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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县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讲稿2009-08-10 05:38 来源: 作者: 一、土地违法的趋势、特点及对策。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三、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四、典型案例。 一、土地违法的趋势、特点及对策当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和多次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经过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和百日行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都有所增强,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土地管理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土地违法案件仍居高不下,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总体
2、上表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一是经济发展热点地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二是重点工程违法违规用地数量较大。三是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下降,但违法占地面积还有所上升。单宗违法违规用地面积上升明显。我县的土地违法违规形势,目前全县土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土地违法违规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是“以租代征”问题比较普遍。一些乡(镇)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方式非法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建设。二是未批先占的问题十分严重。一些乡镇村边报边占,上报项目还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占地搞建设;有些甚至不经报批,擅自进行征地、供地并开工建设。三是
3、越权批地的问题仍有发生。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审批管理权限,违反土地规划,违反报批程序,以会议纪要等形式,违法违规批准用地;有的部门明知个别项目用地手续不全,还默许使用土地。前段时间全市对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取得了好的成效。综合分析目前形势,土地违法违规居高不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本身的缺陷问题。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反映了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总体行政管理制度彼此间的不配套。比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等农用地,由于其承载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国务院2
4、8号文件和31号文件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加之农民更愿意出租土地已获取长期的、高于种植业的土地收益,对征地后的生活保障有忧虑,对国家建设征地心存抵触,加之“以租代征”对企业而言,不用投入巨额资金,不用支付征地款项,真可谓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从而导致“以租代征”等现象的蔓延。二是依法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没有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违法违规案件预防和发现机制,巡查工作流于形式,违法违规案件发现时往往已经生米做成熟饭,导致查处难、执行难。处罚失之于宽、偏之于软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相当数量的违法违规案件只是作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论是罚款还是强制执行,
5、都有畏难情绪,缩首缩脚,不敢动真的,不敢碰硬的;在查处案件协调的主动性上还有欠缺,满足于形式上的移送,执行工作几乎没有进展,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应有的震慑力。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科学发展观是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要达到的目标,也是衡量发展是否科学的最终标准。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坚决守住基本农
6、田这条红线,确保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完善供地政策和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各项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用地的观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引导和改进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到既保护节约土地,又保障支持发展,既支持当代的发展,又为子孙后代发展留下空间。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
7、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良好的国土资源部门形象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党的“十七大”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报告中与国土资源工作直接相关的就有20多处,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等。要深刻把握这些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旬邑快速发展,就必须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必须树立土地资源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观念,树立土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的观念,树立保护资源同保障发展高度一致性的观念,以开放的心态、发展的眼光切实解决好保护和发展的问题。 (二)处理好长远与当
8、前的关系既要着眼全局,又要立足实际,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既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又要着力研究如何合理、优化国土资源利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调查研究,结合这一次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土地家底。根据土地的实际状况,科学地制定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三)处理好依法和创新的关系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在做到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又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求得工作创新。建立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的新机制。(四)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由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型转变,该管的要管到位,该服务的要服务到家。 (五)处理好建设与民生的关系土地管理工作
9、认真落实“富民惠民,改善民生行动,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六)处理好内部约束和社会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约束,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借社会各界之力,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三、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一)土地违法行为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10、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l 1、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1 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1 4、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1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1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1 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1、违法行为。 (二)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
1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
13、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14、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 0元以上30元以下。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2、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第9号令,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9号令第三条规定,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以土地10亩以上不
16、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9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 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 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非法占用基本农
17、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9号令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市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耕地1 5亩以上不足3 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
18、不足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9号令第六条规定,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
19、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9号令第七条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刑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
20、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耕
21、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22、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价额50万元以上。四、典型案例1、农村宅基地随意垫高,导致耕地破坏现象严重。在我县普遍存在将宅基地随意垫高现象,而且比较严重,没人管理,处于混乱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追其原因就是“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讲究造成的,你垫我也垫,一家比一家高。那么所垫的土从何而来,就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挖,导致大量耕地破坏,高低不平,导致水浇地不好浇水,农业机械不好耕作,导致土地耕作层肥力下降,粮食减产。还会引发邻里纠纷,产生矛盾。这种随意在耕地取土的行为,也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错误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行
23、为并未得到制止。这就要求我们的乡(镇)、村、组的干部,加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切实有效的制止随意取土垫庄基的行为。2、非法占用土地北京市查处房山区青龙头村非法占地建别墅案2006年3月,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26.12亩(其中耕地127.39亩),建设农民新居、别墅、道路及其他设施。共建设建筑物1 44栋,其中别墅138栋。2007年4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依法拆除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墅,没收了其余的别墅和建筑物。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房山区分管农业的副区长王忠海行政警告
24、处分,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青龙湖镇原党委书记杨东升行政记大过处分,青龙湖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吴宝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龙湖镇常务副镇长刘松华行政撤职处分。3、“以租代征"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所属村组非法出租土地案2004年3月至2 006年11月,王稳庄镇所属8个行政村未经批准,非出租集体土地给30家企业用于非农建设。非法出租土地共计904.5亩,中耕地344.2亩;30家企业中,已有22家占地建设并已竣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没收8个村委会非法出租土地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对已非法占地建设并已竣工的22家企业,责令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的10家企业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余12家企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天津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分别给予王稳庄镇镇长、副镇长、镇武装部副部长行政记大过处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