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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品平安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标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平安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根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反映消费者、运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2、、保健食品,下同)消费、流通和餐饮效劳环节中有关食品平安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装品的研制、消费、运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质量量平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治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视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舞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平安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制度和政策并监视施行;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严峻阻碍的食品药
3、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详细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方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制度和政策,并监视施行;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阻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详细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
4、的详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截了当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展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 (二)搜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工作程序、标准和标准,对地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展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的详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直截了当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展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
5、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展业务指导;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搜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立)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治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响投诉举报人,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受理归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6、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展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进展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根本通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详细行为等详细信息。 倡导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联络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
7、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恳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展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展投诉举报。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进展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按照或者证听说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
9、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10、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络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峻后果的;
11、 (二)可能造成严峻食源性的平安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平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 (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
12、治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经核实觉察投诉举报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
13、自觉察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觉察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觉察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14、。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经核实觉察投诉举报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觉察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响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络方式不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