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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2、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
3、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一)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
4、工程除外。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第八条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二)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三)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五)拟申请事务所资质的,还应在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六)拟申请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5、元。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七)拟申请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八)拟直接申请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有甲级设计
6、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只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第九条申请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二)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三)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监理工程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四)企业原有资质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要求。(五)拟申请升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六)拟申请升级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
7、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6.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不少于3个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竣工的项目)。(七)拟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不少于5个甲级专业资质。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3.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4.注册监理工程
8、师不少于60人。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6.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且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人次。第十条已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增加乙、丙级专业资质。申请增加专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二)第九条第(二)至(四)款条件。(三)拟申请增加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拟申请增加级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六)款条件。第十一条申请
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二)综合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6.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企业必要的
10、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8.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0.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资质的,还需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11.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1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
11、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其成立年限提供;(4)申报资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三)业绩材料(仅要求申请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提交,需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企业近2年内已完成监理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第四章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延续及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2本副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打印各自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证书中注明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发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下情况,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按变更程序办理。1.企业整体改制后拟承继原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拟承继合并前各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二)工程监理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需另外提供企业分立情况说明。第十五条申请变更资质
13、证书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4);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任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第十六条申请工商注册地异
14、地变更的,需提交下列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一)原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二)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材料。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污损严重的,可申请更换;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可申请增补。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附件5)。(二)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情况说明。(三)遗失增补的,还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四)申请更换的,还应当交回原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5、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首次申请办理。第二十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报告。(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至4项、第6至8项所列材料。3.拟申请延期资质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4.拟申请延期资质所要求的造价师等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
16、注册证书。第二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每开展一项监理业务前,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申请进鲁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监理业务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三)已在监理工程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6)。(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应招标工程还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4.监理规划。5.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
17、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命文件及注册执业证书、上岗培训证书。6.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第五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综合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及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及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申请事项的审核工作。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18、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
19、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20、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九)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十)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十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十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十四)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十五)不按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
21、管部门及其资质许可机关。第三十一条对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六)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22、。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2.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填表说明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6.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