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讲座六十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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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六十七违犯平安消费法的刑事责任(一)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确实是说,任何公民法人施行了违犯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紧密联络的,认定犯罪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追查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凡犯罪行为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好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2、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但是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具有特别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假设行为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犯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具有可罚性。只有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又违犯了刑法规定,而且是应当遭到刑罚处分的行为,才是犯罪。假设某人的行为

3、尽管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两个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应遭到刑罚处分,则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危害性、违法性和可罚性。这三个根本特征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确实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叫犯罪构成,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底。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是指施行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我国刑法

4、规定,只有到达一定年龄,同时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到达一定年龄,确实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本人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规定应对本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为已满16周岁的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识别和操纵本人行为才能的人。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操纵本人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按照身份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

5、般主体和特别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备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人。特别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构成该类犯罪还必须具备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是特别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成心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成心犯罪和过失犯罪。假设行为人施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观上既没有成心,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成心犯罪,是指明知本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这确实是一种成心犯罪行为

6、。成心犯罪可分为直截了当成心和间接成心两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本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忽略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损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定损害一定的客体,即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我国一定的社会关系。没有犯罪客体,就意味着行为没有损害刑法所保护的任何社会关系,也确实是说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假设行为人没有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损害,包括直截了当损害和间接损害。犯罪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遭到刑罚处分的行为。除此以外,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要素和内容。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客体是紧密联络的,这说明犯罪客体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遭到损害的。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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