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国家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管理保护劳动者方面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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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国家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治理保护劳动者方面要求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犯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回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

2、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职业病防范认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展教育。

3、三、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觉察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活力构承担。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4、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操纵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操纵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展健康检查和医学观

5、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三)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六)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展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

6、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治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八、工会组织应当催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平安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征询题进展协调并催促处理。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犯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进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迫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觉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九、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消费本钱中据实列支。十、职业卫生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治理措施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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