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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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62号)同时停顿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按照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市县级组织指

2、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讯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的治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预案治理与修订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7.3预案解释7.4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才能,操纵、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环境平安,建立生态山东、

3、美丽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1.2编制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理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严峻、严峻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才能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

4、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备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才能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平安主体责任,企

5、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展先期处置,操纵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1.4.3分级响应,分类治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才能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缘故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1.4.4部门联动,社会发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假设推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发动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才能。1.4.5依托科技,

6、标准治理。积极支持鼓舞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立,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峻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严峻、严峻、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省政府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按照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理的日常工作。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市、县级政府

7、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2.3现场指挥机构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搜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展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

8、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戒备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平安紧急避险场所等。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品种、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情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按照。医学救援组:由

9、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消费、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应急保障组:由省应急厅、省开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阻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消费、储藏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根本

10、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新闻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粗浅、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施行、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言论。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阻碍地区社会治安治理,严峻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阻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

11、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效劳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按照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1.1监测和风险分析3.1.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觉察、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3.1.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1)环境污染事

12、件、生物物种平安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山东海事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3)省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4)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5)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

13、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6)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展监控。3.1.2信息共享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3.1.3风险预防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治理方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展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视治理,做好

14、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3.1.4预防职责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品种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的进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阻碍评价、建立工程环境阻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

15、备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的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消费的建立工程,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展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阻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催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根底设备建立,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立工作。3.2预警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

16、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地政府应当按照搜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展预判,启动相应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严峻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阻碍范围,造成严峻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详细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施行发布。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严峻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阻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详细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施行发布。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

17、大阻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存在严峻环境平安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阻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当一个流域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平安时,省生态环境厅研判相关信息后,向省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点标准,发生严峻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亲切监测污染情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截了当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3.2.2预警状态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

18、响应;(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搜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开展情况的监测、预告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展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阻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遭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征询。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

19、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预备;(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遭到危害的人员,并进展妥善安置;(3)按照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按照事态

20、的开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3.2.4预警支持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展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断定、警度预告、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1)建立环境平安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2)建立环境应急材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

21、障系统。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推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觉察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展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严峻或严峻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展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

22、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展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以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严峻或特别严峻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碍的;(2)涉及居民聚居

23、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阻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阻碍较大的;(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得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觉察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初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根本情况、事件开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

24、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根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阻碍情况、事件开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遭到突发环境事件阻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根底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根底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阻碍、处理后的遗留征询题、责任追查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纳、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

25、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材料。3.3.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峻程度和阻碍范围,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级。初判发生特

26、别严峻、严峻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施行;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施行;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施行。4.1.2分级响应启动4.1.2.1级、级响应。发生严峻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级或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开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级响应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

27、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2)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施行情况;(3)按照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详细行动方案,事发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施行应急处置;(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按照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施行增援。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

28、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1)启动并施行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恳求。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1.2.2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29、。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级响应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行应急处置。设区的市政府按照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施行情况;(2)省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3)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预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

30、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1.2.3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县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4.2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点、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遭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

31、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根底材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材料,供施行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2.2现场应急处置按照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施行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戒备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2、(6)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平安防护措施;(7)按照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遭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2.3环境应急监测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严峻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点环境监测机构进展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1)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2)按照监测结果,综合

33、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征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开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阻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2.4信息发布和言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照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平安防范措施等,并按照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

34、信息的核实、审查和治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言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开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2.5平安防护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平安防护。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平安防护措施,装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觉察场的程序。4.2.5.2受威胁群众的平安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平安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按照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平安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2)按照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

35、威胁人员至平安的紧急避险场所。4.3响应终止4.3.1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操纵或消除后,应当终止。4.3.2响应终止的程序(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着进展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

36、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按照。5.2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严峻、严峻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阻碍、责任、经历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征询题进展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良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5.3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阻碍地区的范围进展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施行,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5.4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

37、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6应急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才能建立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立。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才能要到达一级标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才能要到达二级标准。6.1队伍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立,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才能;设区的市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展组织和培训,构成由省、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

38、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立,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6.2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工程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治理才能建立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

39、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根底上,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才能建立。建立严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讯设备和本身防护装备,储藏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才能,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操纵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6.4应急车辆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和1辆环境应急处置车。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县(市、区)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

40、间赶赴事件现场。6.5通讯保障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转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讯治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根底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备。6.6技术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才能。6.7应急资源的治理建立环境应急通讯网络及应急物资消费、储藏

41、、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立省应急物资储藏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藏库建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消费和储藏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藏与专业储藏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藏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根底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才能、通讯才能、消费才能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藏。加强对储藏物资的动态治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治理根底数据库建立和对有关技术材料、历史材料等的搜集治理,实现资源共享。6.8宣传、培训与

42、演练(1)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加强公众的防范认识和相关心理预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才能。(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根底设备等重要目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治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加强实战才能。

43、7附则7.1预案治理与修订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预案施行后,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详细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按照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消费平安事故等要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平安,或造成生

44、态环境破坏,或造成严峻社会阻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环境应急,是指为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展的预防与应急预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阻碍得到根本操纵后,为使消费、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

45、费用。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觉察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展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预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才能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展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7.4预案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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