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环保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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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环保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油田消费与区域可持续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油田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落实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治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2、对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油田消费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 油田开展规划编制应当组织环境阻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阻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进展区块环境阻碍评价的,单井应当进展环境阻碍评价。第六条 油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展环境阻碍评价,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文件按国家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油田开发单位方可开工建立;未经批准的,国土资源、建立、林业、水利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油田建立工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设

3、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钻井、油田消费环节完工后,由油田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监视。第八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勘探、钻井、试油等作业计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注明井号、井位。如有调整,应及时向当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调整登记。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油田消费单位、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油田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第十条 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油田消费环境,支持油田消费、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

4、应当依法查处盗窃原油和破坏输油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收油、售油场点。严禁非法采油、炼油、保障油田生态环境平安,依法维护油田开发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人为破坏。发生管道破漏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配合油田消费单位抢修和清理污油污物,并依法维持现场秩序。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油田消费单位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阻碍、干扰和阻止油田消费单位的消费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第十二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品种、数量、浓度,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材料,获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标

5、准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实行清洁消费,采纳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消费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建立采出水处理设备,油水别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当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应当排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第十五条 油田消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标准。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5日内去除,井场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10日内去除。第十六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发生污染事故,应按规定时限报

6、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加强油气集输管线和油气储存设备的巡查,定期进展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油田消费单位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缺点,防止污染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缺点10日内予以去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2日内去除。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油田抢修、排除缺点。第十八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建立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坦、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

7、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禁止埋葬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第十九条 钻井应当采纳清水或者低毒泥浆,提高泥浆循环利用水平。泥浆池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钻井废水应当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试油过程中应当及时回收落地原油,含油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有毒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或者油泥等污染物应当在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平安处置。运输原油或者化学药剂应当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泄漏,不得随意排放。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通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由于消费需要必须排放的,油田消

8、费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操纵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消费工艺要求或者特别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公告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 油田消费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并监视执行;责任不清造成污染后果的,由油田消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油田消费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治理,限期平安封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对套

9、管破损的油(水)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完全关闭。中转站、结合站等消费设备应当在油田消费单位确认无使用价值后六个月内予以撤除,限期治理恢复。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划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应当树立明显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明确管护职责。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展油田勘探开发。已开油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逐步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油田开发建立工程。禁止在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废弃物堆放场。第二十六条 按照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的报告,

10、因油田消费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造成阻碍的,油田消费单位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设备;无条件建立替代水源和供水设备的,应当对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油田消费应当依法取水,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油田消费用水禁止开采浅层可饮用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油田消费单位新建油区专用道路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报批,并采取措施保护耕地、植被和石被;油田废弃道路,应当限期治理恢复;油田消费单位迁建的,应当对原有的消费、生活基地加以保护,并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妥善处理。造成土地闲置荒凉的,按土地法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展油田勘探开发消费活动;已经开发消费并造成损害的,

11、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第三十条 建立油田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二)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岩屑、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达标污水未排放到指定地点的。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落地油和井场内油池存放的原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除,或埋葬、燃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和其他废弃物的;(二)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未采

12、取应急措施或污油未在规定时间内去除的。第三十三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储运原油及盗油、非法采油、炼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由公安机关没收原料、非法采油炼油产品和消费、储运设备以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犯治安治理的,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操纵区域夜间进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时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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