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论文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论文浅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浅析“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论文摘要: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在草案期时就广受期待,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平安监管破绽,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用于催促和惩治食品平安监管过程中的渎职渎职行为,本文将对“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展初步的讨论,以期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实在的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论文关键词:食品平安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平
2、安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严峻食品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徇私作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食品平安征询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平安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征询题是企业缺乏诚信运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平安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
3、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确实实是按照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平安这一严峻民生征询题出发,针对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加强对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平安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实在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平安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际上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下称食品平安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点政府以及直截了当负责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其辖区出现严峻食品平安事故后的行政处分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
4、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峻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展刑事处分,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在近年食品平安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遭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公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平安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誉。关于已公布施行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分类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
5、严峻食品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作弊渎职犯罪的刑幅一样;第三,“徇私作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确实定量刑的加重情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展几点讨论: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平安渎职罪,使食品平安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关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确实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平安追查刑事责任,本来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查相关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按照食品平安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消费、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展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征询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
7、监视治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平安监视职能的工作人员。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严峻食品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模糊。“严峻食品平安事故”和“严峻后果”确实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正性,假设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仍然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食品平安事故具有一定“埋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
8、了食品平安征询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峻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平安监视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平安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宏大或者特别宏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峻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如此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施行。三、法定刑期 “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关于一般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峻”和“特别严峻”两个量刑幅度确
9、实是“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说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但是比较“徇私作弊”情节时,“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作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由于其功能不统一。关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作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确实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别渎职犯罪中,“徇私作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中,“徇私作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因此,“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平安监管渎职罪”的处分标准是参
10、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分。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作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四、食品平安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平安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视的覆盖程度受概率阻碍等特点。食品平安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视,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效劳业委负责动物屠宰、消费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效劳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穿插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关于食品平
11、安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平安监管过程中推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成心、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作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截了当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推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平安事件外,在食品平安监视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征询题、监视体系标准滞后等要素进展辩白,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特别可能的结果确实是,在食品平安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惹事故产生损害的缘故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
12、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分,使得司法介入流于方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因此,要使食品平安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落到实处,还要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立。第一,进一步明确各个监视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实在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治理制度体系,确保监管责任和行政权利没有穿插和空白,将责任细化到施行监管行为的个人;第二,完善食品平安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在消费、销售、流通环节调查的根底上,关于各个环节的监管行为进展专门调查;第三,要建立专案调查协调机制,确保调查和追查责任不受地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集团的干扰,保证该项法令实在有效的推行下去。综上所述,食品平安渎职罪的设立可以说是广受欢迎,使公众对今后的食品平安监管充满期待,具有特别大的进步意义,但详细落到实处还有多方面的征询题,实际处理征询题时也还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健全的食品平安监视体制来支持该条款的应用,新法条的出台特别可能是促使我国建立完善食品监管体系的前兆,在法的施行和应用过程中还有更多探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