 检 测 手 段 等 考 核 条 件 明 显 落 后 , 人 员 素 质 低 下 , 已 不 能 满 足 鉴 定 需 要 的 ;2.管 理 严 重 混 乱 , 多 次 出 现 工 作 人 员 营 私 舞 弊 或 擅 自 更 改 成 绩 的 ;3.多 次 出 现 丢 失 考

43、生 工 件 或 其 他 无 法 鉴 定 考 生 成 绩 等 责 任 事 故 的 ;4.不 按 规 定 保 存 好 考 生 工 件 , 多 次 造 成 考 生 成 绩 无 法 复 查 的 ;5.将 鉴 定 许 可 证 和 标 牌 出 租 或 转 让 给 他 人 ;6.逃 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监 督 、 用 虚 假 成 绩 冒 领 证 书 、 违 反 规 定 异 地 鉴 定 以 及 未 经 批 准 超 出 允 许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范 围 进 行 鉴定 等 行为 。7.已 经 超 出 批 准 有 效 期 而 未 办 理 申 请 继 续 承 建 国 家 职

44、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手 续 的 。提 交 材 料1.撤 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申 请 。2.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正 ( 副 ) 本 。3.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公 章 。办 理 流 程1.申 请 : 申 请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向 攀 枝 花 市 政 府 政 务 中 心 一 楼A 区 107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3.审 核 : 对 申 请 资 料 审 查 合 格 人 员 进 行 审

45、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批 准 。 4.下 发 撤 销 决 定 书 。( 办 事 群 众 可 选 择 2 楼 64 号 邮 政 窗 口 邮 寄 取 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其 他9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鉴 定 职 业( 工种 ) 、 负 责 人 变 更 审 批办 理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科 服 务 对 象 其 他 组 织咨 询 电 话 0812-3337522 监 督 投 诉电 话 0812-3378001服

46、 务 方 式最 多 跑 一 次 网 上 办 理 ( 原 件 预 审 原 件 核 验 全 程 网 办 )窗 口 办 理 邮 寄 送 达办 理 时 间 、 地 点 办 理 时 间 : 工 作 日 9: 00-12:00; 13:30-17:00办 理 地 点 : 市 政 务 中 心 1 楼 A 区 107 室法 定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设 定 依 据 1.原 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颁 发 四 川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劳 发 1994 5 号 ) 第 三 条 1.劳 动 行 政 部 门

47、2.市 ( 地 、 州 ) 劳 动局 综 合 管 理 本 市 ( 地 、 州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2) 审 批 在 本 市 ( 地 、 州 ) 范 围 内 实 施 初 级 、 中 级 和 经 省 劳 动 厅 授 权高 级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2.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有 关 职 能 职 责 的 通 知 ( 川 人 社 办 发 2014 58 号 ) 二 调 整 后 的 各 级 职 能 职责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48、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高 级 技 师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考 评 的 职业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以 及 省 、 部 属 单 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高 级 ( 国 家职 业 资 格 三级 )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 其 中 , 授 权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技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及 以 下 鉴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审 批 。申 请 条 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负 责 人 需 要 变 更 。提 交 材 料1.变 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名 称 、 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