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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未经劳动才能鉴定而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职工何某于20xx年4月初进入某灯具工作。入职后不久,一次何某在公司车间进展电炉发热管铆接时,被滑落的模具砸伤,被医院诊断为骨折,进展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该灯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何某申报了工伤,当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20xx年10月,何某及其妻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称因家中有事,要回老家,公司能否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因当时何某尚未经劳动才能鉴定,因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写明,按照何某的伤情,经向有关部门征询确认,按工
2、伤九级的赔付标准,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何某所有工伤待遇款共计12万元。该款项包括何某应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商定双方自此解除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同年12月份,何某向当地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但何某认为该灯具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比本人按照鉴定等级以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应得待遇相差8000元,因此聘请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恳求裁决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最终,本案经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未经鉴定,但实际按鉴定结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焦点评析: 本案虽经劳动仲裁机构调解结案,
3、但在详细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何某所受伤虽经工伤认定,但尚未进展劳动才能鉴定。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时,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当是其本身利益的维护者,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别人订立协议,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商定的内容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应认为其有效。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来看,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
4、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处理,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法规也规定,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鼓舞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方式处理彼此的劳动纠纷,同时,达成的和解协议也被给予了证据效力。 其次,从赔偿协议本身效力来看,该协议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严峻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动为何某申报了工伤,在尚未进展劳动才能鉴
5、定之前,应何某恳求就工伤待遇与何某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其别人的利益,完全是何某对本身权益的自由处分,且其按照的劳动才能鉴定等级与后来实际鉴定结果一致,并无显失公平。因此,该赔偿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工伤赔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同,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现实中的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现实中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及工伤职工维权艰辛等情况,迫使工伤职工违犯其真实意愿而与之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因此,在详细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主动、从严审查协议的内容,可从协议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劳动者受损害程度、实际所赔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和比例等情况来综合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