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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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在法考备考期间,我翻看了分析认识错误的各种学说和相关案例,使我对该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定罪量刑更多是取决于法官们在该罪名规定基础上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严格要求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发生的危害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实往往是更难以预测的,具有更多的不可预见性。故导致刑事法律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的各类问题及漏洞不时发生,所以在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探析认识错误理论是尤为重要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法益

2、及行为人的人权保障。在研究各国学说时,笔者发现,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比较完善的应属德国和日本两个国家,而且该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刑事法律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各地各院判例不一的情形。鉴于认识错误的理论体现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和基本学理上的各种学说,以及在刑法司法实践中遇到认识错误情形案件评价与罪责认定的疑难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刑法学中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及其基础理论,对我国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各种情形和基础法论以及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和立法建议,旨在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关键词:认识

3、错误、因果关系、定罪量刑、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On the cognitive error in criminal lawAbstract:During the preparation for the legal examination, I looked through various theories and relevant cases of analysis and recognition errors, which made me have a strong interest in this issue. But at present, in our criminal law,

4、there is no direct stipulation about the mistake of understanding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re more dependent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s on the basis of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rime.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riminal law, it is strictly required t

5、o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unit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cts committed by the actor constitute intentional crime.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of the actor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ive result of harm. The reality is often more unpred

6、ictable and has more unpredictability. Therefore,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loopholes of cognition errors occur from time to time in criminal law practice, so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nalyze the theory of cognition errors when determining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tor, so as to pr

7、otect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and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actor to the maximum extent. When studying the theori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relative theories of understanding errors in criminal law are relatively perfect in Germany and Japan, and the perfect theoret

8、ical system has been clearly stipulated in criminal law, which ha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in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and avoids the situation of different cases in different courts.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theory of cognitive error in criminal law and various theories of basic theorie

9、s, as well as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f case evaluation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riminal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classifications and basic theories of the cognitive errors of facts and violations of law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

10、ntry, and the cognitive errors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theory of cognition error in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and basic theories of law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11、 the relevant improvement and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ognitive error,causality,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legal compliance theory, specific compliance theory 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我国刑法中关于认识错误的基础理论11.2文献综述1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21.3.1 研究方法2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认识错误情形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42.1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础法理42.2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

12、处理原则4第3章 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53.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和基础理论53.1.1行为人产生对象认识错误时的罪责认定63.1.2行为人产生打击错误时的罪责认定63.1.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时的罪责认定73.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和基础理论93.2.1具体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观点93.2.2法定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观点10第4章 司法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案件的判例分析11第5章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立法完善135.1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情形及立法建议135.2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情形和立法建议13第六章 结 语15参考文献:

13、16致 谢17第1章 绪 论1.1我国刑法中关于认识错误的基础理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着手过程中行为人主观预想的犯罪结果与客观发生的危害结果发生了偏离的情形。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学中将认识错误的类型归纳为两大类,分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事实认识错误。目前,关于认识错误的情形认定和非难责任性有不同的学说,各个学说争议较大,主要学说分为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这两大学说在认识错误情形的罪责认定、评价和处理上多有差别,但相同的一点的是这两大学说都是通过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的对比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根据认识错误的法理分析,行为人的主

14、观方面是由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两方面所组成的。从认识因素方面来看,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是行为人自身对法律知识缺乏认知从而导致了其犯罪行为与客观发生的犯罪结果的偏离,这种情形属于认识错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反,如果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与客观的的危害结果产生了偏离,即客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意志,而非由行为人认识因素引起的,则不能直接评价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此时客观的危害结果的产生违反了行为人的预想结果,行为人是被动接受了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意志的偏离。事实认识错误情形的发生时,行为人更多时候是被动的接受,当然这也包含了行为人的部分认识因素,但此时更多是行为人

15、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或者突发的外来的偶然因素而使行为人对事态本身失去控制而导致的主观意志与客观危害事实发生了偏离。1.2文献综述 笔者分别查阅了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文库以及CNKI等国内网站,查询发现各大网站中关于探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方面的文章不多,故笔者主要详细拜读了我国的刑法学家阮齐林教授、张明楷教授、柏浪涛教授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论文及著作,以及日本的部分刑法学著作和文献译本,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主要围绕阮齐林教授和柏浪涛教授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文献和著作,综述如下:要论述刑法中认识错误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的是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基础理论。

16、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别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在阮齐林教授所著的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看到,该论文详细论述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基础概念和情形分类,并从认识错误的内在法理上进行详细分析。该论文指出,在论及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时候更应当注重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认识错误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罪责。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学说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相比要相对庞杂一些,笔者通过查阅发现柏浪涛教授所著的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了深刻的解析以及各类情形发生时对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如何评价作出了分析并指出自己的重要观

17、点,还着重分析了打击错误的基本法理和可谴责性,该论文对本文的中心思想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让笔者对事实认识错误多种情形的发生及定罪量刑时的正确判断及偶然因素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综上,两位教授在分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的有罪无罪以及是否影响定罪和量刑方面,在理论、立法、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认识错误的体系提出了建议,对本文的撰写有深刻的启发和引导。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在评价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时,笔者认为着手点在于重视认定结果的不法、忽视行为的不法。只有探析认识错误情形发生的内在机理,才能为结果提供实质的根据。本文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根据刑法中的

18、认识错误的基础概念、内在法理及各个学说进行整理,通过大量查阅相关论文和,系统、全面、客观地了解认识错误的核心并从中发现问题。案例研究法,研究现有的实践案例是刑法学研究法律、完善法律的重要途径。通过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所得出的判例及审判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搜集、整理、对比、分析以便形成自己的观点,更加系统地梳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多发情形和行为人的非难责任性。1.3.2 研究内容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司法案例的裁判文书以及相关的刑事辩护词及刑事上诉状,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基础之上,探析认识错的相关问题。将认识错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基础分类展开详细的阐述,再深入剖析法定符合说和具体

19、符合说的运用。最后,深入探究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同时,通过刑事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关于认识错误的经典案例,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认识错误的可谴责性和主要情形。第2章 认识错误情形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2.1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础法理违法性认识错误(亦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实施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危害性存在的认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和认知。违法性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三个情形:1、行为人实施违法的犯罪行为时误以为自身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行为人以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实际上是合法的正确的行为;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定罪与

20、量刑方面存在错误的认知。目前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影响,故至今“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仍在沿用。 梁振宇.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年(6).3. 2.2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我国主流三种主要学说。较为主流的是主张“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即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缺乏认知不能阻却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否定说,由于行为人对自身触犯的罪名缺乏认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认识到自身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法律教育无法完全的普及,偏远地区的公民对

21、法律知识的错误认识和缺失,这一主张主要考虑到我国国情及公平正义原则。三是折中说,由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多样性,故应该明确按照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危害性进行分析,不应过于笼统。不仅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方面,还要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道德等因素来评价是否对行为人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上述三种理论各有争议,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大量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对比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更倾向折中说。第3章 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多样性造成主观意志或者客观方面条件发生变化从而造

22、成不一致甚至产生偏离的情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评价标准,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大的学说,但这两个学说在法理和评价观点上却大不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类情形的案件定罪量刑相对困难。现在我国采用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国内刑法理论界也以认同并接纳了其中很多的观点和主张。 张增旗.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D.法制与社会,2015(4).2.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当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发生的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反,当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发生的危害结构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多指偶然因素

23、。3.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和基础理论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固有认知和自身行为准则对意图侵害的特定对象在辨别、主观认识或事态控制上产生了偏离。因果关系错误、打击错误及对象认识错误三种情形均属于典型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的理论,若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则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保持高度一致,才可构成故意犯罪。而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和观点,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就成立故意犯罪。那么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发生时,我国刑法对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情形应当作出正确的认定和评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

24、护法益和保障行为人的人权。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下面就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这三种类型作出具体分析如下:3.1.1行为人产生对象认识错误时的罪责认定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的辨认失误或若认识层面的错误,导致客观的危害结果错误地发生在他人身上。例如:甲意欲对乙实施强奸,特地埋伏在乙下班的必经之路上,正好丙下班时路过该地,由于乙与丙的身型、发型相似,导致甲误认为丙就是乙,故甲扑上去对丙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准备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甲发现对方并不是乙而是不认识的丙,于是中止了对丙的强奸行为。现将上述案例围绕具体符合说与法定

25、符合说的理论分别作出分析:在评价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时,具体符合说相对更侧重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该学说认为,甲主观上追求的是对乙的性侵行为,但客观上却是造成对丙的强奸行为,甲主观上对乙的强奸行为发生了认识错误,其行为对乙构成强奸犯罪(未遂),而对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止),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来评价及量刑。而法定符合说则较为侧重客观事实,该学说认为,甲主观方面虽然想要强奸乙,但由于自身的辨认失误而错误的对丙实施强奸行为,甲的行为同时侵害乙、丙的法益,客观方面亦造成了强奸行为的结果,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故甲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此时法定符合更注重的是对实际的危害结果的评价,而非将行为人着手过程中的主

26、观意识和客观发生的危害结果分开评价。由此可以看出,具体符合说更注重危险设定环节,而法定符合说则只注重客观的危害结果。3.1.2行为人产生打击错误时的罪责认定打击错误,意指行为人有明确的侵害目标,但由于自身的操作失误,导致客观的危害结果发生在另一个对象身上。在评价打击错误时,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是责任非难可能性,非难的依据是行为人对不法行为能够形成反对动机却实施了不法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否定态度,也就是思想态度无价值论。 柏浪涛.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J.中外法学,2015.2.故,非难责任性来说,行为人的意图和客观事实发生偏离,无法阻却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所以主观与客观的偏离并不重要,

27、法定符合说便是以此来得出非难可能性的认定。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学和日本刑法学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在打击错误的认定上,均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对立。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发生的情形常常容易混淆。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客观、正确地区分开来。在危害事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环节的设定就是区别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的主要方法。对象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明确地将危险设定在特对的人身上,但由于辨认失误,导致危险环节错误地发生另一对象上,此时,危险流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契合的,只是准备阶段在对象的辨认上发生了错误。打击错误则相反,危害结果之所以产生了偏离,是因为危害环节中危险流发生了偏离,该

28、阶段的偏离是违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的。例如:甲欲杀害乙,亦将枪对准了乙,但由于枪法不够精准,错打中了此时路过的丙,这就是打击错误。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且深入综合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该学说更深入地考虑被迫害的法益以及由于过失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两者从一种罪论处,其体现了我国刑法重视事实认识错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影响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更加体现我国刑事法律的严谨和公平原则。3.1.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时的罪责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产生预想中的危害结果,但其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发生了

29、偏离的情况。因果关系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在预备阶段中,犯罪结果发生过程超出行为人的控制,导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发生结果提前发生的情形时,应当先行分析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对受害者实施了危害行为,以来界定犯罪的既遂标准。若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危害行为,则行为人犯罪故意已成立。相反,如果行为人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既遂,此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甲妇由于丈夫长期的家暴行为不堪忍受,想要她的丈夫泄恨,一天,甲妇趁丈夫不在家,偷偷将毒酒放在家中的柜子,但一直未将毒酒给她的丈夫喝下。一天甲妇外出,其丈夫看见家中的柜子里面有酒,故嘴馋自己将酒喝下后毒发身亡。此时,

30、甲妇只是做了毒害丈夫准备工作,其犯罪行为只停留在准备阶段。而犯罪既遂的罪责认定标准应当是甲妇将酒端给她的丈夫,诱骗她的丈夫喝下毒酒。虽然客观事实上,是甲妇存放在家中柜子里的毒酒造成了其夫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妇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停留在准备阶段,其丈夫的死亡结果是甲妇意志意外的原因导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的,所以对于甲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二是结果推迟发生,是指行为人错误地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了预想中的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实际上是自己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所导致的。例如:甲由于对乙怀恨在心故意图将乙杀害,后偷偷埋伏在乙出现后开枪射杀乙,乙中枪后倒地昏迷,

31、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了,故将乙的“尸体”埋起来准备毁尸灭迹。后经过法医鉴定,乙属于窒息死亡,甲的射杀并没有直接导致乙死亡。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的罪责认定,一是分为两个阶段处理,第一个阶段是甲对乙的射杀行为,在这个阶段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阶段是甲以为乙已经死亡,故将乙埋起来导致乙窒息死亡。这个阶段甲的行为在甲的主观方面实际上是对“尸体”的掩埋,此时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的理论,由于甲前后对法益实施了截然不同构成要件的侵害并发生侵害结果,应当数罪并罚。由于目前并没有规定必须适用哪一种理论,因为该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已经形成完整的犯罪

32、行为,对此,可以根据故意行为危险的实现标准来做分析。从客观方面来看,甲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甲意图杀害乙,从犯罪结果来看,甲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虽然乙的死亡时间与甲所认定的不一致,但这种因果关系的错误并无超出甲犯罪的支配范围,与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不用,甲侵害的是同一个法益侵害对象,所以此时的因果关系错误不能成甲阻却故意杀人罪的事由。三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出现的危害结果发生了偶然因素。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情形是被侵害的法益侵害对象的特殊体质。例如:甲欲杀乙,拿刀追着乙跑,乙在逃跑过程中,被丙驾车撞死。此时虽然甲主观上欲杀死乙,但乙的死亡结果是丙的撞击造

33、成的,如果没有偶然因素,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几率很小。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甲对乙的死亡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个偶然因素在危害结果的实现中占主要地位。综上,对于偶然因素是否能够阻却行为人故意犯罪的罪责认定,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从而得出适当的评价。3.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和基础理论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学中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的危害事实发生了偏离的情形。抽象的时时认识错误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行为人的轻罪行为支配下,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另一罪名的重结果;二是行为人在重罪行为的支配下,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实施了另一个罪刑的轻结果。

34、现笔者围绕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各自的观点就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进行论述:3.2.1具体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观点具体符合说理论认为,当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客观的危害事实高度一致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危害结果发生了偏离,那么行为人就应负未遂的责任,而非既遂的责任。例如,甲意图将乙杀死,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误杀了丙。在这个事件中,甲的主观意志与客观发生的危害事实产生了偏离,甲意图对乙实施的杀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没有按照甲的预想实现,而行为人对丙的死亡结果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甲意图对乙的杀害,且已经着手实施了,此时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

35、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具体符合说在理论上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意识相一致。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故意。例如:甲向乙开枪,但不小心射中了路人丙,导致丙受重伤,客观的犯罪结果是丙重伤的具体事实,而甲所预想的犯罪结果是对乙的开枪行为,但由于射击失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了偏离,这个情形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的理论,甲应对并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责任,对乙承担故意伤害罪未遂,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由此可见,具体符合说对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要求过高,容易导致错误的评价,忽略行为人对另一个法益的伤害结果。3.2.2法

36、定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观点法定符合说理论认为,行为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便构成犯罪既遂。如甲将丙错认成了乙杀之,甲着手杀乙和失误造成了丙的死亡在客观犯罪结果偏离,但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上述简单的案例对比和分析,具体符合说容易漏掉罪刑评价的弊端,法定符合说则克服了这一方面的问题。目前,法定符合说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通说,成为事实认识错误案件的评价标准。在认定认识错误的情形时,法定符合说认为主要看两个事实是否在同性质的不同构成要件范围内。综上,只有行为人的主观、客观事实与罪名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故意。反之,当

37、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到的与实客观发生的犯罪结果发生偏离时,两者超出了同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则对不一致的犯罪结果不构成犯罪故意,属于过失犯罪。由此可见,法定符合说评价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必与客观发生的犯罪结果相一致。那么,若以故意杀人罪举例,行为人只要人犯罪便可成立犯罪故意,而不需要要求被侵害的法益是行为人预想中的特定的人。行为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事实有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那么不管行为人是侵害了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权,均构成犯罪的故意。柏浪涛教授指出,这个推导过程和最终的罪责认定存在的问题是,既然承认因果关系时故意的认识内容,那么就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柏浪涛

38、.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J.中外法学,2015.3-4这就是法定符合说的问题所在。日本的松宫孝明教授也认为,“即便肯定了行为与结果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但对该结果时故意、过失抑或无过失,都有另行讨论的必要”。 (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 M.钱叶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49.所以,即便行为人意图侵害特定的对象,但被侵害的特定对象最终的死亡结果不一定是行为人的故意和直接因素导致的。会有意外事件,也会有很多偶然因素和间接关系。故,通过上述法定符合说对罪责认定的结论来看,法定符合说的理论相对笼统,不够严谨。第4章 司法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案件的判例分析本文中,笔者所分析的

39、是经典案例天价葡萄案,该经典案例极具有研究价值。2003年,北京某区巡警在巡逻时,意外发现几名形迹可疑的民工,后经盘问得知:该4名民工当天晚上相约到某葡萄园偷食葡萄并偷摘了一袋欲抬回住处。后经侦查查明,该案所涉葡萄是我国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院投资40万元,长达10年培育出的新品种。由于涉案葡萄未试验成功及推出市场,故损失尚无法正确估量。后北京市某区公安以涉嫌盗窃罪对涉案的其中4名民工执行逮捕(一名属于未成年人,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后涉案葡萄经京市某物价局评估,价值为1.122万元。在这起案件中,涉案葡萄特殊价值是4位民工无法预见的,在他们的认知,所偷摘的就是普通葡萄,价格也与市

40、面的葡萄无异。故对于4位民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引发了我国刑法各界的巨大争议。最终,被盗葡萄经价格重新评估,成本为376元,由于被盗物价值未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4位民工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葡萄的如何定价,由于该葡萄尚未试验成功并推出市场,未正常估价。二是4位民工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在4位民工的认知因素里,涉案葡萄无法辨认出是否属于科研所用的葡萄,其主观故意应当限定在一般葡萄的价格更为适宜。因为科研葡萄与普通葡萄外形并无明显差别,4位民工不具备认识可能性。其次,即便是在葡萄研究院里种植的试验葡萄株,但4位民工并非专业人员,该葡萄亦并未推出上市,故价格是无

41、法估量的,所以4位民工根本不可能意识到,他们所偷食、偷摘的葡萄的特殊性质,也就无法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正确的认知。由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3000元或多次盗窃,4位民工的主观认知葡萄也就是一般价格,3位民工不构成盗窃罪。这里,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对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社会危害性还是法律上的违法性认识中如何衡量和取舍的问题。但是,犯罪故意的规范认识应认定是社会危害性认识 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2。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56。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4位

42、民工并无损毁科研试验链的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由此可见,在因果关系错误的罪责认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也是充分考虑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5章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立法完善5.1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情形及立法建议发生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情形时,关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轻重,我国仅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只规定了承担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还没有完善关于认识错误情形的明文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判决争议以及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这个立法弊端应该尽快加以完善。笔者在查阅了国外关于认识错误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刑事实践的现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如下:在认识错误的各种情形当中,行为人的犯罪行

43、为对客观事实的作用,因果关系往往是判断和评价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客观的危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着重、严格审查、衡量案件的因果关系。但现实中案件发生的情形往往错综复杂,行为人的认知、着手时对打击手法、事态的控制或者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认识错误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因为我国刑法通说认定“无因果则无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定在立法中加以完善,把因果关系规定到刑法条文中,使因果关系的衡量和运用更具备法律依据。笔者的建议是:(1)结果具有预知可能性,危害结果发生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即是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4、(2)对于共知、公认的故意犯罪,不能因行为人“不知法不为罪”而免责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5.2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情形和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应对认识错误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方面增加相关的规定。现代社会更迭迅速,我国人口众多,所以现实中的案件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边远地区,行为人往往对法律没有正确的认知,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这些情况下,出现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有些因素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至于具体的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初步建议:行为人不得以自身对法律无充分认知来阻却行为的可谴责性,但以下情况除外:(1)行为人根本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45、性。即行为人有充分证据和环境证实行为人不存在知道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如:国家基层机关作出了不正确的批复,导致行为人误认为行为是正确合法的;(2)基于信赖法律规定、法院判例以及正式解释而做出行为。(3)过去不为犯罪,现在是犯罪但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行为人在该情形下有正当理由即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否则应按犯罪故意成立。综上,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同类型案件出现判决相差较大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刑事法律中对认识错误完善立法,同时发布的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认识错误的主要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最大程度的保障法益和人权。 第六章 结 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刑法理论中一

46、个较为庞杂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等相关问题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各种学说纷繁复杂。由于我国的国情使然以及人口众多,导致部分边远地区的民众没有较深的法律意识,导致些许民众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和普法难度较大,现实案件时常有认识错误的情形发生,如果我国刑法没有对此加以具体的规定,就很难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标准,故在该类复杂的案件审判当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更倾向于法官的裁量权,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同类型案件作出罪责认定幅度出入较大的判决,更显得我国刑法实践中理论运用的混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该类案件所遇到的困境,还应在结合我国

47、实际的基础上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情形及罪责认定做出具体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相关情形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情形。综上,笔者希望我国能够将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罪责认定加以具体的规定,并就认识错误的各种情形发布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解决目前我国在有关认识错误情形的案件中所遇到的争议和难题,以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确保我国司法公正与稳定。参考文献:1张明楷.论具体的方法错误J.中外法学,2008.7.2梁振宇.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6).3.3柏浪涛.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J.中外法学,2015. 4邹

48、瑜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5刘明祥.错误论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23.6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71.7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28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74.9(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四版) M.钱叶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49.10黎宏.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05.1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56.12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76.13阮齐林.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C.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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