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689-201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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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号: DB11/ 689-20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编号:DB11/ 689-2016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

2、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7 年 07 月 01 日 2016 北 京 前前 言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5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22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和基础;5. 多层砌体房屋;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砌体房屋;

3、 8. 单层工业厂房; 9. 单层砖柱厂房与空旷房屋;10. 预制装配式大板房屋;11. 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结构房屋;12. 消能减震技术加固;13. 隔震技术加固;14. 外套结构加固。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取消了关于建筑抗震鉴定的内容;2. 新增了砌体结构后张预应力加固、内浇外砌和内浇外挂结构房屋加固、消能减震技术加固、隔震技术加固、外套结构加固的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3条为本规程强制性条文,以斜体字为标志的第5.3.13、6.3.1、6.3.4、6.3.7、7.3.1、9.3.1、9.3.5条为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北京市

4、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在执行过程中, 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设计、 施工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2 号,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88043399。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68017520,邮箱:。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羿射旭科技

5、有限公司 北京筑福国际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欣兴奥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荣大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苗启松 李文峰 孙宏伟 刘 航 邱仓虎 赵作周 石 彪 高向宇 潘 鹏 閤东东 方云飞 林劲松 杨 涛 王家祥 阮爱兵 刘 红 王宏伟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任庆英 钱稼茹 程绍革 薛彦涛 张惠江 曾德民 刘彦生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2 2.1 术语. 2 2.2 主要符号 . 3 3 基本规定 . 4 4 地基和基础 .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承载力验算及变形计算 . 7 4.3 地基处理与加固 . 8 4.4 基础加

6、固 . 8 5 多层砌体房屋 . 10 5.1 一般规定 . 10 5.2 抗震加固方案 . 10 5.3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 12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23 6.1 一般规定 . 23 6.2 抗震加固方案 . 24 6.3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 24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砌体房屋 . 34 7.1 一般规定 . 34 7.2 抗震加固方案 . 34 7.3 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 . 35 8 单层工业厂房 . 37 8.1 一般规定 . 37 8.2 抗震加固方案 . 37 8.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加固设计与施工 . 38 8.4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加固设计与施工 .

7、40 9 单层砖柱厂房与空旷房屋. 41 9.1 一般规定 . 41 9.2 抗震加固方案 . 41 9.3 单层砖柱厂房加固设计与施工 . 42 9.4 空旷房屋的加固设计与施工 . 44 10 预制装配式大板房屋 . 45 10.1 一般规定 . 45 10.2 抗震加固方案 . 45 10.3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 45 11 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结构房屋 . 49 11.1 一般规定 . 49 11.2 抗震加固方案 . 49 11.3 抗震加固设计 . 49 12 消能减震技术加固 . 51 12.1 一般规定 . 51 12.2 减震加固方案 . 51 12.3 减震加固设计 .

8、51 12.4 减震加固施工、验收和维护 . 56 13 隔震技术加固 . 60 13.1 一般规定 . 60 13.2 隔震加固设计 . 60 13.3 隔震加固施工、验收和维护 . 63 14 外套结构加固 . 68 14.1 一般规定 . 68 14.2 抗震加固设计 . 69 14.3 加固施工和验收 . 71 本规程用词说明 . 73 引用标准名录 . 74 条文说明 . 75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 1 2 Terms And Symbols . 2 2.1 Terms . 2 2.2 Symbols . 3 3 Basic Requirem

9、ents . 4 4 Soil And Foundation . 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4.2 Bearing Capacity Calculation And Deformation Calculation . 7 4.3 Ground Treatment And Strengthening . 8 4.4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Soil And Foundation . 8 5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5.2 Seis

10、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10 5.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12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 . 2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3 6.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24 6.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24 7 Multi-Story Masonry Buil

11、dings With Inner-Frame Or Bottom-Frame . 3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4 7.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34 7.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35 8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 3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7 8.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37 8.3 Design And Constru

12、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 . 38 8.4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Steel Factory Buildings . 40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And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 41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1 9

13、.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41 9.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 42 9.4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 44 10 Prefabricated Large Panel Building . 45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5 10.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14、 . 45 10.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45 11 Building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And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Out-Hung Panel. 49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9 11.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49 11.3 Design Of Se

15、ismic Strengthening . 49 12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s . 51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1 12.2 Energy Dissipation and Seismic Mitigation Design of Strengthening Schemes . 51 12.3 Energy Dissipation and Seismic Mitigation Desig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51 12.4 Construc

16、tion、Acceptance And Maintenance of Seismic Mitigation Strengthening . 56 13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Isolation Devices . 60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0 13.2 Isolation Desig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60 13.3 Isolation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63 14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O

17、uter Concrete Structure . 68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8 14.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 . 69 14.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 7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7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74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75 1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

18、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 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评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应采用建筑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有行业特殊要求的建筑,其抗震加固应遵循专门的规定进行。 1.0.3 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

19、建筑以外的依法建成的建筑。 2.1.2 建筑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既有建筑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2.1.3 综合抗震能力 comprehensive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4 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mortar splint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或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5 板墙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co

20、ncrete splint 砌体或低配筋混凝土墙侧面植入钢筋并浇注或喷射一定厚度的混凝土,形成抗震墙的加固方法。 2.1.6 外加柱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ie-columns 在砌体墙纵横墙交接处等位置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形成约束砌体墙的加固方法。 2.1.7 壁柱加固法 brick column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columns 在砌体墙垛、墙柱或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的加固方法。 2.1.8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法 structural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nlar

21、ged section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 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 2.1.9 钢构套加固法 structural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ection steel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的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结剂,实现整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2.1.10 碳纤维布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carbonic fibre reinforced polymer 对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用胶粘材料粘贴碳纤维片材等

22、的加固方法。 2.1.11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rand steel wire web-polymer mortar 在原有的砌体墙面或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外抹一定厚度的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层的加固方法。 2.1.12 消能减震加固法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s 通过在既有建筑中增设可有效耗散地震能量的消能器和配套的构件, 减小既有结构地震响应,使其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的加固方法。 2.1.13 隔震加固法 seismic st

23、rengthening using isolation devices 通过在既有建筑基础、底部或者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有隔震装置等组成的隔震层,减小既有结构所承受的地震作用,提高既有结构的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法。 2.1.14 内浇外砌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外墙采用实心砖砌体嵌砌,内墙采用现浇混凝土墙的结构,也称为内模外砖结构。 2.1.15 内浇外挂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

24、l and out-hung panel 外墙采用外挂预制混凝土墙板,内墙采用现浇混凝土墙的结构。 2.1.16 内板外砖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fabricated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内墙采用预制混凝土墙板,外墙采用实心砖砌体墙的结构。 2.1.17 低配筋混凝土墙 reinforced concrete wall with few reinforcement 3按墙体全截面面积计算,水平或竖向配筋率小于 0.10%的配筋混凝土墙。 2.1.18 装配式大板结构 fabricated large pa

25、nel structure 墙体、楼面、屋盖承重构件采用装配式板材的结构,包括全装配大板结构、部分墙体现砌的内板外砖结构、振动砖板结构、局部现浇混凝土与装配式大板相结合的结构。 2.1.19 少筋大板结构 fabricated structure with low reinforcement panel 按墙体全截面面积(包括竖缝)计算,配筋率为 0.10%0.15%的大板结构。 2.1.20 后张预应力加固法 masonry wall strengthening with post-tensioning tendons 在砌体墙两侧对称布置竖向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加固方法。 2.1.21 外套结

26、构加固法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structure using outer concrete structure 在砌体结构外部增设外套钢筋混凝土结构, 并使之与原砌体结构连成整体, 达到约束原结构、提高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法。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0 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p 对应于后张预应力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V 墙段的剪力设计值; VR 墙段加固后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sEf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af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acf 长期压缩-固结

27、作用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ayf 扁钢抗拉屈服强度; upy 消能器及连接消能器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屈服位移或起滑位移; 2.2.3 几何参数 A 墙体横截面面积; Ap 加固预应力筋横截面面积; tv 黏弹性消能器的黏弹性材料总厚度; s 扁钢缀板的间距; 2.2.4 计算系数 1 体系影响系数; 2 局部影响系数; c 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 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Rs 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4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 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

28、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满足结构整体抗震要求。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 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 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平面不规则或竖向不规则。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既有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既有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鉴定结果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6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乙类建筑的抗震加固宜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技术。 3.0.2 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29、: 1 加固后结构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 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 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 并应计及不利场地的影响。 4 抗震加固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应结合既有结构具体特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5 消能减震或隔震加固方案应注重提高结构整体抗震性能, 同时应注意加固后既有结构构件受力的变化。 6 抗震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7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8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

30、的影响。 3.0.3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和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 11/637 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3.0.4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及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

31、2 重点设防类, 抗震措施应满足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特殊设防类, 抗震措施应经专门研究并应满足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 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适度设防类, 抗震措施应满足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注:本规程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3.0.5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

32、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 10%和 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 5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 1.11.6; 2) 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 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2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 体系影

33、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 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3.0.6 加固后结构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 50 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 A、B 类建筑结构,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也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4、GB 50011 的方法进行。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结构构件抗震验算应按下式进行: RERS/ (3.0.5-1)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内力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采用; R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RR21= (3.0.5-2)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采用; RE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35、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1体系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 2局部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 2) 抗震验算时应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 确定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后续使用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 30 年、40 年对应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 50 年对应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比值分别为 0.75、0.88。 3)构件的承载力验算中,荷载取值应按现行规范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规范采用。 3.0.7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

36、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耐久性尚应满足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3.0.8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 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 6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应编制专项加固施工方案, 必要时应对施工过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分析, 并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出现结构失稳等施工安全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情况,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37、 3.0.9 本规程未规定的加固方法和未涵盖的既有建筑结构类型的加固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74 地基和基础地基和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抗震加固时, 应根据地基和基础鉴定结果及上部结构抗震加固方案的需要,结合搜集的已有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地基和基础抗震加固方案。 4.1.2 软弱土地基、严重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以及、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或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而增加荷载时, 应进行静载情况下的地基承载力验算和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必要时根据现行北京市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 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地基沉降变形计算。验算和计算结

38、果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确定适宜的应对方案。 4.1.3 应根据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及建筑物类别等参数, 结合上部结构, 综合分析确定液化地基应对方案。 4.1.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 4.2 承载力验算及变形计算 4.2.1 应按现行北京市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 进行天然地基在静载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地基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Eaacff= (4.2.1-1) accaff= (4.2.1-2) 式中:sEf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 a 地基抗震承

39、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取值; acf 长期压缩-固结作用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 c 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可参照表 4.2.1; af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应按现行北京市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 11-501 确定取值。 表表 4.2.1 地基承载力压缩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固结作用提高系数 年限与土类 aa/ fp 适用条件 1.0 0.8 0.4 0.15A 时,取 0.15A;对外纵墙,Ac0.25A 时,取 0.25A; ft 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

40、2) ; Asc 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mm2) ,配筋率不应小于 0.6%,大于 1.4%时取 1.4%; fyc 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 c 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 0.5,多于一根时取 0.4; c 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取 1.0,构造柱间距不大于 3m 时取 1.1。 5 砖砌体墙体采用后张预应力加固后,其预应力筋的有效预应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econ145()lll=+ (5.3.21-5) 式中: con 加固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N/mm2) ; l1 预应力筋因张拉端锚具变形和预应力筋内缩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N

41、/mm2) ; 21l4 预应力筋应力松弛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N/mm2) ; l5 因砌体收缩徐变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N/mm2) 。 6 砖砌体墙体加固后,加固用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各项预应力损失中,l1、l4可按现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的规定计算。由砌体收缩徐变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l5按下列公式计算: 5shpcrpplk EkE=+ (5.3.21-6) 式中: p 后张预应力施加产生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N/mm2) ; Ep 加固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N/mm2) ; ksh 砌体墙体的收缩系数,可按表 5.3.21-3 确定; kcr 砌体墙体的徐变系数,可按表

42、5.3.21-3 确定。 表表 5.3.21-3 砌体墙体的收缩、徐变系数砌体墙体的收缩、徐变系数 墙体类型 ksh kcr((N/mm2)-1) 黏土砖砌体 0 110-5 混凝土砌块 3.2510-4 3.610-5 5.3.22 采用后张预应力技术加固墙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张预应力加固砖砌体墙体的施工宜按下列顺序施工: 清理原结构; 在加固墙体上定位放线,标注预应力筋的位置;预应力筋张拉端和固定端结构或垫块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筋加工制作及锚具试装配;在预应力筋安装部位墙体两侧剔凿出凹槽,对应部位楼板穿孔;安装并固定预应力筋及其锚固装置、支承垫板等零部件;预应力筋张拉并锚固;施

43、工质量检验;防护面层施工。 2 当预应力锚固端位于屋面时, 应先剔除屋面局部装饰面层, 并对屋面板与锚固端结构结合部位的混凝土表面进行打磨处理, 锚固端结构可通过化学植筋或化学锚栓固定, 底面应与屋面板顶面紧密贴合。 3 当预应力锚固端位于建筑地坪以下时,应对基础两侧开挖,露出墙下基础,在安装传力垫块部位基础墙上开洞并安装基础传力垫块。 4 当预应力锚固端位于楼层内时, 应在设置锚固垫块的部位采用静力切割的方法开洞, 对洞口部位楼板表面进行清理。 垫块施工完毕后, 应采用高强灌浆材料或高标号水泥砂浆将洞口与垫块之间的缝隙浇筑密实。 5 墙体表面开槽前应先复核墙内水电管线位置, 避免开槽损坏水电

44、管线。 可采用云石切割机或其他开槽设备进行开槽施工,开槽应定位准确,确保槽沟为直线,开槽的深度与宽度应保证预应力筋可以完全封闭于墙体内。 6 无粘结预应力筋安装前, 应检查其规格尺寸和数量, 确认可靠无误后, 方可在工程中使用。预应力筋应顺直穿过楼、屋面板的孔洞,安置在墙体表面的凹槽内,在穿筋过程中应防止保护套受到机械损伤。预应力筋铺设就位后方可安装固定端和张拉端锚固节点组件。 7 安装预应力张拉设备时, 应使张拉力的作用线与无粘结预应力筋的中心线重合。 沿墙体两侧对称布置的预应力筋必须两根同时张拉,且张拉过程尽可能保持同步。 8 张拉控制应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进行张拉时,

45、应校核无粘结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当实际伸长值与设计计算伸长值相对偏差超过6%时,应暂停张拉,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后,方可继续张拉。 9 张拉后应采用砂轮锯或其他机械方法切割超长部分的无粘结预应力筋, 其切断后露出锚具夹片外的长度不得小于 30mm。张拉后的锚具应进行防护处理。 5.3.23 采用后张预应力技术加固墙体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根据预应力材料类别, 可划分为预应力筋、 锚具和传力垫块用钢 22材、混凝土检验批。原材料的批量划分、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根据施工工艺流程,可划分为制作及安装

46、、张拉、封闭等三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范围可按施工段划分。 3 施工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检查员进行,并作出记录。 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5 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 并作出记录。 6 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完整并满足验收要求。 7 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后张预应力加固分项工程的设计及

47、变更文件; 2)后张预应力加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变更记录; 3)预应力筋位置坐标、锚固端构造等详图; 4)材料质量证明书; 5)预应力筋、锚具进场复验报告; 6)张拉设备标定报告; 7)预应力筋张拉见证记录; 8)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既有现浇及装配整体式的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 、框架抗震墙、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 637 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房屋

48、的抗震等级,A 类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时, 抗震等级宜取四级; B 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有关规定;C 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6.1.2 既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 既有 A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

49、023中规定的抗震验算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 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 11/637 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 0.85 倍采用。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进行房屋加固后结构的抗震验算时,应满足本规程第 3.0.6 条第 2 款的要求。 6.1.4 既有 B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结构的地震内力调整系数、构件承载力可采

50、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抗震加固的构件承载力调整系数宜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进行房屋加固后结构的抗震验算时,应满足本规程第 3.0.6 条第 2 款的要求。 6.1.5 既有 C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抗震加固的构件承载力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6.1.6 既有建筑加固后结构罕遇地震下层间位移角小于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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