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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平安工作的治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xx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平安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平安公务时,因成心或严峻过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查的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平安法律、法
2、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也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食品药品平安责任的追查方式分为通报批判、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第五条 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查食品药品平安责任,必须以事实为按照,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查责任。(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视检查与改良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追查责任;构成犯罪的
3、,由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对事故进展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别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回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平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展的。(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视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平安工作严峻后果的。(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平安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平安工作严峻后果的。(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消费运营中违法行为的。(六)对食品药品平安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峻后果
4、的。(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分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平安相关的渎职行为。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查的责任,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一)情节细微、损害和阻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阻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情节严峻、损害和阻碍严峻,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四)成心违法执法、徇私作弊、严峻渎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阻碍极其严峻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第九条 对严峻或较大食品药品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食品药品平安事故的发生,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查责任的,应从重处理。本制度所指的严峻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包括:(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平安事故。(3)造成严峻经济损失,产生严峻阻碍的食品药品平安事故。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查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犯法定程序需被追查责任的,由直截了当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截了当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二)需被追查
6、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成心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查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查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五)应当通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查责任的,由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查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截了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需被追查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
7、被追查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平安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展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查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严峻食品药品平安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平安隐患进展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情况进展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情况施行监察。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