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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特种设备平安法规体系建立的考虑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以及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做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做为载人(或物资)的特种设备,一旦平安保护装置失灵运转失控,往往会造成人身损害甚至死亡事故;防爆电气是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场所爆炸等破坏性事故。由于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兴隆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展标准和治理。一、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关于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平安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按照20xx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关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制度确立了按照。为实际开展特种设备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又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公布了有关的地点性法规。目前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制度,已构成了“法
3、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构造 :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按照法理学有关内容,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也是一种主要的法的渊源,它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标准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履行其最高行政治理职责,可发布一些带有标准性内容和性质的决定和命令,这些带有标准性内容和性质的决定和命令,也属于法的渊源。(1) 法规:国务院20xx年3月11日公布的第373号令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20xx年6月29日公布的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
4、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规定了压力管道和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许可)。(2) 法规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1) 部门规章: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规定权限内制定规章。即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方法”、“规定”。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第48号令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则将此定名为“部门规章”。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目前以“令”方式发布的特种设备类“部门规章”已有5个,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平安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令第13号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行政处分规定(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第1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