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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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其他课时安排6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学生应当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特征、职能,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变更的内容,掌握商业银行的法定经营原则、存款法律规则、贷款法律规则、银行卡业务规则、理财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破产规范,掌握银行业监管原则、监管措施。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难点: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存款法律规则、贷款法律规则、银行卡业务规则、理财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解决办法:通过介绍现实案例,使学生学会处理商业银行存款

2、业务、贷款业务、银行卡业务、理财业务纠纷。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 概念与特征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法人。 二、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3、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思考:保管箱业务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租赁法律关系?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一)“三性”原则所谓“三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必须充分防范和化解各种经营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

4、银行的资产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充分地满足客户提现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求。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以营利为目标,努力使营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四自方针”原则所谓“四自方针”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的业务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理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允许一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双方完全受自己意志的支配,不受他人的左右和干涉。同时双方要诚实守信用,不欺不诈,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上要对等、合理,不能失当。(四)不得

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六)依法接受监管原则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思考与讨论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规定将绿色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请思考本条款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有哪些重要影响。第二节 商业银行组织机构规则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6、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并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此外,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二)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申请。(2)审批。(3)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以投资者和经营者相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权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是

8、指商业银行的一些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我国商业银行有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章程被称为商业银行的宪章,其修改必须获得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再报监管机构审批。(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此外,更换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4、 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接管,是指当一家商业银行满足法定条件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收该

9、商业银行原管理层的权力,并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全面负责该商业银行的运营管理,以帮助该商业银行恢复正常,从而确保整个银行业的安全。商业银行接管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表现为一种金融行政管理关系。(一)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1接管的目的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正常的经营能力。2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3接管的法律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二)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商业银行的接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接管程序的启动。(2)公告接管决定。

10、接管决定应当载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等事项。(3)实施接管措施。(4)终止接管。接管终止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具体的接管期限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商业银行的终止1解散商业银行解散是指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商业银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其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往往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2撤销商

11、业银行撤销是指商业银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如商业银行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吊销该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3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三节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一)存款的性质与立法存款性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通过存款,存款人成为债权人,依法

12、享有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商业银行成为债务人,依法承担随时或按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存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现为存单、存折、进账单等。存款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除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外,存款人还必须交付资金给商业银行,才能成立存款合同。此外,存款合同还是格式合同和无名合同,前者表明存款合同往往由商业银行单方拟订,存款人不能协商,只能接受或不接受;后者表明存款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单独列明的一类合同。(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商业银行等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活动。1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

13、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商业银行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和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14、4查询、冻结和扣划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单位存款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即商业银行的“对公存款”。单位存款应坚持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强制交存,限制支出;监督使用等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一)贷款的分类贷款按有无担保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

15、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

16、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7)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8)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还包括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9)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三、银行卡业务规则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

17、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而借记卡则不具备这一功能。银行卡业务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富有活力、发展最快、普及面最广的业务。(一)银行卡发卡行为发卡商业银行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并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二)银行卡使用管理发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要为申请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设置和修改服务。对于银行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商业银行应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

18、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持卡人账户。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商业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三)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卡当事人可以分为发卡商业银行和持卡人。1发卡商业银行的权利与义务2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克隆”银行卡案件中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据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1日在福建法院网公布的案例显示,2010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在连江县某商业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ATM)插卡口和键盘上方安装复制银行卡号与窃取密码的设备。之后,当受害人在自动取

19、款机取款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就会被窃取,犯罪嫌疑人则利用窃取到的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盗取存款,前后共有7位受害人钱款被盗,金额累计22.8万元。不久,该盗窃案被该县公安局侦破。7位受害人在与该商业银行就存款丢失赔偿事项协调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业银行支付所丢失相应存款及利息。连江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储户与该商业银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存款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是契约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犯罪嫌疑人窃取储户存款侵害的是该商业银行的财产所有权,是该商业银行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侵权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该商业银行有承担支付7位受害人丢失存款的义务。经承办法官的辨法析理和悉心调解,被告向受害

20、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对调解结果相当满意,自愿撤回了起诉。四、理财业务规则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一)理财业务的类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1理财顾问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不包括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2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

21、务活动。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制作规则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包括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两类。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销售文件则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

22、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三)理财产品销售中的禁止行为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

23、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

24、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五、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同业拆借业务规则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

25、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二)结算业务规则结算是对债权债务的货币清算和了结。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应当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并且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和不垫款原则。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的规定应当公布。(三)银行账户管理业务规则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营业时

26、间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五)业务手续费的规定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节只讨论狭义的商业银行监管,狭义的商业银行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一、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银行业监管法,专门系统规范我国银行业

27、监管问题。(一)银行业监管的目标(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二)银行业监管的原则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2独立监管原则3协调监管原则4跨境监管合作原则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对象我国过去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商业银行,从2003年4月起转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1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概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在省、市均设有派出机构,县一级则视监管对象和任务设置

28、必要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类。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规章、规

29、则制定权。(二)市场准入、退出及其业务的审批权。(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的审查权。(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权。(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权。(六)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职责。(七)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的职责。(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信息资料的编制、发布权。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这是国

30、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二)现场检查的具体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值得一提的是,进行现场检查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三)审慎性监管会谈(四)责令银行业金融

31、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五)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六)接管、重组或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32、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七)查询与申请冻结(八)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措施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

33、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拓展阅读:专家谈组建银保监会:机构合并利于整治既有问题环球网18-03-31本报记者 赵 丽 本报实习生 靳雪林北京金融街15号,这个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用了12年的大楼迎来了新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近日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

34、督管理委员会。随着银保监会的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将由“机构监管”转变为“市场监管”,以顺应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趋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继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之后的又一重大监管框架调整举措,组建银保监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整体看,金融业“严监管”正逐步常态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格局始于2003年。据郭田勇介绍,上世纪80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得

35、到明确,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也负责监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迅速扩大,混业监管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郭田勇说,1992年,证监会成立,开始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5年,证监会从央行手中接过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责。1998年,保监会成立,担负起保险业监管职责。中国加入WTO后,按照“管监分离”的原则,银监会于2003年4月成立。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担负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而是转向以维护金融稳定为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36、共同形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金融业从混业监管走向了分业监管。为了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2013年8月,国务院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央行牵头。“对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格局进行调整,重塑金融监管架构,成为业界普遍认同的改革方向。”尹振涛说。究竟该如何改?对此,业内曾提出了多种方案。比如,一种方案提出将“三会”并入央行,采取“超级央行”模式;一种方案建议将“三会”合并成立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从而形成“一行一委”双峰监管模式。对于这些方案,学界、业界各有看法。“直到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加强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即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设立国务院

37、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郭田勇说。2017年1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业界认为,这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此后,对一行三会的调整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这样的历程,尹振涛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业内关于金融监管转变有两个核心要点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我国来说,进入新时代,在新经济常态下,金融监管改革和调整也是围绕这两点来推进的。机构合并利于整治既有问题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及:健全金融监管

38、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说,我国先前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虽然经过历次改革,让金融监管状态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但在金融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这一监管框架仍然难以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尤其是近来保险行业的一些问题值得特别关注。杨东举例说,2015年年底出现的“宝万之争”,引发了社会对保险行业乃至万能险产品的质疑,甚至成为监管政策转变的重要导火索。保险公司在获得更多保费收入的同时,为提升投资收益率,将大量险资投向A股市场蓝筹股,银行股、地产股尤其受到青睐,成为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机构投资者,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对

39、此,郭田勇对记者说,以前容易出现一些经营监管难以穿透的现象。比如,一些保险资金用来自银行的资金进行并购,并购后,在一段时间内由于经营和监管分开,监管机构难以了解资金究竟从哪儿来到哪儿去,难以了解整个链条,这样就给一些金融投机行为创造了空间。从方向上看,金融业正在走向创新、活跃经营,但由于经营监管呈现分裂状态,既不利于金融业活跃经营和经济金融创新,也容易给这种套利行为遗留生存空间。“从短期来看,组建银保监会后,对保险业来说是一个更加严格、严厉的监管态势,更加增强资本管理、风险防控、指标监管等管理,对整治和清理之前的一些问题有很大帮助。”尹振涛说。增强监管协调性遏制监管套利尹振涛认为,随着金融业创

40、新发展,各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体系可能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金融机构。一些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出现监管套利问题。“统合监管体制之下,监管者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整体性考虑,这可以减少乃至避免因多重监管和交叉监管造成的监管缺位或监管失灵,遏制监管套利情况发生。”郭田勇说。郭田勇认为,从金融机构经营层面上看,现在混业经营、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监管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要与金融业态的发展相适应。郭田勇说,从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由于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所以证券市场的监管要由单独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是有必要的,这可以体现在微观审慎

41、层面上,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相结合、相统一。监管整合能够给这些机构的经营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空间,对于未来防范金融风险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起到助推作用。“在宏观审慎监管和加强系统性金融防范的要求下,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加强监管的协调性。从国际的改革框架调整看,不管是双峰监管还是混业监管,都有一个理念,就是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监管或者叫行为监管相分离,这是一种国际潮流。”尹振涛说,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也是在往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改革思路上推进,监管肯定会增强协调性,更加有作用。此外,尹振涛还认为,银监会与保监会两个机构的职责整合除了增强协调性以外,对整治监管套利也有很大作用。

42、“在此前的市场发展中,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由银监会负责管理的非银行业,它们之间的融合是很复杂的。在银监会管理下,有商业银行、有信托,还有出现了很多问题的险资保险业务,这三者之间的融合是金融业务很重要的载体,也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监管重叠等问题。所以,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整合对整治监管套利的确有很大的作用”。 实训知识点:存款业务法律适用讨论导入: 一张存款单如何体现存款人的权利。 教学组织:1. 上节课课后任务反馈。2. 知识点讲解情境 XX商业银行与储户安某的纠纷任务1 单位存款的法律关系任务2 对存款人的法律保护实训项目及步骤: 同步案例-从一起储蓄存款纠纷看商业银行柜员的“规范意识

43、”的建立。 模拟仿真-模拟法庭:存款法律关系-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不规范操作而引发的与存款人之间的纠纷。3. 课后任务-结合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理解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建立的关系。案例一、电话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担责?2015年6月3日,安某发现自己的一万元存单丢失,便打电话到某银行挂失,银行工作人员受理后,查明安某的存款仍然存在,但第三天安某到该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存款已经被人冒领。那么,电话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担责?参考意见: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和印章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

44、址等有关情况,想起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从该条例可以看出:存款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或函电形式挂失,但无论哪种挂失,储蓄机构受理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安某发现存单丢失后,立即打电话给银行要求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查明存款没有被支取,在受理了安某的挂失后没有及时按规定办理止付手续,致使安某的存款被冒领,显然该银行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储户存款利息高遭遇银行不兑现1989年7月N银行

45、H县支行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H县储户刘先生、洪女士等即在该银行存了2000元,银行说24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当2013年刘先生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于是,刘先生诉至法院。参考意见: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是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而且规定只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所以,农行H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案例三、职员违法借贷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周某被告:N银行H支行2017年初,担任N银行H支行Z

46、分理处主任的张某称自己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周某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14万余元,由该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于原告。同时,周某与张某约定:张某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3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项存回。等周某存款后,张某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后来,张某未能及时还款,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此,尚有180万余元未能追回。随后,周某等人以N银行H支行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

47、,要求银行还款。F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N银行H支行向原告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但原告存款的目的是将款项借给张某使用,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借款风险,是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特征,属于违法借贷。N银行H支行内部管理不善,在办理金穗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至于让张某和出资人利用该方法实施借贷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资金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承担未能偿还的20%责任。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14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15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复习思考题:1简述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和程序。2简述商业银行存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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