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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有责必究是平安消费的法律保障论平安消费责任追查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犯法律标准、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治理社会事务所采纳的强迫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各类平安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平安消费法律义务,保障平安消费。平安消费法的执法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查平安消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消费运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平安消费法律责任的主体平安消费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平安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按照
2、平安消费法的规定享有平安消费权利、负有相应平安消费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平安消费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进展监视治理。监视治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假设由于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犯法律规定而导致严峻、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查因其渎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消费运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平安消费法对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行为作
3、出了法律标准,消费运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消费运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平安消费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平安消费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平安资质作出了规定。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的其他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平安消费工作的直截了
4、当收理者,保障平安消费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3.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截了当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平安要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截了当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平安素养高低,对平安消费至关重要。因而,平安消费法在给予他们必要的平安消费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平安消费义务。假设因从业人员违犯平安消费义务而导致严峻、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平安消费中介效劳机构和平安消费中介效劳人员。平安消费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平安消费提供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消费运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消费工作提供技术效劳。”从事平安消费评价认
5、证、检测检验、征询效劳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平安消费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消费运营单位提供效劳。假设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平安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查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是指平安消费法律关系主体违犯平安消费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消费运营活动。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平安的行为,是导致消费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截了当缘故。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平安消费法作为平安消
6、费的根本大法,对各类消费运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行为进展了全面的标准,是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消费运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理解平安消费的法律界限以及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惹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按照平安消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查法律责任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有以下35种:1.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觉察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7、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觉察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4.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5.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的。 6.消费运营单位未按照
8、规定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7.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8.消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消费事项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上岗作业的。10.消费运营单位的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没有平安设备设计或者平安设备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1.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的。12.矿山
9、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平安设备未经历收合格的。13.消费运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消费运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14.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5.未对平安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的。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消费、运营、储存危
10、险物品的。20.消费运营单位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监视治理的。21.对严峻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展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22.进展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治理的。23.消费运营单位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4.消费运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消费统一协调、治理的。25.两个以上消费运营单位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展可能危及对方平安消费的消费运营活动,未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与协调的。26.消费运营单位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间隔不符合平安要求的。27.消费运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消费运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8.消费运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9.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治理,违犯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30.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严峻消费平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或者逃匿的。31.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32.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33.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 34.消费运营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别人财产损失的。35.消费平安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