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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1999-020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滨海明珠城市综合体 工程地点: 滨海大街以北听涛路西侧 。 工程内容: 承包工程图纸范围内总承包,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 资金来源 发包方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施工
2、图纸范围内所有桩基工程、土建、安装、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内外装修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3月18日(以每栋单体书面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17年 3月 14日(暂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从每栋单体正式开工之日起108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约25亿人民币(依据施工图纸和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 8、工
3、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或签字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
4、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建行潍坊滨海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的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5、: 无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方提供。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日内提供施工图纸捌套(含竣工图贰套)。4.2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李德刚 职务: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执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委托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副本一份交承包人留存)。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张友福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发包方委托的管理方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执行。(附:委托管理协议)5.3不实行监
6、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6、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施工现场具备四通一平【即:水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通讯、场地平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内,将水、电等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据建筑物50米半径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工程实际需求量,确保正常供应(水电费差价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7、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工程所需的全部证件、批件,并将复印件提供给承包人留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费用,承包人人员进场施工后若因手续不全等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承包人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其余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校验,办理移交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10日内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
8、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完成的其他一切工作。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本合同条款中未涉及的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双方另行协商。 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收到工程图纸后30日内,提供总进度计划及发包人供材计划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付款节点完成
9、工作量和下一个付款节点计划完成工作量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夜间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及承包人交付使用前发包人提前使用等发生的成品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10、(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施工现场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费用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担。(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清洁工作,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文明工地要求实施,承包人负责将本工程垃圾堆放至现场指定地点,垃圾外运费由发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全面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纸后30日内。9.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
11、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逾期视为认可。9.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第13.1款和13.2款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主体结构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
12、算方法: 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1:调整内容:1、本合同通用条款;2、设计变更;3、现场签证;4、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5、材料差价;6、补充条款及其他山东省政策性调整文件等(2).2:调整方法:按本合同第27款执行。(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1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条第(1)、(2)、(3)、(4)款。14、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15、工程量确认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供本次
13、付款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四份,七日内发包人(工程师)审核完毕无异议并返还承包人一份,逾期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完成工作量报表。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每单栋分别结算,按月形象进度拨付已完总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付款时间为次月十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如到付款时间甲方不予付款,给我方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台班租赁以及所有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竣工验收审计后(七日内)付至95%。剩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3%,满两年再付1.5%,余0.5%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17.1
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在规范许可且经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调剂串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并由发包人承担二次搬运的费用。(5)供货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按照采购单价及预算工程量进入
15、结算,双方办理结算时发包人按采购单价减去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及保管费用后的价格及现场实际供应工程量扣回,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测试化验单;发包人供应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监理验收,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承包人按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3 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合格材料的退场费用及二次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承包人的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1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1 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
16、国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2材料价格按照潍坊市信息价进入结算,信息价上没有的部分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进行询价确认。3.空气检测费、回弹费、消防检测费、资料管理归档费、墙体拉拔费、避雷检测费、绝缘电阻测试费等根据定额站的要求,定额中不包含的费用凭发票仅按一次进入工程结算。八、工程变更:1、遵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执行;2、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相应顺延;3、经发包人、设计单位提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通知承包人后方可按变更施工,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3条;2、自竣工验收之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验收的,则
17、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42天之日)起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工程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审核完毕(含社会审计完),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毕的,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所报结算书的结算价,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发包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9、竣工验收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潍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贰套。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36、37条。20、违约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
18、责任: 执行本合同 。如甲方不按时支付预付款,甲方退还乙方建设保证金,合同继续生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其他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含工期签证),逾期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罚款。本合同
19、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最终验收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1、争议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2.工程分包2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落实。 分包施工单位为:由承包人负责落实。23不可抗力2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及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24.保险24.1本工程
20、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的内容: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第1、2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第4款。25.担保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6.合同份数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补充条款1、本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执行2003年山东
21、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及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2013潍坊市价目表。材料价按山东省潍坊市同期工程造价信息执行,人工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其他按潍坊市相关配套文件取费。2、取费:工程内类工程、人工单价:土建工程按市价60元/定额工日、安装、装饰工程市价按70元/定额工日。3、平时发生的零工单价160元/工日。4、承包方在施工中获取潍坊市文明标化工地时,发包方奖励承包方每平方米5元。5、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建设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交滨海开发区财政局。该保
22、证金在承包工程中只要有一栋建筑建至正负零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1000万元保证金,有一栋建筑主体工程封顶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1000万元。6、由于本项目是政府重点项目,在开工时可能有部分手续没有完善,但承包方在施工中因为发包方手续不全(除承包方自己的资质、入潍备案等手续)而发生的一切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都由发包方承担。7.为了保证承包方缴纳保证金的安全和工程款的及时拨付,甲乙双方约定:因甲方不按时退还建设保证金和不按时拨付工程款,甲方把滨海明珠城市综合体整个项目抵押给乙方,甲方无条件按时办理相关产权和证件手续给承包方。若有必要可到滨海公证处进行公证。8.工程量按实结算,总价税前下浮1.5%作为让
23、利.9、本工程双方往来的函文、签证等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并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认可。 28、合同履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若本合同与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有相抵触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潍坊金铭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滨海明珠城市综合体(CBD )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24、、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2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
25、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执行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