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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一79(试行)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试行日期:1980年12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79)建发设字第607号(79)一机设院联字1823号(79)冶色字第3380号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进行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为国
2、家标准,自1980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JBJ)3-64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
3、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
4、能源政策,遵守安全规定,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余热,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设计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2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范,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3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重油或天燃气为燃料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第4条 本规范适用于: 一、固定式蒸汽锅炉的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35吨小时,锅炉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公斤力厘米2,蒸汽温度不大于400;
5、二、上述参数的厂区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设计; 三、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热水锅炉房设计和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的厂区单泵闭式循环热水系统设计。第5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设计。第6条 工业锅炉房和厂区热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则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锅炉及燃烧设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7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 一、生产、生活、采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二、热力管道的热损
6、失; 三、锅炉房自用的热量。 确定锅炉房的设计容量时,尚应计入可供利用的余热。第8条 锅炉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一、应能满足供热参数的要求; 二、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应使锅炉的出力 、台数和其它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四、应有较低的基建和运行管理费用; 五、宜选用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第9条 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的检修和扩建的可能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的需要时,宜安装一台锅炉。采用机械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四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一般不超过七台。采用手工加煤锅
7、炉的台数,新建时,一般不超过三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可按具体情况确定。第10条 当锅炉检修,锅炉房热负荷可以通过调度以满足生产要求时,不应设置备用锅炉。当锅炉检修,锅炉房减少供热将引起重大的生产事故或重大的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第二节 燃烧煤的设施第11条 锅炉燃煤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按供需的可能,采用就近煤种,并应尽量采用低质煤种。第12条 锅炉燃烧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采用的煤种和锅炉所适应的煤种范围,并应按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对改变煤种的适应性较好; 二、对热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和压火的性能较好; 三、对消烟除尘有利; 四、操作的劳动强度较小; 五、电机安装容量较小;
8、六、金属消耗量较少。第13条 当采用石谋、煤矸石和不能为其它类型锅炉有效燃烧的低挥发份无烟煤或低质煤为燃料时,应选用全沸腾锅炉。第14条 全沸腾锅炉的飞灰沉降量较大时,锅炉本体烟道内的积灰,宜采用机械方法排除。 全沸腾锅炉的冷灰和溢流渣,采用人工排除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的操作条件。第15条 竖井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宜单炉配置。第16条 煤粉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扇磨煤机出口至锅炉燃烧器之间的管段内气粉混合物的流速,不应低于8米秒; 二、煤粉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死角。第17条 采用振动炉排锅炉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对锅炉房仪表和计量装置等的影响。第18条 燃煤的颗粒大小应尽
9、量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 第三节 燃烧重油的设施第19条 油泵加压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炉前循环系统。第20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但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两根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一根母管。供油管道应保温。当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和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第21条 油加热器后供油管道的流速,不宜小于07米秒。第22条 在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均应设置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设备和管道内的存油吹净的要求。吹扫的介质,宜采用蒸汽。 采用固定接法的吹扫口时,应采取防止油倒灌的措施,一般采用带有支管检阀的双阀连接装置
10、,并在吹扫用介质的总管上装设止回阀第23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当设置两台和两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第24条 供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集中设置的供油泵,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何一台供油泵停止运行时,其余供油泵的总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额定耗油量及其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第25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第26条 集中设置油加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加热器的
11、加热面,应按锅炉房需要加热的油量和加热的计算油温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富裕量; 二、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能进行调节; 三、油加热器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第27条 在油泵的吸入管管段上,应装设油过滤器,并应设置备用。油过滤器滤网网孔的选择,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812目平方厘米; 二、螺杆泵、齿轮泵1632目平方厘米。油过滤器滤网流通面积的确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l0倍。第28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宜装设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一般不少于20目平方厘米;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
12、不小于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第29条 设置在室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宜超过锅炉房一昼夜所需耗油量。第30条 锅炉房在冷炉启动缺乏加热油的蒸汽时,应采取加热油的其它措施或设置辅助燃料系统。第31条 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措施。 第四节 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第32条 锅炉房的天然气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在引入锅炉房的天然气母管上应装设有关闭阀,并应将总关闭阀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当天然气含有油和水时,在母管引入锅炉房的入口处,尚应装设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第33条 锅炉房内的天然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当受
13、条件限制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直接埋地或敷设在专用的浅沟内,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天然气泄漏、聚集和渗入其它管沟。第34条 每台锅炉的天然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天然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调节阀。第35条 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的天然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注:天然气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高出锅炉房屋脊不应小于2米,且放出的气体不应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内和被吸入通用装置内。第36条 锅炉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一般从天然气干管上的关闭阀后引出。当从干管的关闭阀前引出时,在点火用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装设两个阀门。第37条 当天然气的
14、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锅炉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集中设置的调压装置,应设在调压间内。 第三章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第38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第39条 具有并联环路的热水锅炉,各并联环路的进水应能调节,各环路出水温度的偏差不应超过10。第40条 热水锅炉并联运行时,每台锅炉的进水管上,均应装设调节装置。第41条 热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使炉水汽化造成事故。其措施可采取下列任意一种: 一、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能满足循环水泵停止运行后炉水流动需压力要求时,宜在每台锅炉进
15、水管的关闭阀后接入给水管,并在锅炉出水管的关闭阀前装设排出管; 二、安装内燃机带动的备用循环水泵; 三、循环水泵应设置能自动合闸的备用电源。第42条 热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造成水击事故。其措施可采取下列任意一种: 一、在循环水泵的进、出水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二、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装设重锤式安全阀; 三、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装设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泄压放气管; 四、在循环水泵的进口管段上,连接气体加压膨胀水箱。第43条 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热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管段与循环水泵
16、进口管段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或热交换器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2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并联工作的循环水泵,其特性曲线宜相同;。 四、循环水泵的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在其中 任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第44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除应满足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外,尚应满足事故增加的补给水 量。一般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5米水柱;
17、三、补给水泵一般不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备用。第45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一极为系统水容量的1。第46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桓压点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第47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 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
18、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第48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了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侧;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米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设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第49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
19、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第50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四章 锅炉房的布置第5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一、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使厂区管道的布置,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 三、便于燃料的贮运和灰渣的排除; 四、避免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有较好的朝向,并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六、充分利用地形,并考虑地质的特点。第52条 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机组及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附件,应有防冻、防雨、防风、防腐等防护措施; 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 三、应有司炉操作室。应尽量将锅炉水位
20、表、锅炉压力表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第53条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除尘装置和水处理装置等铺助设备,可露天布置,但应采取防护措施。第54条 锅炉的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米;锅炉和省煤器等的上部,当不需操作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7米。第55条 锅炉前端、侧面和后端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距离不应小于3米;当需要在炉前进行拔火、清炉等操作时,炉前距离尚不应小于燃烧室总长加2米; 二、锅炉侧面和后端的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8米; 三、应有更换锅炉管束和其它附件的可能。第56条 在炎热地区,宜在锅炉间的前墙开门;当
21、锅炉采用楼层布置时,门外尚宜设置阳台。第57条 锅炉给水箱的布置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二、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三、给水泵吸水管的压力降; 四、一般采用0305米水柱的富裕量。第58条当锅炉给水箱的安装高度,影响锅炉房建筑结构的协调和合理时,应采取增压、冷却等措施,以降低给水箱的安装高度。第59条 布置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和油泵等辅机时,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噪声对操作人员和仪器、仪表等的影响。第60条 油箱的布置,应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第61条 设置在室内的油箱,应装有将油排放至室外的紧急
22、排空管和相应的排油贮存设施。排空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第62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及煤粉系统,均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第63条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控制装置等,在操作、维护需要时,均应设置平台和扶梯。第64条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的地方,并应尽量考虑取样操作的方便。 第五章 锅炉通风和烟气排放第一节 锅炉通风第65条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的
23、闸门。第66条 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按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计入当地气压和空气、烟气温度对风机特性的校正; 二、单炉配置风机时,风量的富裕量一般为10,风压的富裕量一般为20。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引风机)应设两台,并应使风机符合并联运行的要求,其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较单炉配置时适当加大; 三、应尽量使风机在常年运行中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第67条 锅炉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尽量使风道、烟道平直,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二、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或烟道时,应尽量使每台锅炉的引力均衡; 三、一般采用
24、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的位置设置清扫烟道的人孔; 四、安装在室内的引风机、钢板烟道和钢板热风道,均应保温; 五、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进行补偿; 六、应尽量满足测试仪表对装设位置的技术要求。第68条 自然引风锅炉的烟囱高度,除应满足锅炉的引用要求外,尚应使排入大气烟尘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 第二节 烟气排放第69条 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排入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第70条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下的出口烟尘浓度、燃烧方式和除尘器对负荷的适应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第71条 采
25、用湿法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除尘器及其后的排烟系统腐蚀; 二、含尘废水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第72条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置在室内的除尘器,当表面温度超过50时,应进行保温; 二、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有防止内外腐蚀的措施; 三、除尘器应有耐磨措施和密封可靠的排灰装置; 四、除尘器收下的烟尘,必须有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防止烟尘飞扬和污染环境。 第六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第73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适应锅炉房全年
26、负荷变化的要求。第74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任何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ll0。对于不能并联运行的给水泵,当需要同时给水,以满足上述给水量时,应装设两根给水母管,分别向不同的锅炉给水。第75条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吨小时、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8公斤力平方厘米的锅炉,其给水泵可用注水器代替。注水器宜单炉配置,并应各设置一台备用。第76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主要给水设备时,一般采用汽动给水泵为备用泵。但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不设置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
27、故。第77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主要给水设备时,备用汽动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电后不能正常燃烧和供汽的锅炉,当停止给水有可能造成锅炉缺水事故时,备用汽动给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4060; 二、停电后能正常燃烧和供汽的锅炉,备用汽动给水泵的流量应满足供汽要求。第78条 给水泵扬程的确定,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降;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第79条 凝结水泵和软化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当任何一台凝结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
28、凝结水泵的总流量不应小于每小时凝结水回收量的120; 二、软化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当任何一台软化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软化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所需软化水量的要求; 三、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水泵可合用一台备用泵; 四、凝结水和软化水混合输送时,水泵应有一台备用。当任何一台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ll0。第80条 锅炉房一般设置一个给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两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一般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40分钟的给水量。对于小容量的锅炉房,给水箱的有效容量可适当加大。第81条 锅炉房凝结水箱和软化水箱有效容量的确定,
29、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的总有效容量,一般为2040分钟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软水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 第二节 水处理第82条 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符合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正常生产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一般根据原水水质、锅炉给水和炉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排污率、水处理没备的设计出力和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产生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第83条 蒸汽锅炉的锅炉给水和炉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第84条 水管锅炉补给水的处理,一般采用炉
30、外化学水处理。 运行压力较低、蒸发量较小的蒸汽锅炉的补给水处理,在原水水质合适和锅炉结构型式有利于清洗和排污等条件下,可结合同类型锅炉的运行经验,因地制宜地采用炉内水处理或其它行之有效的简易水处理方法。 第85条 软化水的消耗量,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确定: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厂区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其它用途的软化水。第86条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一般不少于两台;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只设置一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水消耗量。第87条 固定床离
31、子交换器,宜采用逆流再生方式,但应采取防止交换剂乱层的措施。第88条 在原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较稳定的条件下,可采用流动床离子交换器水处理。符合上述条件且处理水量较大时,可采用连续式双塔移动床离子交换器水处理。 采用流动床和连续式双塔移动床离子交换器水处理时,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连续使用; 二、树脂不乱层和流失较小; 三、循环树脂量、再生液和清洗液均能适应处理水量的变化。第89条 采用氢一钠离子交换或钠离子交换加酸处理时,应采取除二氧化碳的措施。第90条 采用铵-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可能引起的腐蚀。第91条 水处理系统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当有可
32、能受到酸、碱等腐蚀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腐蚀措施。第92条 采用大气式热力除氧器时,宜在除氧水箱内装设加热装置。第93条 采用炉外化学水处理时,锅炉的排污率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般不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0。第94条 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经济合理地加以利用。第95条 水汽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取样点。水汽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水汽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第七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第一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第96条 煤和灰渣贮运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生产的需要、运输设备供应的可能、技术经济的合理,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运输方式,并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
33、。第97条 煤场的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总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和船舶运煤-1025昼夜的锅炉房最大耗煤量; 二、汽车运煤-510昼夜的锅炉房最大耗煤量。第98条 煤场一般为露天设置。由于经常性的连续降雨使煤含水分过大,造成输送及燃烧困难时,宜将煤场的一部分进行覆盖。覆盖煤场的贮煤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锅炉燃烧设备对煤含水量的要求和当地锅炉房的运行经验等因素确定。第99条 机械加煤锅炉炉前煤斗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的时间确定。锅炉为三班运行时,煤斗的贮量,宜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煤为一班工作制
34、-1620小时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运煤为两班工作制-1012小时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三、运煤为三班工作制-16小时的锅炉额定耗煤量。第100条 贮煤斗和溜煤管的侧壁倾角不宜小于60度。第101条 锅炉房的用煤应尽量装设计量装置。第102条 燃煤采用机械破碎时,应将煤在破碎前进行筛选。当破碎机、锅炉的给煤装置、制粉设备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应设置煤的磁选装置。第103条 除尘器收下的烟尘,有条件时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的运输系统排除。第104条 灰渣场的贮量应根据灰渣综合利用的情况和运输方式确定,一般为35昼夜锅炉房最大灰渣排除量。第105条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一般不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斗的总贮量,宜为12昼夜的锅炉房最大灰渣排除量; 二、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三、灰渣斗的侧壁倾角,不宜小于55度; 四、灰渣斗的排出口与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根据运输设备和操作要求确定。第106条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池设计的处理能力,一般按12昼夜的锅炉房最大灰渣排除量计算; 二、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三、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四、灰渣泵应设置一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