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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华煤电有限公司采购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督察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级公司招投标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上级公司采购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督察工作。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上级公司投标管理中心及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司采购活动的督察,并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公司采购活动的督察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采购领导小组是采购督察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采购督察组织机构建设,负责制定采购督察管理制度,组织公司规范开展采购督察工作,协调处理采购督察
2、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采购督察主要职责:(一)检查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公司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督促检查公司采购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受理采购工作中投诉、举报,并处理相关问题;(四)检查各部门采购督察工作落实情况。第六条 计划经营部采购督察主要职责:指导各业务部门实施采购活动,全过程参加公司重大采购活动,审核各业务部门采购结果是否合法合规,为公司处理采购活动纠纷提供法律支持。第七条 业务部门采购督察主要职责:(一)制订采购督察工作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二)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督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3、受理本部门采购工作中投诉、举报,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四)配合公司监察审计部开展采购管理督察工作。第三章 督察内容第八条 督促检查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总部“十项规范”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采购规章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规范性。第十条 对招标活动中“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对采购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对采购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对采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包括:(一)资金预
4、算执行情况;(二)自主采购范围是否符合公司及本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三)是否存在拆分、肢解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公司采购管理规定,重点包括:(一)是否将应上报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擅自变更为邀请招标;(二)是否将应招标方式采购擅自变更为非招标方式采购;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规范性,重点包括:(一)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二)采购文件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应答人;(三)专家选取及评标委员会/谈判工作组组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四)开标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五)
5、评标/谈判是否按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1.废标是否遵守了规定的程序,废标依据是否准确;2.有无其他人员干预评标/谈判工作;3.评标人员工作是否在“背靠背”情况下进行。(六)定标是否执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七)定标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监督合同订立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内容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是否按合同履约。第十七条 督促检查档案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对存档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受理相关投诉,协助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事
6、宜。(一)受理对投标人/应答人的投诉,包括投标人/应答人的商业资质、事故记录、质量问题、交付进度等;(二)受理对项目单位投诉,包括合同签订及履约等;(三)受理对采购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第四章 督察工作要求及方式第二十条 采购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采购督察工作。第二十一条 采购督察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和违规现象, 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上级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送督察报告,总结公司阶段督察工作。第二十四条 督察工作采用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一)日常督察指公司监察审计部通过信息收集,对采购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督察人员对本部门采购活动进行自查;(二)专项督察指上级公司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调研。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业务部门采购督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物资管理考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对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拖延或不落实整改的,报公司有关领导给予批评并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