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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TGS-09-2008-074 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公共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公共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药品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公共卫生管理的最高机构为公司安委会,具体业务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质量节能处,各单位公共卫生管理的最高机构为各单位安委会,各单位要指定具体业务部门管理此项工作。第五条 管理机构职责是:(一) 认真贯
2、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二)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食品卫生管理、药品管理、集体住地消毒等制度,保证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的落实。(三) 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减少对员工的伤害,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三)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
3、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四)各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五)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六)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七)各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各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各单位承担。(十)劳动
4、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 检查结果处理(一)各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三)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四)各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五)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档案管理(一)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
5、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二)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各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九条 食品采购要求:(一)不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不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6、。(三)不采购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四)不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不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不采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七)不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八)不采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九)不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十)不采购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十一)不采购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
7、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十二)不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第十条 食品储存要求:(一)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二)保持储存间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不得使用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的消杀剂)。 (三)储存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放腐烂、变质食物,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四)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五)坚持“四分开”(
8、生、熟食品分开,鱼、肉类分开,调料与主副食分开,消杀剂及其它有毒物品与主副食分开)。 (六)剩余饭、菜用罩盖好或冷藏存放,再食用前必须进行加温、消毒处理。第十一条 食品容器要求:(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便于清洗和消毒。(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保持清洁。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要求(一)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二)布局和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9、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三)各种炊具、用具、容器、冰箱等保持清洁卫生。(四)刀具和切肉、菜板及和面板要分开使用。(五)米、菜、肉、鸡、鱼等加工前要洗净,清洗盆具要分开。(六)饭菜要煮熟煮烂。(七)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要求:(一)炊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炊管工作。(三)炊管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必
10、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拿放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接触。(四)炊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药品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非处方类药品,不得私自配备处方类药品。第十五条 现场常用药品必须有专人管理,及时补充药品数量,定期进行清理,保证药品的清洁卫生和不失效。第十六条 对现场的急救药品要列出清单,注明药品的来源、购买(发放)时间、购买(发放)人等相关信息。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
11、节能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节能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00-2000元罚款:(一)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四) 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第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节能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5000元罚款;对主管领导和
12、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条 食品采购部门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不正规的、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检验标准的食品和水,极大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食品储存保管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中的食品储存和保管规定的相关条款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200-500元罚款,存在二项以上的要分别处罚。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的加工环节中,不能保证食品原材料及用具清洁卫生的,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炊管人员未定期进行体检或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炊管人员个人卫生差,衣帽不整洁,用手直接触摸入口食品的,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节能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