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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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号:201524260102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研究学生姓名:朱晨宁专业班级:2015q法学1班所属学院:商学院指导教师:路瑶 副教授2019年6月12日-21-摘 要摘 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因此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首先实现了家庭的和谐,才能推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之下,我们同样应当首先从家庭层面出发,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方面的创伤,同时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扰乱社会的道德与法律秩序。所以,面对如

2、今发生率越来越高的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应当大力的完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制度,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本研究首先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主体、客体,以及家庭暴力的特点,然后介绍了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现状,引入并分析了两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剖析了当前我国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介绍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最后主要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制度,提出了部分探讨性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关键词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AbstractAbstractFamily

3、is the most basic unit of society, so family harmon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also start from the family level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so that it is pos

4、sible to truly realize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The exist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not only causes physical and mental trauma to the victims, but also affects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society and disturbs the moral and legal order of the society.Therefore, in the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high

5、incid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we should vigorously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promote the

6、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This study firstly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main body, object,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family violence,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bout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n China,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the two typical cases of dome

7、stic violence,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al security system construc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in China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and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finally mainly on how to perfec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in Chin

8、a, part discusses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our country legislative work.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Legal Guarantee目 录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第1章 对家庭暴力的概述41.1 家庭暴力的概念41.2 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客体51.2.1 家庭暴力的主体51.2.2 家庭暴力的客体51.2.3 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51.2.4 家庭暴力

9、的特点6第2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72.1 行政责任法律规制72.2 民事法律规制72.3 刑事法律规制8第3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与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93.1 我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93.2 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护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103.2.1 立法范围相对狭窄103.2.2 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缺少特殊性113.2.3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完善113.2.4 家庭暴力保护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123.2.5 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13第4章 国外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护立法情况144.1 德国144.2 英国144.3 美国15第5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165.1 对反家庭暴力法做出

10、完善165.2 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175.3 健全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18结论20参考文献21谢 辞22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其对于社会文明的整体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家庭一直以来都被称作是“温暖的港湾”,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在劳累和不如意的时候,从家庭中找到依靠和温暖,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家庭暴力就会使得家庭从“温暖的港湾”成为人的噩梦。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各个国家都有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报道,就我国来说,全国的家庭数量大约在2.7亿左右,其中约有30%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同时老人与儿童也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一些倍受关注的家庭暴力案件,甚

11、至引起了非常不良的社会舆论,这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方面的创伤,同时还会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扰乱了社会的道德与法律秩序 束彦璇.家庭暴力犯罪预警管理机制的构想J.法制与经济,2019(04):111-115.。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就需要加强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建设方面的研究、探讨与实践,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为受害者提供切实的、有力的权益保护。第1章 对家庭暴力的概述1.1 家庭暴力的概念其实,家庭暴力一致以来都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古今中外皆是如此,这需要我们客观的面对和认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的研究,首先需要我们明确到底什么事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是相

12、当重要的,只有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其他法律保障建设、完善工作才能更加有效的开展 席那仁.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法律规制困境J.法制博览,2019(09):245.。“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是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只不过其发生在家庭成员或是一同生活的人之间,这些侵害的具体行为不定,主要包括了谩骂、恐吓以及殴打、捆绑等。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认识到的一点是,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不仅仅指的是肢体行为上的暴力,同时也包括精神上所施加的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中的“家庭”,不仅仅指的是夫妻或子女,我国现行法律同时还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了其中,简而言之只要同在一个家庭当中生活,不论其是否存在血缘

13、性、法律性的家庭成员关系,如果受到了或是实施了,上面所提到的相关暴力行为,便是家庭暴力。1.2 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客体1.2.1 家庭暴力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的首要主体。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三十七条还另有规定,即使不存在血缘或是法律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但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之间,所出现的身体、精神侵害,也属于是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的主体又包括了生活在一起的人 张宝霞.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婚姻中女性为受害者的视角J.文化学刊,2019(03):204-206.。1.2.2 家庭暴力的客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都属于是家庭暴力客体,依据

14、来源与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实施方式、伤害形式是多样的。如身体暴力,主要指的是通过身体行为,殴打他人,或是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就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余莉,许勇.浅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33):114-115.。精神暴力的话,有时候可能难以界定,但通常来说恐吓、威胁或是言语、行为上的讽刺,都属于是家庭精神暴力,这会使得受害人遭受到心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与创伤,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乃至人格权。经济暴力主要指的是限制他人的正常经济活动,性暴力则是指强制他人进行性行为,或是迫使他人观看色情图片、录像等,这会侵害到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15、性权利。1.2.3 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家庭暴力既包括了直接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了不作为行为,关于暴力行为在前面的文章当中已经有所提到,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残害、捆绑、殴打,或是恐吓、谩骂等。不作为行为则主要是指冷暴力、遗弃,不养育、不赡养等。不过在我国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还并没有将冷暴力与遗弃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在这方面的立法就相对更加的完善,其将疏忽、懈怠以及冷暴力、遗弃等,都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并且法律处罚相当严格。很多国家都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分为了两种,一种就是明显的、可见的积极作为方式,如残害、捆绑、殴打,还有一种是消极的作

16、为方式,即冷暴力和遗弃。我国当前在是否应当将冷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虽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可以列举和猜测出家庭冷暴力可能造成的伤害,但是在法律上还尚未确定,依然需要探索和完善。1.2.4 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其他的一些伤害行为、犯罪行为不同,家庭暴力有着其一些自身的特点。首先,家庭暴力的主体关系亲密,这一点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不论是夫妻之间、子女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他们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血缘或是法律上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层关系可以说是社会中最亲密的。即使不是夫妻、子女或其他血缘、法律上的家庭成员,只是共同生活的人,其关系同样是较为亲密的;其次,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非常强的隐

17、蔽性,和其他的犯罪行为相比,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环境、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作为家庭以外的人来讲,很难直接观察到家庭暴力的发生,而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用影响,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又不愿意主动表达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受到的伤害和侵犯,所以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都较强 邹钰.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8(29):208.;第三,持续时间长,由于家庭暴力行为隐蔽,同时受害人又不愿意主动表达或报案,因此在不少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遭受的家庭暴力时间都长达数年甚至是十数年、数十年;最后,伤害程度不可测,家庭暴力大致可以氛围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两种,就身体伤害来说,其确实可以被

18、检查和诊断,判断伤害的程度,但是很多时候,家庭暴力不是一次,而是长期多次,很多的伤害在当时可能非常的严重,但是愈合、恢复过后,就难以在判断其伤害程度。再说精神伤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可以通过一些医学方面的手段进行诊断和量化,但是其结果会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同样难以准确判断其伤害程度。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第2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2.1 行政责任法律规制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其实是较为关注和重视的,除了前文当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外,在其他多部法律当中,也涉及到了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针对家庭暴力专门制定实施的法律,其中第33条做出的明确规定是,

19、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则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施暴者予以相应的处罚,主要的处罚内容有行政拘留、罚款以及警告等 张素娴,郭少聃.建构良好干预关系,提高家庭暴力干预效果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8(03):88-91.。例如,施暴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按处罚法当中所列出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其10天以上和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和(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较轻,行政拘留的时间则可以缩短为5天以上10天以下,和(或)罚款200元至500元。如果家庭暴力的行为是遗弃、虐待,则处以警告,或是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20、。除此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其第35条和第36条还做出规定,在家庭暴力的处置过程当中,相关的职责部门,应当承担起其自身的行政责任,如社会救助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上述职责部门或是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了家庭暴力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做出报案,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需要接受行政处分 苏云云.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影响探究以美国相关制度为借鉴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54-59.。2.2 民事法律规制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规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涉及到具体和明确的条例,但是在我国的婚

21、姻法当中,则就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规制做出了明确,其中第46条规定,在家庭生活当中,如果因为家庭暴力,导致了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管理,那么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且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法院作出申请,请求赔偿。另外,在民法当中,相关的条例也明确的规定,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具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立即停止对受害者的伤害,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造成的身体或精神损失。2.3 刑事法律规制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要针对家庭暴力当中的施暴者的,即在家庭暴力当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类是

22、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规定,并构成了犯罪,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类是作为国家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自身工作当中没有切实履行自身责任,导致家庭暴力产生严重后果的,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剑源.家庭暴力为何难以被认定?以涉家暴离婚案件为中心的实证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4):103-111.。上述的第二类与第三类,情况其实并不复杂,在立法和法律实践当中,都较好应对,情况复杂的是第一类。目前,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法律处罚条例进行处置,但是在刑法当中,却尚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

23、法律条文,所有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都被笼统的归结到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侮辱罪和虐待罪的范畴,刑法第232、234、257、246以及260等条目,都明确的给出了处罚方式,但对于家庭暴力的针对性有所欠缺。和普通的暴力行为、犯罪行为相比较的话,家庭暴力犯罪有着其自身突出的特点,性质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按照普通的刑法条例来处置家庭暴力,适用性较低。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第3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与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3.1 我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家庭暴力的问题在整个社会中,其实都是较为广泛存在的,有很多的家庭暴力都在水面之下,不为人所知,但如今随着法治的完善以及人们

24、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开始勇于反抗,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也有一些倍受社会关注的家庭暴力案件引人深思。例如在过去几年当中非常受社会关注的李阳家暴门事件,就引起了社会对家暴问题的高度重视。从相关的报道我们可以了解到,在2011年9月的时候,李阳(因为创始了疯狂英语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妻子李金(美籍,英文名KIM),在其自己的微博当中,对李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曝光,其中既包括了图片,同时也包括了文字说明,微博一发出后,立即在网上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和舆论。同年12月,该案件正式开庭,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从2006年2月开始,李阳就因为一些生活当中的琐事,对妻子进行

25、了殴打,造成了其妻子多个身体部位受伤,这次家庭暴力之后,李阳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在2011年8月30日,李阳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对其妻子进行了殴打,这次暴力行为导致了其妻子腿部以及头部等部位明显受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李阳夫妻双方均对对方提出了指责,并且李阳妻子曝光了李阳短信中的一些过激语言。最终,法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当中的相当依据为标准,判定2011年8月李阳对妻子的殴打属于是家庭暴力,但对2006年发生的事件,没有给出判定。该案件发生的时候,我国还并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但是由于这个案件的影响较大,所以给社会带来了很多方面的思考,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由此开始不断的完善,同时

26、普通的社会家庭,也对家庭暴力予以了更高程度的关注和重视。除了李阳家庭暴力案件之外,我国还有其他的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重视,其中时间较近,并且后果、影响非常大的莫过于内蒙古女记者被家暴致死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法院发现被害人与被告之间,属于是夫妻关系,而且被告人曾在生活当中,多次因为醉酒,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2016年4月5日,被害人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外出应酬,回家之后被告人心生不满,对被害人进行了暴力殴打,最终被害人因为头部撞击到了车

27、后门玻璃,不治身亡。根据案件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属于是故意伤害罪,而且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必须要予以严惩。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的发生时间,是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的37天后,这是蒙古第一次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公开审理、宣判。同样,该案件在社会当中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3.2 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护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3.2.1 立法范围相对狭窄在现代社会文明下,其实世界上所有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非常的关注和重视,并且注重相关法律的建设,尤其是一些法治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其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实践性非常高,例如西方一些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

28、界定范围就非常的广泛,而我国的家庭暴力界定就还较为狭窄,尤其是在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方面,还有待扩展 蒋婧婧,马焕秋.论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完善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4):11-14.。例如,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其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界定是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这是两个非常关键的词语,在任何的暴力或是犯罪中,如果施暴人和受害人都不属于是“家庭成员”或是“共同生活的人”的话,就都不认做是家庭暴力。我国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户籍登记,在法律领域当中,同一户户籍的人,便认定为家庭成员,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婚姻、血缘以及收养,所形成的

29、关系,同样是家庭成员,例如子女、父母以及配偶,乃至兄弟姐妹等 王楠.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制度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32(06):122-129.。“共同生活的人”则主要是指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的人,而不是临时、偶然短时间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就是说,恋人、离婚后分局的夫妻,都不属于是家庭暴力的主体,这就使得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在实践当中难以对相关人群予以有力的保护。另外,在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规定上,我国的立法更是有待扩展。世界上一些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的国家,在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规定上是非常广泛的,而且非常的细致,能够更好的适用于法律的实践,例如英国、美国

30、等国家,都将精神伤害、身体伤害以及经济伤害、性伤害,共同作为了家庭暴力的方式,而且在具体的暴力行为划分上,非常的细致。在我国的话,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方式认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伤害,另一种是精神伤害,如殴打、恐吓、谩骂以及捆绑等,法律条例当中的列举非常少,这会给法律的实践带来诸多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在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当中,还没有将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明确的纳入其中,这就削弱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障力度。3.2.2 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缺少特殊性现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的立法,还缺少特殊性,例如没有同一般的暴力行为区分开,在举证方面也没有特殊规定等等。从上述家庭暴

31、力的定义和特点上来讲,家庭暴力是肯定有别于一般性暴力行为的,这一点非常的明确。当前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分为了三类,分别是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明确规定,大多都是直接重复或应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当中的内容,这其实降低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障立法的针对性,难以从更加贴合与适宜的角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姜季宇.家庭暴力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8(03):12-17.。在家庭暴力的举证方面,我们依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提起家庭暴力诉讼的一方,即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

32、。不过在前文当中已经提到,“隐蔽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之一,很多时候不仅作为家庭以外的人,难以发现和证明家庭暴力,就连受害者自身也难以给出充分的证据,如过往的身体伤害痕迹消失、伤痛愈合,要想再举证就基本不可能,而在精神伤害方面的话,作为受害人来说,更是难以证明自身受到过家庭精神暴力,这对于他们所提起的诉讼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不过,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提到过,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应当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作为被提起诉讼的一方面,应当给出反举证,这得到了学界和社会的支持。3.2.3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完善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

33、提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来说,确实是非常有利的,保护令的具体规定有三点,第一是要求立即停止相关家庭暴力行为,第二是禁止被申请人,接触、跟踪或骚扰申请人及其亲属,第三是责令被申请人搬离共同生活的住所。其中前两点的规定都不存在什么问题,相当的合理,但是对于第三点的规定,就存在不完善的情况。责令被申请人搬离共同生活的住所,其目的是隔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人,但是如果被申请人除了共同生活的住所之外,没有其他的住所的话,应当如何处理?这里点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说明,其实作为被申请人来说,其同样是具有自身权利的,应当拥有可以生活居住的地方,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我国

34、又没有合理的救济制度,如给予被申请人一个暂住、过度的场所,这就对保护令的实际推行、实施,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彭玉凌,夏咏梅.刍议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制度的完善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33(05):87-93.。3.2.4 家庭暴力保护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同样是没有对家庭暴力做出特殊的规定,基本与普通的暴力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家庭暴力刑事罪名,相当于完全等同普通的一般暴力刑事犯罪,在适用和实践当中,有失偏颇。在家庭暴力的刑事诉讼方面,家庭暴力属于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否则的话法院不会进行干预,这其实也是明显不当的。和普通的

35、一般暴力犯罪不同,家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往往存在着较为亲密、复杂的关系,所有及时受害者承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可能不会做出反抗,不会提起诉讼。公诉权、自诉权的区分,确实尊重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并且能够节省司法成本,但是在家庭暴力这样的特殊案件当中,如果依然完全固定的采取自诉受理方式,就肯定有大量的家庭暴力得不到干预和处理,并助长施暴者的行为。在针对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方面,我国现目前所有刑法当中的罪名,其实并不能完全的将家庭暴力犯罪覆盖,或者说并不完全的适用。以强奸罪来说,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丈夫在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和配合下,对妻子实施了强奸,这属于是性暴力犯

36、罪,不过在刑法当中却并没有明确的做出相关规定,难以对丈夫定性为强奸罪。在量刑方面,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刑事量刑主要是按照侮辱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以及虐待罪,但是这些罪的量刑都较低,如刑法中诽谤、侮辱,情节严重的,最高判处三年刑期,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最高判处三年刑期,如果致使了他人死亡,也不过最高判处七年刑期,遗弃罪的话,最高只判处五年刑期,这样的刑事量刑力度是明显偏低的,难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3.2.5 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社会救助对于家庭暴力来说是相当、非常重要的,例如在美国这样法治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其都对家庭暴力予以了高度的社会救助。但我国在这方面还明显有所欠缺,例如在救济的方式

37、、方法上,还并不完善,缺少社会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法律知识普及,很多人对于家庭暴力的性质与法律知识认知都非常低,并且在发生了家庭暴力事件后,没有相关的社会组织、政府单位,能够第一时间予以受害者实际的、生活上的、精神上的关怀和帮助。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第4章 国外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保护立法情况4.1 德国德国在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方面,先后采取了多样的努力。2006年,德国通过并实施了暴力保护法,在暴力保护法当中,其将夫妻之间所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同居者之间所发生的暴力犯罪,解释为了家庭暴力犯罪。德国暴力保护法主要通过民法途径实施,对于家庭暴力当中的受害者来说,如果其遭受到了肢体暴力伤害和恐

38、吓、威胁以及频繁跟踪、骚扰这三种侵犯之一,便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接受保护,将生活住所隔离起来,被申请人不能靠近和接触申请人 丛艳杰.浅析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以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12):98-99.。德国的德国民法典,则对申请保护下分居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住宅分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考虑到申请人属于是家庭暴力当中受害的一方,因此作为补偿以及对施暴者的惩罚,原则上将共同的住宅,交给受害者单独使用。关于家庭暴力当中的虐待行为,德国刑法典同样做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或是因为疾病、残疾,失去了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消极的对待,疏于照顾,导致他人的健康受

39、损,将面临最短6个月,最长10年的监禁。4.2 英国英国方面的话,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更高,其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就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用以反对、惩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 吴思睿.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0):93-94.。如英国在1976年,就发布了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其中明确的指出,英国警察有义务和权力制止家庭暴力,甚至强制性逮捕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另外,英国在1996年的家庭法当中,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审判,健全了家庭暴力的救济体系,例如作为家庭暴力受害的一方面,其可以申请驱逐令、禁止令,防止施暴者靠近、接触,停止各种骚扰、威胁、残害行

40、为。在1997年,英国的免受骚扰保护法,将致人于暴力的恐惧中,明确的界定为犯罪,如果在家庭生活当中,一方对另一方通过暴力的方式(不一定真正的实施暴力,可以是以暴力作为威胁),致使对方遭受恐惧,即构成犯罪。另外,英国还专门的设置了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帮助的专职部门,而且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为女性。4.3 美国英国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方面,重视程度和起步时间都更早,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国社会就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了关注,当时美国社会的各类组织、团体,都对家庭暴力立法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推动了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由此美国开始从州级法律到联邦法律,全面的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并由此形成了完

41、善的发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有力的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如其制定了民事保护令,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来确保保护令的有效实施,如果在民事保护令下,家庭暴力当中的施暴者违反了相关规定,靠近、接触或是再次实施暴力,就会面临起诉和逮捕。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涵盖范围非常广泛,除了直接的行为暴力、身体伤害之外,经济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等等,也都可以归结为家庭暴力。再者,美国一些州的地方法律,直接将家庭暴力作为伤害罪来起诉,还有一些是将家庭暴力作为单独的罪名来起诉,甚至赋予了警察强制逮捕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权利,在家庭暴力的起诉阶段的话,则有强制性的起诉措施。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在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方

42、面,是非常的健全和完善的,以政府为主导,多样的社会组织、社工以及志愿者,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体系,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通过这个救助体系得到了帮助,脱离了以往的家庭暴力生活。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第5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5.1 对反家庭暴力法做出完善需要扩大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不论是家庭暴力的主体还是客体,都需要扩大,并对家庭暴力的种类与方式进行更加详细的细化。例如,在家庭暴力的主体方面,我国现目前主要考虑的要素有两点,一个是家庭成员,另一个是共同生活,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应当可以更加的宽广,如可以将是否具有亲密关系作为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一个要素。现目前,随着

43、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一些恋爱关系可能非常的亲密,即使没有生活在一起,没有结婚,但实质上可能已经具有了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不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因此如果他们之间出现了暴力行为,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建议将是否具有亲密关系,作为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一个要素 康雨璇.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研究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8(04):144-145.。在家庭暴力的客体方面,我们也应当做出大范围的扩展,要将身体伤害、性伤害、情感伤害以及经济伤害全部都纳入到家庭暴力的犯罪客体中来。客观来讲,我国的整个法治化进程,都要明显的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方面

44、同样是如此,因此我们应当向这些国家学习,吸取经验、获得启示,然后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的法律设置。由此,建议学习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经济暴力、性暴力已经冷暴力等等,都纳入到家庭暴力的客体中来,同时根据法律实践当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的充实和细化客体,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家庭暴力当中的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除了应当扩大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之外,我们还应当扩大家庭暴力的申诉主体,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当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自身、其亲属以及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家庭暴力诉讼,这些主体受受害人自身的影响较大,如果受害人自身不愿意提起诉讼的话,其亲属便可能就是放任不管,更加没有法定代理人来帮助提

45、起诉讼。为此,本文建议应当将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也纳入到家庭暴力的申诉主体中来,因为这些组织往往对被害人的生活情况较为了解,而且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公正性,通过他们来提起诉讼的话,就可以更好的推进家庭暴力诉讼工作,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应当实施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完全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诉讼方提供举证的话,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点,有时候要想举证家庭暴力的发生可能会非常的困难,例如身体伤害已经痊愈和精神上的伤害,尤其是冷暴力这样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证据不是非常的显而易见,需要介入到实际的生活当中,才能够感受到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样的话对

46、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便应当实施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讼的一方反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这样的话才更有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当然,也不能完全免除诉讼方的举证责任,作为家庭暴力受害的一方,同样应当尽力的提供举证 赵怡程.浅析反家庭暴力法司法实践中低成效的原因J.法制与社会,2018(02):211-212.。最后,应当进一步完善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是非常有力的一项保护措施,但是现目前我国在人身保护令的设置方面,还存在的明显的不足,需要我们大力的做出完善。 例如在现行的立法当中,我们应当增加和补充人身安全保

47、护令双向申请的规定,从更加公正、公平、客观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各方权益;第二是应当在立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人身保护令被申请人的法律救济途径,照顾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实际生活问题;第三是应当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责任,提高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力性、有效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5.2 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当中,还应当针对家庭暴力,明确的增设家庭暴力罪,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重视力度,并使相关的法律条例对于家庭暴力更加的适用。如应当在刑法家庭暴力罪当中,细化相关的罪名,使其能够专用于家庭暴力的刑事处置。具体的做法,可以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

48、弃罪、虐待罪,纳入到家庭暴力罪的范畴之下,同时增设婚内强奸罪。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婚内抢劫罪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否定说、折衷说还肯定说。否定说很好理解,即认为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这是婚姻生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以不需要每次性关系都需要双方的同意。折衷说考虑到了更多的现实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不需要每次都得到同意和肯定,但在另外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为强奸,如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了夫妻情感,不再具有亲密关系,或是夫妻之间长时间分局,婚姻关系已经明显的不稳定,随时可能解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婚内强奸。肯定说就比较直接,不论夫妻双方的感情如何、关系如何,只要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就认定为婚内强奸。考虑到法律中人自由意志的问题,肯定说是更为合理的,所以我国在家庭暴力罪的设置中,对于增设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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