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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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 要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涉及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等劳动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劳动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司法保障不足都是导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原因。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并完善劳动监察方式;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只有全方位完善相关法治系统,方能改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方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ABSTRACT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2、workers labor rights involves labor issues such as the right to employment, labor compensation, and occupational safety. The reason is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is incomplete; the enforc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is weak, and the labor supe

3、rvision system has drawbacks; and the lack of judicial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cause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we must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formulate laws specifically protecting the migrant workers labo

4、r rights and interests;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enforce the establishment of local labor inspection departments and improve labor supervision methods; Judicial guarantees. Only by comprehensively improving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can the problem of in

5、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be improved, and only long-term social stability can be promoted.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Legal protection目 录第一章 引言6第二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72.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72.1.1 农民工72.1.2 农民工劳动权益8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82.2.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82.2.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

6、与非基本权利9第三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103.1 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03.1.1 就业权遭到歧视103.1.2 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103.1.3 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113.1.4 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证113.2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13.2.1 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123.2.2 转移接续难12第四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134.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134.1.1 无农民工专门法以及完备的相关法134.1.2 相关诉讼周期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144.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144.2.1 劳动监察部设立的非强制性144.2.2

7、劳动监察方式及手段落后144.3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不足154.3.1 司法程序不够完善154.3.2 司法援助不够完善154.4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不到位164.4.1 现行有关工会法律不够完善164.4.2现行工会运行机制不够科学高效16第五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175.1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175.1.1 制定农民工专门法完备现行相关法175.1.2 缩短相关诉讼周期简化相关程序185.2 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185.2.1 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185.2.2 完善劳动监察体制185.3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195.3.1 完善农民工权益

8、维护的司法程序195.3.2 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制度195.4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195.4.1 完善现行工会法律205.4.2 完善现行工会运行机制20第六章 结论21参考文献22致 谢23第一章 引言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一直是国内的热点问题,“农民工”这一职业作为工业化时代和城市化进程共同催生的产物,其劳动权益的保障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影响着我国农村家庭的生活幸福感与社会稳定。然而,自打我国农民工群体产生以来便问题不断,就业权遭遇歧视、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作环境恶劣、休息休假得不到满足等现象直至今日有所改善,但仍然充斥着整个农民工用工行业,致使农民工群体苦不堪言

9、。究其根本,从整个法律系统而言,对农民工群体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尚存在缺陷。需要从根本上完备我国此类法律和制度,从而在外在方面给予农民工群体以全方位的保障。同时,继续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加大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更是刻不容缓。由此,方能由内而外的照顾农民工群体,提升农村地区生活幸福感,同时也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第二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2.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劳动者”以及“劳动权益”都是在法律中有明确解释的含义,但“农民工劳动权益”却大都停留在学者研究的层面,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对其相关权益予以阐释尤为重要。2.1.1 农民工我国

10、法律中也无对此名词的详细解释。通说认为,“农民工”这个名词是由农村户口和工人身份结合而产生,多指进城务工的农村籍贯人口。一九八三年由我国张雨林教授最开始发起。而关于“农民工”一词得解释也是大同小异,学界存在两种最为典型的解释:其一为仍保留着农民身份,且仍然在种地但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的生活开支来源的人。其二,指率先在农民中分化出来、仍然与耕种有劳作关系,但其主要工作并不是常规农田劳作,而主要通过给他人务工并获取工资来维系家庭生活需求,这部分人无一例外保留了农村户口,也叫农民合同制工人1。这两种概念虽有些许不同,但意义相近。第二种概念虽略显繁琐,却是与国务院相关文件最接近的概念。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

11、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被称为农民合同工,即“农民工”。此外还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27日公布)中剖析了该名词的合理性:其一,高度概括了其户籍为农村、主要职业为工人且在工作地点,即城市里居住的特点;其二,既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也包括就近转业的农民;其三,农民工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群体,是工业化时代和城市化进程碰撞的产物;其四,这一名词知愈率高,大众接受度高;最后,“农民工”一词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官方文件普遍适用这一名词,有据可循。笔者亦认为,此名词与我国的进城务工的农村籍人口吻合,适用贴切。农民工应当

12、为保留耕作习惯并以为他人佣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但笔者对“合同制工人”一词提出异议,当前农民工佣工签订合同,尤其是在建筑业行业当中,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仍不在少数,如若把农民工定义为合同制工人,定有部分群体无法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这一概念也具有时效性,等到社会发展到下一阶段,进城务工的农民完全被工人群体吸收,无法吸收的也回归农村专责种植业,“农民工”也就不复存在了。完善农民工相关权益问题,自然正是这个时期的问题,由当今时代背景产生,又将在大环境下对症下药。2.1.2 农民工劳动权益农民工劳动权益,无非就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通说认为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这一特殊的劳动主体所应当享受的,与其劳作

13、相联系的准入、自由等以及由这些出发产生的好处。而要清楚劳动权益,以下几个词必须厘清劳动权、劳动权利、劳动权益。劳动权,通说认为是一个单一完整的法学概念,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即国家和其用工所在的单位;相比之下,劳动权益就没有这么明确了,其是一个结合概念,即权利和利益的结合体2。其没有通说所言的责任主体,所以,当其应用于劳动的权益保障时,更倾向于适用责任主体。劳动权的地位,在相关权益保障中起到核心作用,对于劳动权益的维护即为对劳动权的满足,二者是同一条路线。此外,劳动权可以分为广义以及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动权即为劳动权利,即与劳动相关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我国的宪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4、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法中也对其进行了明细的说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得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可见,广义上的劳动权范围很广,而狭义的劳动权仅指通说认为的就业权,更倾向于等同工作权。另外,劳动权益是为农民工这一群体关于劳动的全部权利和利益,故更像是广义的劳动权。在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时,研究权利即是为了实现农民工有关劳动的相关利益。因此,笔者选择以劳动权的相关保护为翘板,来进行对农民工相关利好维护的探索。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

15、障的范围2.2.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其含义更有一种自上而下的意义,其意指公权力对农民工有关劳动的私权利的一种保护。这也提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特色,与国家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即相关法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从人民利益出发产生,最终又将回馈于人民,保障人民权益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即为国家公权力立足相关劳动法规,从农民工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生产生活良好运行的保护和维持。也是对违反相关规定,折损相关主体相关权益现象的惩罚。2.2.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两部分。从农民工“农民”的

16、身份出发,农民工具有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从农民工“工人”职业出发,农民工又拥有劳动者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利益。(1) 基本权利从“农民”身份出发从“农民”身份出发,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回归到法条本身,主要集中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其他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为国家赋予公民,由国家保障,体现到企业上大都是企业不得非法干涉农民工的相关基本权利。(2) 非基本权利从“工人”职位出发从“工人”职位出发,农民工作为劳务关系中提供体力的一方,同样应当享有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

17、的利好,即农民工的非基本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明确提出的合法权益。具体有指以平等就业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为主导的,包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福利等权利的劳动权利。体现在用工单位,即为用工单位应当满足农民工以上合理权利诉求。体现到国家公权力上,即为国家公权力应当监督好用工单位,落实劳动权利的实现,并对不规范现象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和惩罚。第三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当前并不完善,仍存在诸多缺陷。因为宪法所提基本权利与部门法所提非基本权利往往存在交叉,故笔者文中所提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主要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内容中的

18、非基本权利方面展开,其下又可分为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两方面的问题。3.1 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作为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均应合理合法的得到满足,但当今社会条件下,农民工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3.1.1 就业权遭到歧视所谓就业权的歧视,自然不是只要不予录用就是歧视,正确的评判标准是:当农民工因为不具备某种条件而被不予录用时,如果该条件是从事相关工作所必须的(例如从事仓库保管员需要会操作出库入库表格等),那自然不构成歧视;如果该条件并不是从事相关工作所必须的(例如从事体力劳动要求本地户口等),即构成歧视。3当今社会,由于农民工群体文化

19、水平整体不高且职业期望低,对于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并不少见,不仅体现在企业等用工单位上,有时也会体现在地方政府政策上。放眼当今农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很多时候被给予年龄限制,而且无论该工作是否需要耗费大量体力。另外有工地对建筑业农民工提出本地工人工资高于农村进城工人的工资的现象。更有甚者,地方政府直接出台相关政策,要优先录用城里本地人口为工人,本地工人必须达到一定比率等,从监察部门历年发出的数据显示,这种现象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地都曾发生过,其中上海的比率一度达致10%以上,且目前仍然没有根除。3.1.2 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有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问题,是农民工的群体最关心的问题。他们当中大部分为家

20、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工资发放是否稳定一度成为他们的唯一要求。然而,虽然随着国家公权力的维护,拖欠工资现象有所缓和,但仍然存在较严重的拖欠甚至拒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另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对劳动报酬权的侵害情况暴露出来。因为农民工为农村户籍,屡屡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对待,很多企业会在学历层次等均一致的情况下公然对城镇工人和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民工工资低于本地工人工资的50%4。另外,由于建筑业经常存在赶工期的情况,农民工加班便成了常态,从目前建筑业来看,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很多且比重较低,但加班费比正常上班减半或减少却几乎存在在每一个建筑行业的用工体系中。这其中有的是

21、企业工资标准存在问题,更多则是被克扣的加班费进了包工头的腰包。具体比率如表3-1所示。表3-1 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比率同工不同酬不支付加班费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包工头原因2.6%(2人)15.8%(12人)28.9%(22人)企业原因6.6%(5人)1.3%(1人)5.3%(4人)总计9.2%(7人)17.1%(13人)34.2%(26人)表格来源:笔者采用实地采访方式对山东省武城县庙留庄村的76名包工头和农民工进行了调查(受疫情影响,调查范围限于笔者所在乡村,且多为线上采访),并整理得出上表数据。3.1.3 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法明确提出要给予劳动者安全的工作环境,但现实用工

22、中,因为工作环境恶劣而致农民工伤残或死亡的现象层出不穷,高危工作环境仍然屡禁不止。每年,因为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气体致使工作人员中毒的现象时有发生,矿坑坍塌矿工被埋的现象也是不胜枚举。另外,由于企业对于农民工入岗安全培训环节的缺失,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职业病广泛存在于各种接触性工作当中,铅中毒、汞中毒等便是其中之一。同时,又因为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存在造假应付检查现象,大部分职业病发现时已经无法治愈,且部分职业病工伤认定困难,得不到赔偿或者赔付较少,致使危重职业病患者无法维系正常生活,暴力维权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危害着社会稳定性。5 3.1.4 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对每日和各星期的劳作时辰

23、都做了明确,每天劳动不超过8个时辰,各星期不超过40个时辰,而现实中却大相径庭。大部分建筑业工地农民工的基本工作时长是每日10小时,且经常存在强制加班情况,致使农民工群体苦不堪言。在农村,更是因为存在求职难的问题,农民工担心影响工作稳定性,农忙时节回家往往不分昼夜的劳作,在新农村建设人口体检中,已有多人出现由于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产生的健康问题。3.2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被劳动者得社会保障权所包含,主要指农民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享有的获得帮助的权利,狭义上即为农民工要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以便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6然而因为农民

24、工普遍存在参保人数低、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引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最终不能真正享有的问题。3.2.1 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我国宪法45条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组织帮助的权利。”但宪法中描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却并没有落实在农民工群体中,主要原因便是参保人数低。由于各企业对于保险的缴纳大都为比例制,且劳动者可自愿放弃,加之农民工劳动者保险意识不高,大都不愿工资减少,故而部分农民工并不同意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而对于工伤保险以及其他需要企业负担大量保险金的保险,许多企业拒绝给员工购买,农民工出于工作稳定的考量也不得不放弃保险诉求。更有甚者,企业弄虚

25、作假,欺骗员工、应付检查,直到农民工出现工伤等事故,提请赔偿时却发现保险造假。而对于工伤,农村合作医疗是不予报销的,如此,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便很难得到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保障。综合以上多重原因导致了农民工群体中参保人数低,进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3.2.2 转移接续难前文所提农民工的参保人数低,进而导致部分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究其源头,有很大原因便是有关保险的转移接续难。农民工群体大部分为建筑行业用工,工作形式也大多是跟着包工头分工做建筑,工作周期大多以一件工程的开始结束为节点。在下一件工程开启之前便处于打零工或者待业状态。正是由于工作状态的不

26、稳定,一年之内的工作单位可能并不相同,且经常出现频繁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况,多数农民工想不到缴纳保险。去年是甲单位工作,今年可能就在乙单位了,并且多存在跨地区跨工种的情况,上一个单位不知如何与下一个单位做好保险对接,而中间的待业期由谁来缴纳保险费用也是一个问题,导致保险不能很好的进行不同阶段的交接。2第四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从主要层面探讨便是整个法律系统内存在的些许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出发,方能探究出当前法律系统,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而言存在哪些不完备的地方,进而导致了农民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4.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有关

27、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我国已经有许多,但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却十分匮乏,主要即体现在现存法律不完备以及无专门性法律两个方面。4.1.1 无农民工专门法以及完备的相关法(1)无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中国目前没有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专门性法律,虽然在有些地区存在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意见,但都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的局限性较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者的法律,虽然与农民工利好相关,但因为不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适用时需要的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冗繁,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反复确认、效率不高,进而引发太多的农民工相关利好问题得不到确切的法条适用,农民工相关利益保护情况无法得到根

28、本解决。(2)现行劳动权益相关法律存在不足现行劳动权益法制并不完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部分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并不能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依据,导致法律适用产生难题。另外,虽然有一些相关条款比较详细,但大多为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条例”、“决定”、“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更有甚者在名称中标注“试行”等字眼,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且不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有实用性却经常不可适用,给当前劳动权益保障带来难题。7另外,当前劳动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并未给出明确处理依据,只存在正误不存在修正,如此法律着实无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和给侵权者以威慑。法律实践中,农民工劳动权益遭

29、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除了公权力监管和用工方违法等方面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立法不完备、不公正。众所周知法律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当前法制系统中,政府与公民,农民工与用工方等对应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却并不是对等的,倒反映出一定的不公平性。4.1.2 相关诉讼周期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现行法律程序存在诸多不适合对农民工群体的适用。农民工群体多数为家庭唯一生活开支来源,家庭结构脆弱,而农民工工资多为按日结算,故而不宜耽误太长时间,诉讼周期自然越短越好。然而现行民事诉讼的一审诉讼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6个月,岂为一般农村家庭所能承受

30、。同时,农民工群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养较低,冗繁的立案条件成为了农民工走司法程序的另一座大山,对于证据,农民工群体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另外,有关管辖法院,我国法律一贯坚持被告住所地,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路费以及诉讼期间的住宿费用便成为了不小的负担。此外,还有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以及程序过于繁琐和严苛,使得部分农民工不满足申请条件从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受困于冗繁的程序最终无法获得援助。 4.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法律本身固然重要,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只能是虎头蛇尾。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得不到贯彻落实,究其原因,多是监察部门监察方面出了问题。4.2.1 劳动监察部设立的非强制

31、性对于劳动者劳动权益得保障,劳动监察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当中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的群体,劳动监察部的公权力监察更是不可或缺。然而,目前国内关于劳动监察部的设立却不容乐观,由于劳动监察部并不是强制要求必然设立的,对于没有劳动监察部的地区,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当前,国内关于劳动监察部的设立覆盖面相对已经有所增长,只有部分偏远地区相关部门设立不完善。然而,越是经济欠发达、发展落后的地区,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侵权现象就越多,加之偏远地区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件频发,没有劳动监察部门的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也便很难得到维护。当然,劳动监察部在国内是有统一举报电话的,但因为没有明确的

32、地区监察部门,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落实工作十分艰难。4.2.2 劳动监察方式及手段落后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护分为主动监察和被动监察两个方面。主动方面为进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由于劳动监察部门自身执法过程缺乏监管,私相授受、以权谋私、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形同虚设,农民工群体维权难度大大提升。另外,群众电话、来信举报等方式也是劳动监察部门维护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方式。然而,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相关途径也并未完全放开,往往给予一定限制。例如,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匿名举报是不受理的,而农民工在劳务体系中往往为相对能力不强的一方,

33、实名制举报不免会使农民工群体担心,打击农民工群体的维权积极性。诚然,农民工群体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确实有部分劳动监察部门腐败不堪,甚至会透漏举报者的信息,为举报者招来麻烦。4.3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不足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司法保障是极其重要的环节,然而由于当前司法体制是权衡各种主体特点后所做出的,其程序和援助条件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多有不适。4.3.1 司法程序不够完善当前国内的司法程序对于处理常规法律案件已经比较完善,但因为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司法程序中有较多环节不适合农民工群体,给农民工群体的诉讼维权带来难题。首先,农民工群体往往为家庭生活来源的唯一支柱,诉讼期间的时间太长实属不该

34、。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审限一审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农民工群体家庭结构脆弱,且多数农民工为跨省务工,诉讼的时间实在不宜拖得太长,不利于小农家庭的稳定性。其次,有关案件受理标准对农民工而言相对较高,因为其维权的观念不强,很少有包工头或公司会和农民工主动签订确定相关关系的合同,而对于没有相关证据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农民工可谓控告无门。另外,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受理,需要原告自己搜罗提交被告方的身份信息等,由于农民工群体维权能力不高,这些信息于农民工自然也想不到好的途径去搜罗,给案件的受理造成困难。此外,对于案件的受理法院也多是被告所在地,农民工在外地举目无亲,也没有可以居住的地

35、方,很少有农民工可以负担得起长期停工又在外地租房子参加诉讼,很多农民工维权工作以原告撤诉妥协告终。4.3.2 司法援助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体制已经有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许多要求对农民工不适合,最主要的便是法律援助的条件了。当前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往往需要当事人足够贫困,由法院指定或者律所自愿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很多情况下,农民工薪酬不低,但稳定性极差,工资高却不堪诉讼负担,此时又得不到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对于诉讼的胜算少之又少。另外,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缺少政府支持,而且类似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不计其数,加之律所本身还有很多案件要代理,许多律所更是力不从心、疲于应对。8繁重的负担导致律所敷

36、衍指派,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诉讼,法律援助的律师业务能力以及工作积极性不容乐观。4.4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不到位工会在用工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本应用来维护相关群体利益,然而现实中工会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维护却是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有关工会法律不够完善,工会运转机制也有很大问题。4.4.1 现行有关工会法律不够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于工会的设立有规定,工会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自发成立的组织。我们从中不难推出,工会应当是由劳动者组织建立,但是目前国内的工会却多是各级政府和上级工会所建立,而更多却是企业主再授意下设立,多沦为企业的附庸,又何谈站在劳动者一

37、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究其根本,我国有关工会的法律过于不完备,规定了由劳动者自发成立工会,却不曾赋予劳动者组织成立工会的权利,且默许企业主设立工会成为附庸,这本身就自相矛盾。4.4.2现行工会运行机制不够科学高效当前我国工会的运行状态多为协调者的角色进行,主要原因便是工会既没有相关行政权力,也没有对企业进行惩处的权力,只能是相互沟通调解,或者四方求索去寻找政府部门支持,效率不高且大大削弱了工会的执行力。另外,工会的运转和处理相关事件也需要各种成本,没有相关的支持自然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沦为企业的职能部门,为企业代言,形同虚设。8综合来看,工会运行机制过于形式化,缺乏强制力与政府支持,加之农民

38、工的工作状态如一盘散沙,维护其相关权益可谓艰难。第五章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究其原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得不到有力解决,主要是在相关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工会方面存在弊端,想要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自然必须对症下药,在各个角度合力推进农民工相关利好保障建设。5.1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主要有两方面途径,一方面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另一方面,弥补现行法律的诸多漏洞也弥足重要。5.1.1 制定农民工专门法完备现行相关法(1)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究其根本,既然无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给农民工维权造成困难,那么在立法方

39、面制定专门有效的法律便非常重要。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可以参照2006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涵盖了有关农民工的薪酬、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以及福利与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相对比较详细完备,只是“意见”不是通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稳定性的法律,权威性和实操性难免不高。6专门法应当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分章节详细确定,对相关权利和其配套保障措施都予以明确,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农民工劳你动权益的作用。(2)完善现行劳动法律现行相关劳动权益法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亦或是其他有关户口等法律存在的弊端不胜枚举,应当对有关方面进行改良。首先,有关劳动法等必须对相关农民工劳动权益

40、予以明确,原先规定比较模糊的权利必须予以确认,现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应当对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专门规定,做出有别于城市工人的强制性规定,防止投诉无门。其次,户口登记法也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这事关农民工相关福利保障和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种劳动者权益的基础。9另外,应该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不同对待,带有歧视性的其他条款也要予以修正。综合来看,应当对现行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得法律进行明确,对其不公平带有歧视色彩的地方予以整改,建立统一户籍,为社会保障公平统一打好基础。5.1.2 缩短相关诉讼周期简化相关程序既然现行法律程序存在诸多不适合对农民工群体的程序,就要据农民工

41、群体的独有之处进行改良。诉讼周期方面,可以根据农民工家庭结构脆弱的特点对其审限予以缩短,由于农民工群体的诉讼案由比较单一,多为讨薪以及工伤问题,法院可设置专责部门并划定相应较简易的程序和审限,从而减轻农民工负担;此外,鉴于对农民工群体法律素养较低的照顾,可以在证据调取等方面对其开启绿色通道,设置专人为其协调与解释;管辖法院方面,鉴于对农民工群体外出诉讼不便的考量,可以选择农民工所在地予以受理,也便于农民工兼顾农田照料,免于往返劳顿;另外,鉴于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必要性,可以对其申请程序和条件予以放宽,对此可以采用降低申请门槛的同时由农民工本人负担部分费用的方法,从而缓解旧时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42、的农民工的负担。5.2 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此方面的问题重在监察,可以通过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和完善劳动监察方式来予以解决。5.2.1 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对于劳动监察部门存在的偏远地区未设立的情况,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对此,可以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监察公约关于劳动监察部门设立的原则,从上级到下级均有严格的检查机构,可以更加全面的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维护。当然,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把农民工这一类群体考虑在内,因为农民工工作状态多为跨省且经常更换,可以在各地区或农民工集聚区专门设立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派专人运行,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5.2.2 完善劳动监察体制

43、为解决当前我国劳动监察部门运行中存在的形同虚设、效率低下、腐败堕落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首先,应当完善劳动监察部门现有的机构设置,减少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对相关监察作业的过度干预。对此,同样可以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监察公约的规定,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保证劳动监察独立。当然,监察独立不意味着无所约束,为防止腐败,应当对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明确,保证劳动监察工作廉洁高效进行。其次,为保证执法严明高效,应当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对劳动监察人员的准入进行择优录取,提高执法主体职业素质,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5.3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完善农民工

44、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为保证相关司法体制适合农民工群体的维权需要,可以从司法程序和法律援助两个方面进行。5.3.1 完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程序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审限一审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因为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不强,往往相关案件事实与证据比较模糊,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不多。对于作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群体,诉讼审限自然越短越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农民工群体开启“绿色通道”,将一般程序减至两个月,减轻农民工的时间负担。另外,农民工对于相关被告人信息以及相关证据的找寻实属不易,案件受理难度大大提升。对此,法院应当设立专门人员为弱势群体调取相关证据与信息,并降低有关农民

45、工劳动权益的立案标准,保证农民工相关利好的维护方面有法必依,全方位维护其相关的应有利益。5.3.2 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制度当前国内的法律援助情况,大都有明确的准入标准,且申请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在此背景下解决问题,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工申请司法援助的下限标准,对于不符合申请标准的农民工也可以采用个人负担一部分,其他费用免除的方式减轻农民工的维权负担。当然,仅仅是降低准入标准依然无法解决农民工援助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认知的盲区,复杂的申请程序也需要对农民工的申请适当予以简化。10另外,当前的法律援助多为指定或律所自愿,为缓解律所本身案件较多、疲于应对的情况,可以由政府补贴相关费

46、用,缓解法律援助人员和机构的压力,也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积极性。5.4 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保障前文提到工会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不力,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以及其自身运行机制有问题,完善这两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5.4.1 完善现行工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明确提出,工会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自发成立的组织。但现实中工会多成为傀儡,主要原因便是没有给劳动者法定的组织成立工会的权利。11对于此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劳动者得相应权利,使得工会法切实可行,工会得到真正的良性运转,而不是形同虚设。另外,相关法对于工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机制也应当予以明确,防止企业强权压制,也防止工会内

47、部出现私相授受以权谋私的情况。5.4.2 完善现行工会运行机制为完善现行工会运行机制,需要明确其特殊的重要职能,提高整体组织化程度和运行能力,真正帮助到农民工群体对于劳动权益的维护。首先,应当完善工会职能,相关公权力部门应当授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和惩罚职能,防止其局限于各种纠纷调解之中。其次,由于农民工群体维权意识不高,合同签订比例不高,给后期维权带来很大困难,相关工会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阵地,不仅仅是亡羊补牢,更应当防患于未然,代表农民工群体先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中把相关劳动权益予以明确。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工作形态起伏变化较大,可以根据其工作特点建立相应服务热线,一旦遇到问题,由

48、农民工拨打热线求助,由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会分支前来考察并解决。如此,既节约了农民工群体的时间,也避免了工会乱设立而又形同虚设的问题。第六章 结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类似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但同时因为农民工群体工作状态大多跨地区且极不稳定;其在家庭结构中往往作为唯一生活来源,家庭结构脆弱;户籍状态也不像其他工人一样,工作地点与户籍相一致,故而现存的有关劳动权益保障得法律并不能很好的对农民工劳动权益提供保障,根据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为其提供劳动权益保障是有必要的,也是必须的。针对农民工群体独特的特点,笔者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工会四个方面分析了当今社会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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