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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春节、国庆假期往返途中发生车祸,能认定工伤吗?法院是如此判的 春节、国庆长假最后一天回公司的路上发生交通意外受伤,算是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春节、国庆等长假最后一天,员工从老家返回公司,是为了第二天上班做预备,严格来说并不是“上下班途中”,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认定工伤。然而实际中是如此认定的吗?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2、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劳动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因而实际中工伤认定过程争议特别多,下面我们从两个案例来看长假后回公司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一】詹某是某广告设计公司职员,公司在外租了几间房作为员工的宿舍,詹某就住在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中。20xx年国庆,广告公司放假7天,詹某回到农村老家过节。10月7日,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詹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詹某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中詹某无责任。事后,广告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认为,在国庆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
3、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截了当到工作岗位上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款 认定工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詹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詹某家人的诉讼恳求。【案例二】程某是某钢构造公司的焊工,平时吃住都在公司。20xx年国庆,公司放假两天,9月30号下午放假,10月3号上午上班。程某放假当天回老家,10月2日中午骑摩托车返回公司,预备第二天上班。回公司的途中,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违规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程某无责任。20xx年12月,程某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
4、0xx)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0月2日中午,而公司上班的时间为10月3日上午,其事发时间非合理的上班时间,不予认定工伤。程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诉讼恳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 (20xx)鄂1281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程某系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工伤认字(20xx)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局于经重新调查后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0xx)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某所受损害为因工受伤。公司对社
5、保部门认定程某为工伤不服,认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0月2日中午,公司上班时间为10月3日上午,其事发时间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诉讼恳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10月2日骑摩托车返回市区预备10月3日上班,其行程道路具备合理性,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早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赤壁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10月3日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工伤认字(20xx)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征询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