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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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第四条 省属及跨市州

2、、跨流域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及跨区、跨流域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备案权限。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

3、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格式见附件3)。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八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

4、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第

5、十一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应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和新的备案证,撤销原备案证。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项目备案证。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十四条 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备案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项目备案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进行备案。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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