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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矿井井下探放水技术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煤矿生产能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定,结合阳泉公司矿井具体情况,特制订矿井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第一章 探放水管理基本要求第一条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水害防治、治理与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矿井井下探放水工作。第二条 为确保井下探放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首先要充实探放水人员数量。根据采掘工作面数量,确保每个掘进头不少于3名探放水工,且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条 矿井必
2、须配备不少于3台(至少一台200m以上的)不同类型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满足“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物探设备,严禁使用煤电钻或其他非专用打钻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第四条 各矿在每年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采掘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根据当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害威胁情况编制年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计划。探放水工程所需要的设备、资金要纳入年度防治水计划中。第五条 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把探放水工作纳入整体生产组织中,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使探放水工作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第六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各矿每月安
3、排生产计划的同时,首先安排当月的探放水工程计划和超前探测计划;矿井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对生产经营进行调度的同时,要对井下探放水工程情况进行调度。第七条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手段。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作业:(一)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二)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
4、复杂的区域;(七)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探水前,应当确定积水线、探水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矿地测部门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探放水工程应当建立台账,每年年底(12月下旬)、每月月底(25日后)应当将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报矿地测部门。第二章 探放水工程设计第十一条
5、 探放水设计由矿井地测防治水机构编制,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审查批准后交施工队组组织实施;矿井积水量或放水量大于5000m或探放水工程难度较大且安全没有把握的探放水设计,报市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和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二条 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一)探放水设计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巷道(工作面)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积水范围、积水量、确切的水头高度(压力)、正常涌水量(并说明确定这些参数的依据及可靠程度评价),老空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断层构造的关系,积水区与其他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2、探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程序、规格及支护形式
6、。3、探水钻孔组数、孔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和帮距。4、探水结束或老空水放净或允许掘进的标准。5、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关系。6、探放水地区或受水威胁地区的通讯联络方式及避水灾路线的确定及标示。7、通风措施、有害气体及瓦斯安全检查制度。8、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的设计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防排水系统的能力与运转情况。9、隐患联系汇报及处置情况。(二)附图要求附图必须有钻场(孔)平面布置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积水量、积水线、探水警戒线、探水钻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度、深度等主要内容必须在设计图上精确标注,已回采的老空区及开掘巷道内有水窝和矸石硐等临时性工程
7、的,在探放水设计平面图上准确标注。第十三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置,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门,并在闸门外向内探放水。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第十四
8、条 根据探放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探放水方法(一)日常井下采掘工作面探放水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
9、矿井或其上级煤炭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二)探放老窑、老空水和采空区积水1、探水起点的确定根据开采情况和探放水经验,结合开采调查和勘探(物探)获得的老窑、老空区及采空区分布资料,经分析划出三条界限,即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1)积水线:调查或确定积水边界线范围,其深部边界线应根据老窑、采空区或老空区的最深下山边界划定。(2)探水线(有可靠资料):沿积水线外推60m以上的距离划一条线即为探水线。(此数值大小视积水边界的可靠程度、水压大小、煤的坚硬程度
10、、顶底板岩性及地质构造等因素确定)(3)警戒线:当资料不可靠时,由探水线再外推50-150m的距离划定一条线即为警戒线。当巷道进入此线后,就应警惕积水威胁,严格执行超前探测规定进行超前探放水,并注意掘进工作面的变化。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多种手段综合进行超前探测;到达积水线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隔离、封堵、降压措施后进行打钻放水,在确定积水已被放完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2、探水钻孔超前距、帮距的确定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距、帮距,要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来确定,但最小水平超前钻距不得小于30m、帮距不得小于20米;探放老空水钻孔必须按要求埋设孔口管,孔口
11、管的长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3、探放水钻孔布设工艺探放水应采用深孔、中深孔和浅孔相结合的方式。钻孔孔深应能满足超前距、帮距和孔间距的要求。对于厚煤层,探放水钻孔的布置不仅平面上成扇形,而且剖面上也成扇形,以防漏掉老空巷道。(三)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断层60米前,必须加强探放水工作;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陷落柱前,探水线至陷落柱留设的防隔水煤柱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对封孔不良的钻孔,距钻孔30m时应采取超前探水或制定其他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探水钻孔的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mm,疏放水钻孔和注浆堵水钻孔的孔径可根据实际排水能力确定;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
12、煤柱等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每次放水工程都必须进行水压测定或专门设计测压孔,安装压力表或其他可靠的测水压装置。第三章 探放水工程施工第十七条 探放水施工前必须由地测部门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写探放水施工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议通过。第十八条 探放水前必须做好防排水的准备工作,排水能力与设计要求相适应,探放水前必须保证排水系统运行正常完好。第十九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
13、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6、预先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探放老空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7、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期间如上部有采空区或顶板淋水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参照采掘工程平面图,对照底板等高线,如工作面上部有采动影响或遇采空区时,首先应对顶板进行物探,
14、在物探无异常的情况下,应进行钻探验证,确定顶板无水害威胁时,方可进行采掘活动。2、在回采至底板等高线最低区域时,应加强工作面顶板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3、发现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4、如发现工作面在回采期间有顶板淋水现象时,必须对顶板淋水进行化探分析,确定水源,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打钻打透老空区或构造带后要测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以及瓦斯等有关参数,如有异常,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拆除探放水设备;地测防治水部门下达允许采掘通知单后方可继续进行采掘生产。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及时编制探放水工程总结,根据实际探水情况与原设计对照,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便下次提高和改进。第二十四条 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管理规定和奖罚办法,对探放水有关人员进行奖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山西煤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