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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灾害防范怀孕女工特别保护案例 林某系1989年被被诉人某卷烟厂招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15年。1994年结婚,1995年初怀孕,经某卷烟厂的合同医院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产科于7月10日签发的检查结果证明:林某已怀孕七个月,建议停顿夜班劳动,同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阻碍胎儿和孕妇健康。次日,林某手持医院检查证明,向厂劳材料要求停顿安排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同意工作过程中中途离岗休息,劳资科当场回绝,提出要么接着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林某遂以本人身体实在吃不消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庭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
2、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征询题解答第8条对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作了规定:一般都应执行规定,关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报请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临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制造条件施行本规定的要求。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方法第7条第(3)款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中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中林某怀孕已七个多月.按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停顿夜班劳动和享受工间休息待遇,而厂劳资科拒不同意,并以扣工资奖金相威胁,是错误的,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