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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十四为保证消费平安,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作出了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应当给予奖励,表彰他们的事迹,以鼓舞和提高人们为保证平安消费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关于推进平安消费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平安消费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防止消费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抢救方面获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例如,通过制造制造、技术革新,制造了新的平安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作了改良,明显提高了平安功能。或者改
2、良了作业场所的平安消费条件;或者改良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制造了新的更为平安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消费运营活动中的平安条件有明显提高的,都应给予奖励。 2在防止消费平安事故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例如,及时觉察、消除了平安事故隐患,防止了严峻事故发生;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操纵方法等等。 3参加抢险抢救作出明显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抢救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奉献的。 二、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主体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奖励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都应依法
3、给予奖励。 平安消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12月发布了国家经贸委平安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方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方法规定,关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平安科技成果,由国家经贸委颁发平安科技奖: (1) 在平安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阻碍,对平安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开展有突出奉献的成果; (2) 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新的平安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 在推行、应用已有的严峻平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制造性奉献并获得严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在严峻
4、工程建立、严峻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纳新的平安科学技术,做出制造性奉献并获得严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平安科学技术中,做出制造性奉献并获得了严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在为社会公益效劳的平安科学技术根底工作中,做出制造性奉献并获得了特别明显的成果; (7) 为平安消费决策科学化与平安治理现代化而进展制造性研究并获得明显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该项平安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得平安科技奖的工程,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并发给奖金。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
5、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对在有关平安消费的制造制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严峻奉献,符合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技术制造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条件的,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制造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因此,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平安消费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方式 奖励的方式包括: (1) 荣誉奖励,如授予平安消费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2) 一次性物质奖励 ,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汽车等实物; (3) 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