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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休假管理制度1.01.0目的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2.02.0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应按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但在执行前应连同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法规,文件报备人力资源部。适用于 XX(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在职工作员工,即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包括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公司的员工。3 3。0 0定义定义3.13.1 本单位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时间:指“本单位工龄”或“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对于
2、在公司不同法人之间有调动记录的员工,根据“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就高确定休假。3.23.2“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为避免集中休假对工作的不利影响,员工需要对自己的休假时间提前规划,并与直线领导提前沟通统筹安排。员工在正式休假前,应提前告知直线领导并正式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待请假审批获批后,方可休假。4 4。0 0职责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5 5。0 0程序内容程序内容5.15.1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5、1、1 元旦放假 1
3、天(1 月 1 日);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 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一天(5 月 1 日);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三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根据国家规定,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5.1。2 妇女节(3 月 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至 28 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在国家未明确青年节休假的上限年龄前,上限的年龄暂按共青团团章规定的离团年龄执行;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
4、日不再补假。5。1.3 员工依法享受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5.25.2 婚假婚假5。2。1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公司服务期内办理结婚手续的(含再婚)按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法律规定享受相应婚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5.2.2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5.2。3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5。2。4 员工申请婚假须附上结婚证明复印件5.35.3 丧假丧假5。3.1 员工申请时请出具死亡证明复印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
5、3 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 天以内丧假;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身故的,给丧假 1 天。5.3。2 以上假期的相关待遇(如:天数、工资等)均参考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5.3.3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5.3。4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5.45.4 产假产假5。4。1 产前检查5。4.1.1 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5。4.1。2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5.4.2
6、 产假及看护假5.4.2.1 员工申请产假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在OA 提出申请,由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并在生产后一周内由其代理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生育证明文件归档。5。4.2.2 女员工产假规定按照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5.4.2。3 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休假规定按照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5.4。2.4 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5。4。2.5 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工作所在地的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5.4。2。6 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
7、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电话告知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经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批准后,并在恢复上班的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5.4.2.7 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由公司发放。5。4。2。8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5.5 哺乳时间5.5。1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一天以内的时间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息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调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5。5。2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
8、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5.55.5 病假病假5。5。1 员工请病假的,应提前申请并向公司提交医院的病假证明给至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5.5.2 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的,须在OA 提前申请;5.5.3 员工申请病假,在恢复工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5.5.3。1 县级及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5。5。3。2 县级及二级及以上医院检查诊断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5.3。3 县级及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5.5。3.4 县级及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的原件或病假证明.5。5.4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要
9、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复查和审核假期.复检意见与病假证明不一致的,公司有权按复检意见处理.5.5.5 病假工资计算:按国家及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5。5.6 病情属实的,病假方为有效.若经核实,病情不属实的,已产生的病假以旷工处理。5。5。7 连续病假期间如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算为病假天数内.5.5。8 员工因病当天不能上班的,须于上班前电话告知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得到口头批准后方为有效。员工必须在恢复工作后的两天内补填写请假申请、提交病假材料。员工病假日期一周及以上的,须在病假发生的一周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所需病假材料前往公司或邮寄至公司(以发出之日的邮戳为准)办理
10、请假申请手续。5.5.10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5.5。10.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5.5.10。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5.5.10.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1、;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5.5。10.4 员工工作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期有特殊约定的,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5。5.10.5“本单位工作时间”满两年,每年度可以享受三天带薪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5。5。10.6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5。5。10.6。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
12、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5。5。10。6。2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工作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5。5.11“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公式“累计工作时间”=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5。5。11.1“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的核定:在国家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前,公司根据员工出具的有效证明(仅限于该员工在其他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累计时间和人事档案记载各段工作年限的累计时间),据实核算。国家如明确“累计工作时间
13、”的有效核定方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5.5。11.2“本单位工作时间的核定:计算起止时间为自员工入司之日起,至员工病假申请之日止,据实核算.5.5.11。3 在员工未出具有效证明前,“累计工作时间”默认为“本单位工作时间”。5.65.6 年休假年休假各员工应提前规划当年度的年休假,并及时向直线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与直线领导沟通协调后安排休假,当年度年休假需在当年的12 月 31 日前休完。5.6。1 休假年度:年休假的休假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5.6.2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确定:5.6。2.1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5。6.2
14、.1。1 当年度年休假由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与公司额外增加给予的福利标准组成,福利年休假标准为每满 1 年司龄,增加 1 天福利年假,如离职时福利假未休完,不予折算。5.6。2。1.2“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方法同本流程5。5.11 所述。但本条所指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计算起止时间为员工入司年度起,至休假当年度12 月 31 日止。5.6。2。2 新员工入司当年度年休假可享天数,按照本流程5.6.2。1 项规定的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年度 12 月 31 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一整
15、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5.6.2.3 若员工在加入公司前有工作经验的,公司将依法提供年休假。员工需在入职当日向公司提供: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原件(上海户籍).上家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外省户籍).最高学历复印件。5。6。3 年休假可分多次享用,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内,休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即 0。5 天),不可按“小时计算”,一天内的“半日”休假不可拆分使用,员工享用年休假优先抵扣法定年休假。5。6.4 假期顺延: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对于直线领导安排员工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确认不休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6、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协调一致,且得到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3 月 30 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5。6。4.1 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5.6。4.2 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5.6。4.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度年休假合并享受。5。6.5 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5。6。6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核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 1 月 1 日(当年度新进员工根据员工入职日)至离职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 1 整天
17、的部分按半日计算,不足半日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5。6.7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已休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在下年度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扣减:5。6.7。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5。6。7.2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5.6.7。3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5.75.7 加班调休加班
18、调休因工作需要,经工作汇报负责人或监督人批准,员工可安排加班(需去除午休与晚休时间)。非法定节日因加班而产生的工作时间可以申请调休.调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小时”,调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5.85.8 事假事假5.8。1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5.8。2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调休。待当年度年休假或加班调休享受完后,再申请事假。事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即0.5 天)”,不可按“小时”计算,一天内的“半日”休假不可拆分使用5。8。3 原则上,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5。8.4 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6.06.0制度适用制度适用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20162016。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