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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督手册二一年三月目 录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3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 16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7 -×××再生水厂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18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1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22 -实施方案- 22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批复(复函)- 25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请示(函)- 26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 28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登记
2、表- 2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登记表- 30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 31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32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33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34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3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36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37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39 -基础 分部工程验收- 40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 46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7 -(合同名称及编号)- 47 -×××××××单位工程
3、验收- 55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 63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情况的函- 64 -关于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情况的复函- 6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6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文件,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及附属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施
4、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本市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和站两级设置。市属工程由市质监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区县工程由区县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区县质监站业务上接受质监中心站的指导。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项目主监人负责制,由站长指定项目主监人,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对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作为派出单位,实行项目站(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
5、督的职责:一、对所监督的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六、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等级核定。七、参加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
6、部工程验收。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一、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八条 监督注册工作程序凡本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一、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工程主要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三)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副本,中标单位投标文
7、件。(五)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情况等资料。(见附表14)(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三、 填写监督注册台帐、做好统计工作。第九条 项目主监人应当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编制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5),通知建设单位,并在监督过程中逐项实施。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主要包括:1、总则,明确编写实施方案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2、质量监督要点,明确质量监督范围、期限、工作方式及组织形式;3、监督工作要求。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的样式见附表
8、6。第十条 监督工作的程序及内容监督工作包括建设初期阶段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监督员应根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查表格。一、 建设初期阶段质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初期,监督员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一)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接到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后,监督员应首先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
9、检查,填写“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1)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领导责任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档案管理、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等制度。2、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招标活动中的中标单位资质材料进行核查。3、 检查是否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并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存档。4、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
10、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进行了检查。5、 监督检查是否完成了工程项目划分,其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进场后,监督员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8)。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应具有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2、 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监理机构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是否符合要求。3、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
11、师应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4、 对监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质量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各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等制度。5、 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检查。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与质量有关的事宜,均应有明确的表述。6、 对开工前监理前期工作的检查。检查监理
12、工作使用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工程原材料及采购产品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认可等。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9)。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年检情况进行复核。依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2、 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真正
13、到位、是否持证上岗。3、 对项目经理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检机构,施工现场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试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的鉴定认证。4、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检制”的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5、 对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对施工记录表格、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进行检查,检查是否
14、符合国家和水利部现行的有关规定。6、 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资格进行抽查,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书。7、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试验方案等开工前的技术准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8、 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前是否对工人进行了质量意识教育,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技术工人是否熟悉施工操作方法,是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四)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1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5、1、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有关设计审批文件是否齐全。2、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设立了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3、 是否进行了设计交底。4、 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 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参与受监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大型枢
16、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抽查有关单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参与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监督员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监督检查。(一)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1、 对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见附表1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3)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
17、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2)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配备、宣贯、执行情况如何。(3)对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是否按时组织法人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进行认定。(5)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2、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以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对监理单位开展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
18、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2)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是否按投标中的规定到达施工现场,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3)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配备、宣贯、执行情况如何。(4)是否委托了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是否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5)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
19、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7)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8)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9)是否进行了平行检测、跟踪检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0)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11)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3、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以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对施工单位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0、重点是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效。(2)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及时有效。(3)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配备、宣贯、执行情况如何。(4)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5
21、)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是否进行了监督登记。(6)施工质量检查“三检制”的执行情况。(7)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序检测现象。(8)是否委托了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了检测,其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9)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检测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并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备。(10)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记录、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11)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2)见证取样是否按规定进行,并收集和保存有
22、见证试验汇总表。(13)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是否与规程、规范相一致。(14)工程质量消缺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及时。(15)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4、 对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员应以不定期抽查的工作形式,对其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23、(1)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2)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是否及时参加规定设计单位参加的各类验收,并应明确指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基础面、边坡和洞室开挖工程验收是否有地质书面意见。(5)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5、 对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的原材料供应单位、中间产品的制作单位、施工协作单位均在不同施工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参与了工程建设。监督员应适时对这些单位的质量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将抽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单
24、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质量体系是否健全。(2)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原材料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中间产品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制作是否有质量检查验收出厂合格证。(4)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5)在工地现场的施工协作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如何,“三检制”坚持情况、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 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检验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所
25、用的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监督员应适时对上述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检,对质量有异议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随时进行定向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验证、登记。2、在应用原材料前,是否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了检验,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报监理审批。是否对中间产品质量进行了必要的检测,其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定要求。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质
26、量检测的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手续是否完备。4、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5、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情况及时进行了核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6、抽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7、监督员应对工程主要建筑物关键部位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回弹检测,并做好记录。(三) 工程重要部位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监理人员复核并做出相应记录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员应对监督实施方案指定的
27、工程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四) 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视工程具体情况,监督员可对重点工程、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原材料;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和砂浆;筑堤、筑坝、管道回填的回填质量;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等进行监督抽样检测。(五)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监督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评定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抽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监理及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抽查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是否有原始记录,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工序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 单元工
28、程质量评定表是否为规定评定表格式,评定是否及时,填写是否规范,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复核是否及时,签字是否齐全、规范。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优良率情况。4、检查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是否及时,是否定期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监督人员。5、检查施工中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部位,处理后施工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三、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依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本规
29、定重点提出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要求,未尽事宜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一)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分部工程验收由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监督人员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2、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监督员对在分部工程
30、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在分部工程验收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验收工作组予以考虑。分部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1)抽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核查主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看其是否采用统一表格,内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手续是否完备。(2)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看其统计方法是否准确。(3)检查分部工程施工中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有明确的结论。(4)检查提交验收的分部工程是否具备了验收的三项基本条
31、件。(5)根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核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6)参加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会议。3、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与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后,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质量等级。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附表14)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分部工程核备与核定时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检查分部
32、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书面整改报告和落实情况,验收会议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验收鉴定书的格式和填写内容(包括质量结论是否明确、验收工作组签字是否齐全等),及其他需检查的资料。工程质量监督员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检查并签收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符合要求后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上签署核备(定)意见并签字,报项目主监人审核签字后加盖部门印章。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核备(定)意见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反馈项目法人。(二)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
33、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监督人员应列席单位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2、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单
34、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3、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1) 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有明确结论。(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 抽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监理是否进行了复查,是否
35、符合有关规定要求。4、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监督员应检查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7款要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异议时可对外观检测数据进行抽检,项目主监人负责签署核定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5、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
36、监督机构核定。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时应检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资料核查表,验收会议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验收鉴定书的格式和填写内容(包括质量结论是否明确、验收工作组签字是否齐全等),及其他需检查的资料。项目主监人应根据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外观质量、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
37、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上核定等级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部门印章。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核定意见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和验收鉴定书反馈项目法人。(三)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
38、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1)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资料及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2) 检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统计分析方法是否准确,是否满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3) 检查被验收工程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已有明确结论。(4)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规程、规范的规定,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 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四)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
39、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主监人应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站主管领
40、导批准。1、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 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11) 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并经批准。2、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内容(1) 审
41、查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2) 检查工程消缺处理是否进行完毕,处理效果如何。(3) 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4) 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5)列席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6) 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7) 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做质量监督工作报告。4、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等级核定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评定表中,各单位的负责人签名、日期、公章均应齐全。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1) 出具工程质量
42、监督报告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建成。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有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文件之一。 工程概况简要叙述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等。 质量监督工作本部分是评定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应充分、客观地反映监督机构所做的质量监督工作。简述监督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制定的规章制度情况,叙述开展质量监督的分工、方式与内容,对所做的检查、抽查、抽测等具体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43、,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的表述。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检查等。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项目划分的确认和主要依据。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核备和核定了哪些工程项目的质量。当持有质量方面的异议时,有关方面是如何纠正。 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主要质量缺陷以及是如何处理的。 工程质量结论意见对工程质量进行总体评定。本部分是施工质量评定报告的核心,应对单位工程的合格率、优良率、主要建筑物优良率及外观质量得分率有具体的数值,对中间产品质量、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抽
44、查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安装质量、机电产品制造安装质量等有明确的定论,对施工中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检验资料是否齐全应有明确的表示术语。最后,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做出明确结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须经质量监督机构站长签署,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监督资料归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人员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立卷归档。一、 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含附件),附件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以及工程
45、项目开工审批文件。(二)项目站成立的有关文件及规章制度。(三)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四)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五)工程项目划分及确认文件。(六)有见证取样试验汇总表。(七)工程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登记表。(八)“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表”。(九)“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及质量抽检测试结果等。(十)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十一)施工质量评定资料(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包括: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外观质量检测、评定表;分部工程
46、、单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等。(十二)工程验收文件和资料(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核备(定)资料、单位工程验收核定资料和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机组启动验收质量监督报告、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报告、技术预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十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项目法人自查工作报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以及检测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十五)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包括:发文文件、监督简报、会议记录等。(十六)工程照片、会议照片、图片说明等。(十七)其他。二、 监督资料的收集与
47、归档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种档案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与照片等还要附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色等易褪色材料书写。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权限与责任一、 监督人员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本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二、 对监理、设计、施工、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督人员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站领导汇报。三、 调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四、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监督检查。五、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六、 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产品、金结制品、机械设备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责成采取措施纠正。七、 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八、 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九、 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