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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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主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视治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视治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治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治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

2、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展监视治理。但不包括农业消费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平安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进展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视治理部门加强沟通、亲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运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买卖市场创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创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承担治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平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

3、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平安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平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平安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理解食用农产品平安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市场创办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根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展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买卖区内运营,其运营环境、设备设备、运营治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平安的要求。 第九条【治理责任】市场创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制度,装备食用农产品平

4、安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平安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市场创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平安工作负责。 第十条【建立档案】市场创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顿销售后的六个月。 市场创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鼓舞和支持市场创办者采纳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采集、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平安追溯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

5、市场创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展查验,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好像意其进入市场销售,应当进展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市场创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品种、摊位数量等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市场创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6、对销售者的运营环境和条件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展检查,经检查或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顿销售,觉察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或者按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协议进展处理。 市场创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市场内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信息公示】市场创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制度、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二节 批发市场创办者要求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批发市场创办者应当

7、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展销售。 鼓舞其他市场创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检测制度】批发市场创办者应当装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每天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展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觉察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顿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按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责任协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鼓舞其他市

8、场创办者装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第十七条【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创办者应当制造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销售凭证款式,供入场销售者使用,以票据链的方式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销售凭证可作为批发市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 第十八条 【鼓舞性条款】鼓舞食品批发市场改造晋级,更新设备、设备,提高保障食品平安的才能和水平。 鼓舞批发市场创办者加强与设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

9、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消费加工企业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设立场地挂钩、场厂挂钩食用农产品专区进展集中运营,提升食用农产品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信誉度。 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创办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消费加工企业或者种植养殖基地进展实地调查,理解食用农产品消费过程及相关信息,查验消费加工企业或者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 第三章 销售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场所要求】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储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而及其他污染源保持相距25米以上的间隔。 第二十条【设备设

10、备要求】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营设备或者设备。 储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运输。 运营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装备与运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平安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别要求。 鼓舞采纳冷链方式运营食用农产品,倡导蔬菜产品采取净菜上市、畜禽产品采取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断符合质量平安所必需的温度、湿度和卫生条件等要求,减少损耗和污染。 第二

11、十一条【储存要求】销售者储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运营方式的食品运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运营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

12、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鼓舞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纳、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信息化手段,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销售企业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装备必要的食用农产品平安治理人员,对职工进展食品平安知识培训,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装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展抽样检验,并做好检验后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二十四条【平安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平安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平安情况进展检查,觉察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添加剂要求】销售者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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