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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文档平安检查工教案 一、培训对象 平安检查员(工人)。 二、培训目的 1、理解煤矿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法制观念和平安认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平安工作职责;理解煤矿消费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平安规程对工人入井的有关规定;纯熟掌握煤矿现场平安治理知识和平安检查方法;提高平安检查才能。 3、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根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觉察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道路;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根本
2、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纯熟地使用自救器。 5、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平安检查员(工人)平安工作资历。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45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平安消费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平安消费方针。 2、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 (二)煤矿平安治理与平安培训 1、平安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2、平安治理根底知识。 3、平安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4、现代平安治理方法。 (三)煤矿平安监察与事故调查 1、煤矿平安监察。 2、事故调查与处理。 (四)煤矿消费技术与质量标准 1、矿井地质根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4、通风质量标准。 5、机电运输质量标准。 6、采掘工程质
3、量标准 (五)矿井通风与灾害防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顶板灾害防治 4、矿井水害防治 5、矿井防灭火 6、矿尘防治 7、爆破平安技术 8、机电、运输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与避灾方法。 2、创伤急救根本知识。 3、自救器。 一、煤矿平安消费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平安消费方针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平安第一 是指如何对待和处理平安和消费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平安、突出平安,把平安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消费和其它工作与平安发生矛盾时,消费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平安。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消费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注重平安工作,把平安工作当
4、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施行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平安,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平安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平安消费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根本内容。 第1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 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
5、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 消费运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展专门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第4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 消费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平安设备投资应当纳
6、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6条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 第7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备设计负责。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备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7、可投入消费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消费运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消费运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消费单位消费,并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
8、视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消费运营单位对严峻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严峻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间隔。 消费运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消费运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12条 消费运营单位进展爆破、吊
9、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 第1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严峻消费平安事故的消费运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觉察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条 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平安消费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
10、及平安消费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3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
11、指定品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4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消费运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检查,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觉察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三)对检查中觉察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和使用。 (四)对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