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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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 钻石 版) 条款(第 零 页 )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助 您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理解条款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第十六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第六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

2、责任 .第十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 .第二十五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 合同 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借款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

3、变更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中国人寿 2015两全保险 04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一 页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 钻石 版) 条款 第一条 保险 合同构成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 钻石 版) 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 、 健康 声明 书 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4、 投保范围 凡出生 二十八日 以上、 八 十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 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 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本合同终止日止 。 第 五 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

5、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 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 生存保险金 。自 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给付 生存保险金 。 二、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但须扣除 被保险人身故 时, 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累计领取

6、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120%, 但须扣除 被保险人身故 时, 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两者之和的 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的 101%。 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的 101%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

7、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 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 个人账户价值 的 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 六 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二 页 ) 伤害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8、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 或合同效力 最后 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 当 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 当 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下列 任何

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 亦 不承担给付意外 伤害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二、 被保险人猝死; 三、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 七 条

10、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 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和 追加保 险费 。 一、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 二、 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 第 八 条 个 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 本 合同 生效日为 本 合同 设立个人账户 。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 。在 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付的 一次性交付 保险费 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 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11、 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 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 二 、在每月的结算日, 本公司按公布 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 四、 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 生存保险金 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金额等额减少 。 五 、 本 合同 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 按 本 合同 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 对个人账户 结算利息,结算利息 计入个人账户 。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

12、扣除初始 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 1%。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三 页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且 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 所欠的 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

13、 本合同的 现金 价值。 第十 二 条 明确说明 与 如实告知 订立 本 合同 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本 合同 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

14、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 个人账户价值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 本 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三 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 生存保险金 的

15、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16、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 四 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第十 五 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与给付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达到本

17、合同约定的 生存保险金 给付条件 ,由 生存保险金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四 页 ) 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 、 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含二级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 性质、原因等 相 关的其他证

18、明 和 资料。 三、 上述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本条第 一或第二款所列证 明和 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19、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 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 十 六 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 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 九十 ,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 十 七 条 欠款扣除

20、本 公司在给付保险金 、 退还本合同 个人账户价值或 现金价值时 ,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 八 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第十 九 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 第 二十 条 年龄 计算 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 投保 年龄按周

21、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本 合同 ,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自本 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 第 二十 一 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五 页 ) 一、 在 本 合同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或 投保人 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 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

22、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 第二十 二 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 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

23、后要求解除 本 合同,本公司 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 三 条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 四 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 五 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24、不足一年的不计。 生效对应日 : 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

25、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 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国寿鑫账户两全 保险(万能型)( 钻石 版)条款(第 六 页 ) 进行的武

26、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猝死 : 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 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27、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 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 : 本公司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 2.5%, 对每月 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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