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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环保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按照职权,制定的以下标准性文件:(一)按照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三)
2、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方法。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立 项第四条 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工程,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工程:(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工程,列入第一类立法工程;(二)立法按照充分、立法思路明晰、所
3、要处理的征询题为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工程,列入第二类立法工程;(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工程,列入第三类立法工程。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工程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工程,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工程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处理的主要征询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
4、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材料。第七条 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八条 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按照。第三章 起 草第九条 详细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第十条 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搜集材料,深化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第十一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
5、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反响意见,对初稿进展修正,构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展审议。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按照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展修正,构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
6、范围,征求有关地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法规直截了当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阻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第十四条 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通过充分协商不能获
7、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按照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展修正,构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治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征询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
8、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材料。第四章 审 查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预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第十七条 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展审查:(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程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是否符合行政处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分的规定;(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八
9、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征询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截了当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严峻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九条 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正,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正,构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严峻意
10、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别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征询题的说明。第二十条 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治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严峻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
11、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第五章 送审、决定和公布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 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详细治理现状、主要治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征询题做说明或辩论。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征询题做说明和辩论。第二十三条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按照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展修正,构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
12、办、局),按照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展修正,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方式报送国务院。总局按照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第二十四条 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
13、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详细的备案工作。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
14、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解释。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按照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详细含义的;(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按照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详细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
15、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征询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法规司按照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展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
16、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治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严峻矛盾或者穿插,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视治理工作具有严峻阻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阻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
17、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展清理,觉察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正或者废止。修正、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18、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附件:1立法工程申报表 2部门规章公布格式 3部门规章备案格式 4环保法规主要制定程序流程图附件一:20年立法工程申报表 司法规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计划总局报出时间移送法规司审查时间详细工程承办人工程负责人立法按照立法目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设立的行政许可目前法规起草情况备注 处长签字:司签 字:附件二:部门规章公布格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已经年月日第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签名)年月日附件三:部门规章备案格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国务院:现将我国年月日公布的及说明一式十份报请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年月日附件四:环保法规主要制定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