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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交通平安法中的表达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确实是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的方便群众原则,另一个确实是本法着重强调了的“对人身平安的保护”, “对人身平安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表达,也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对人身平安的保护”主要表达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即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详细的来讲有五个方面: 1、立法的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人身平安); 2、通行条件的保护; 3、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和非机动
2、车驾驶人在通行中的让行保护; 4、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 5、执法保护。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是本法律体系中“对人身平安保护”的重要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达,第一对伤者的抢救保护;第二确实是保障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有所赔偿。说到对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赔偿就有说到了交通平安法中的敏感的中心话题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赔偿。也确实是基于这个缘故,在许多人包括道路交通平安的执法人员认识里都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路上通行,确实是机动车方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确实是机动车方的事故责任”。这种错误的认识令执法者办错了案,令机动车方怨声载道,令非机动车驾
3、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敲诈机动车驾驶人(“碰瓷专业户的出现”)危害社会。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不全面的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的联络,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笔者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者,因此更多的是作为一名和大家一样的交通参与者和朋友们一起讨论一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违法责任、事故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事关各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不断是个抢手话题,不断遭到执法部门和一般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
4、。而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还有被大家所无视的另外两种责任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他们不尽一样,又互相关联,特别是新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对交通事故有关规定的变化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关系的变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没有施行之前,在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都有这三种责任,同时它们之间都有一定的必定性。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定有交通违章责任 1、交通事故中一定有交通违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对什么是交通事故是如此规定的“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通路上进展与交通有关活动
5、的人员,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治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按照这个规定许多交通事故专家和权威人士将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归纳为五个要件 “地点要件(必须是在道路上)、主体要件(必须有一方是车辆)、违法要件(必须有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过失要件(对交通事故的损失必须是过失)、后果要件(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这五个要件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没有交通违章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假设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的话,是不正确的,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以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的。假设在道路上发生了财产损
6、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件却没有任何一方有交通违章行为(没有过错确实是意外),那确实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交通事故。 (2)其他违法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假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缘故是由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假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出于当事人的成心,那么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对后果的过失事件,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过错是可以是成心也可以是过失,但是造成损坏后果则必须是当事人的过失,假设是出于当事人的成心则确实是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2、交通违章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认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都要由主观过错的要件,交通违法行为也不例外,在这里就不再赘
7、述了。 (二)交通事故责任是有因果关系和作用的交通违章责任 这确实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论”,这种观点是我们整个事故处理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按照,不断到现在我们的绝大多数民警还停留在因果关系论当中。 1、有交通违章责任不一定有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比方说当事人甲无证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乙驾驶汽车和加发生了追尾事故,甲的交通违章行为特别的严峻,但是在这个事故中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要按照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的作用大小来
8、认定 (1)有交通违章责任、有因果关系就有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缘故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确实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论的法律按照。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还要看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9、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根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受骗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按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这种作用大小的论点是往往被人们无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家只明白因果关系而无视了作用大小,好在行为作用论在新的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体系中得到充分的注重。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维持
10、、变更或、者撤销决定”,这确实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可以行政复议的法律按照,这时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唯一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第2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有关征询题的通知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好多人对事故责任到底应当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进展了剧烈的讨论,同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单独下文要求基层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在详细的执行中出现了部门之间的衔接征询题,好多事仍然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