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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这5种特别损害能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法律条文是抽象的,事故损害是五花八门的,许多案件连是不是工伤都不容易推断。以下5种情形比较特别,职工假设遇到类似事故,可借鉴其处理方式方法。提早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并非违犯作息时间制度小陈每天上午8点上班,每天大约7点30分从家出发。20xx年11月7日早晨因下雨,他怕耽误上班,就提早半小时出门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交警认定轿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小陈无责任。但公司认为,小陈提早上班,违犯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不符合工
2、伤成立条件,因此回绝为小陈申报工伤。【点评】小陈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原则上应从宽掌握。本案中,小陈因天气等客观缘故提早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预备,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提早上班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络,因此,小陈属于在上班途中遭到交通事故损害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理当认定为工伤。再者,小陈提早上班,特别难说是违犯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一般也不能将违犯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
3、律等作为否认工伤的理由。劝阻同事在会场跟领导争吵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某公司焊装车间的主任不断空缺,只有阮某和陆某两位副主任。20xx年10月12日下午,公司副总李某代表公司到焊装车间开会,宣布任命阮某为车间主任。陆某认为,阮某才能一般,公司选人不公平,遂大闹会场,撕扯副总李某的衣领,辱骂公司其他领导。阮某出面制止,结果被陆某打伤住进医院。阮某认为,本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劝阻陆某跟领导争吵,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损害,属于工伤。而公司认为,阮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属于工伤。【点评】公司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
4、力等意外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述规定在理解时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暴力损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损害不仅包括别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的打击报复行为,也包括别人因对用人单位不满,而针对该单位不特定的人员所施行的暴力损害。其中,最根本的是要看职工从事的工作或施行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案中,制止争吵和撕扯行为,尽管不是阮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阮某在内的全体参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公司的正当利益。因此,阮某被陆某打伤应当属于工伤。职工喝酒后上班受伤 假设否认工伤应证明其醉酒汤某是一家公司的工人。
5、20xx年9月26日下午,他在车间被机器夹伤了左手,后入院治疗。当汤某要求公司尽快给他申报工伤时,公司断然回绝。公司的理由是:有人反映汤某中午喝了酒,下午上班时脸通红,而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汤某认为本人那天尽管喝了酒,但没有到达醉酒程度,本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点评】确实,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何为醉酒?按照人社部印发的施行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的醉酒标准认定,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
6、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按照。认定醉酒,应当由相应的机构进展检测或诊断,而且具有时限性。特别显然,汤某受伤时是否处于醉酒情况,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能仅凭别人说汤某中午喝了酒就认定其醉酒。因此,汤某本人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后,假设公司认为社保部门不应当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那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汤某是醉酒上班。不管认定结果如何样,上班期间喝酒是错误的,既违犯了平安消费的要求,也是对本人的不负责任。下班合理绕道接小孩 属于上下班途中魏某的儿子晓典已经上小学,魏某每天接送。魏某上班的公司与学校之间的间隔约1.2公里。20xx年11月12日下午,魏某下班
7、后骑电动车预备接上小孩顺路回家,在从公司出发去学校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公司认为,魏某是绕道接小孩途中发生车祸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回绝为其申报工伤。【点评】魏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正确途径作为唯一途径,还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进展的合理绕道,如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征询题的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
8、合理时间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公司与小孩学校之间间隔只有1.2公里,魏某下班后前往学校接小孩,尽管变更了回家道路,略微延长了回家时间,但不属于明显的绕道而行,而且事故发生于魏某下班后前往学校途中,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鉴于魏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外出学习在休息场所受伤 也属于因工作缘故遭到损害邹某是公司的技术员。20xx年9月3日,他受公司指派赴某大学短期进修2个月,入住于学生公寓。10月25日,正躺在床上午休的邹某,被上铺脱落的床板砸伤,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公司认为,邹某在宿舍午休时遭到损害,这与学习没有任何关联,不符合工伤的认
9、定条件。【点评】邹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遭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期间,无疑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征询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遭到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征询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遭到损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邹某外出进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午休则是合理的生理需要,并非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诸如娱乐游玩、探亲访友、接受私人宴请等个人活动时受伤的。因此,邹某属于“由于工作缘故”遭到损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