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法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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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通宁夏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施工建设安全,维护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是指各类网络通信设备、通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更新和与其配套的设备、线路、管道和杆路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从事相关通信建筑安装工程除执行本办法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通信工程涉及的交通活动,包括器材、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的交通运输必须遵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同时还必须按照器材、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输要求采取必要的防震、防潮、防挤压、防摩擦、防静电措施,确保运输安全。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领导和部门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管理工作均实行安全责任制,并要求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部门的安全职责和责任范围,逐级分解和落实各项安全指标,形成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体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通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省分公司计划建设部进行检举、投诉。第七条 分公司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所辖范围通信建设

3、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通信工程涉及通信建筑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应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及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通信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第八条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工程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由宁夏工程分公司机关各部门五个地市项目经理三级组织机构构成。1.宁夏工程分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姚 宁副组长:马千里、王 军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吴勇民组员:张 勇、马忠林、赵 红、赵秀丽、戴伟荣、马江宏田 强、李泽军、胡晓斌、申学成。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安

4、全管理干部(员)是主要责任人。综合办公室为分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安全、防火防盗 、交通安全、综治及人身安全实施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第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均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范,爱护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按处理程序进行汇报、处理。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条 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安全教育,综合部组织实施。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完善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员

5、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第三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分公司负有对通信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职责。第十二条 分公司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选择时,必须严格审查其资质,将设计安全、施工安全、监理能力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严禁无资质、资质不够、或对不能满足通信工程中有安全特殊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工程。第十三条 分公司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并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第十四条 工程前期,分公司委托设计勘察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础档案资料,当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对施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时,必须明确设计单位现场勘

6、察的内容中对涉及网络安全的网络结构、连接方式、光缆路由、光纤资源占用情况、地下管线资料、电路资源、软件版本、电源功耗、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五条 要对承担通信建筑的施工单位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进局电光缆路由、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由分公司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七条 分公司进行设计委托时应与其签订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书,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每月定期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施工作业。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高空或外线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

7、穿胶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专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专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应做好工程现场警示措施,防止第三方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 接到施工单位(包括有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工程割接申请时,由分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割接方案的审查或办理报审手续。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通信、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停工并向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第四章 设计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编制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通信施工企业制定施工

8、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工程设计委托任务书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有关电路的安全要求、工程性质,评估该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现有通信设备、网络安全造成的影响,据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并组织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设计说明中提供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涉及通信设备、网络安全时,应提供现有网络的割接、软件版本升级、电源改造等方案,无上述内容的设计不得通过审核出版。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现场勘查时,确需要对现有通信网络结构、连接方式、光缆路由、光纤占有情况、地下管线资料、电路资源、软件版本、局数据、电源功耗、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对、测试时,对有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操作,应征得所在相

9、关部门的同意,并按维护规程和工程割接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在设计中提供的网络割接、软件版本升级、电源改造方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有完善、修订和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工程割接方案的职责,对设计错误导致的通信事故,根据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中应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按预算定额标准计取安全措施专项费用,并对该项费用的使用进行说明。第五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通信安全施工的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

10、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施工知识教育,掌握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从事相关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做到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职工应当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第三十二条 通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通信施工企业在

1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通信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整个网络通信和设备安全,严禁不同施工单位或不同的项目工作组在施工现场对有电路连接的各网络设备进行无安全责任划分、无明确工序、无协调联系的扩容、调测、软件加载等作业;对同一网络在不同现场进行调测、抢修等作业时,如果该作业有可能危及远端设备安全时,应该按全责任划分、工序要求通知远端现场施工或配合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慎防危害事故发生。第三十五条 进行通信杆路或桅杆施工时,现场要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

12、设置围栏。高层和临街的通信杆路或桅杆施工,应当在人行道设置警戒标志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通信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进行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时,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对沟、坎、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架空光电缆的高空作业时,应对施工人员安全采取防护措施,穿越电力线时应在电力线上方或下方采取必要的绝缘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和电力线的安全。第三十八条 在机房进行施工时,应对现场的施工

13、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设置标志线,对施工临时用电应设置明显标志,测试仪表用电应注明用电警示要求,测试仪表必须严格接地。施工动力机具临时用电,严禁使用为通信设备供电的UPS或逆变器电源。通信仪表临时用电经核实功耗并得到机房随工、值班人员的批准方可接入。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通信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进行线路工程施工时,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人行道、交通路口、泥石流区、滑坡地段等)应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第四十条 通信

14、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仪表、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第四十一条 通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二)用人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三)在电(光)缆人井、坑道进行电(光)缆穿放作业前,或安装电缆需要明火、电焊作业时,应该对人井、坑道进行有毒、有害气

15、体的浓度检查。检测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时,应采取强排风,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得施工。第四十二条 通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特别是初次施工的安全环境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排除、制止或者纠正。第四十三条 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及时上报,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一旦对现有通信网络造成阻断,应立即向当地维护部门和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通信,严禁隐瞒不报。同时做好现场的图像资料、抢修记录、测试记录、当事人双方人员姓名、谈话

16、记录,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准确资料。第七章 通信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应当对通信施工企业执行安全施工法律、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安全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工杆路或桅杆对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检举、投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形式有全面检查、抽查、自查或互查等形式,每次检查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单位,并由被检单位签字认可。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纠正。对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安全问题、隐患和违

17、章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个人签发安全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落实整改工作。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所在地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保证金金额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给通信网络带来损失的,除罚没全部保证金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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