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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摘要: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的基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壮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开有重大意义。从对于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关键词:信息披露;问题;制度设计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法律和规章制度,向投资者、社会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等通过一定方式将其经营状况、重大财务
2、变动情况、盈利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准确、充分、及时地进行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信息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被称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公司在上市时进行初始披露,在上市之后经营过程中进行持续披露。初始披露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来完成。持续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年度报告
3、和中期报告来完成定期披露;除了定期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和公司收购报告属于临时披露。(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监管经验,并结合本国特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 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部门规章。上述三个层次的规范中
4、,证券法的影响最大,它制定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结构。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它具体地充实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而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则是将具体的内容再进一步地细化。以上三个层次的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披露制度为主在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面的规定由上至下越来越详细,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其规定主要是以强制披露为主。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十分单薄,仅在少数几个准则或指引中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如中国证监会2005年颁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该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进
5、行自愿信息披露,从而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总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制度并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只是对自愿性披露停留在“呼吁”、“建议”的阶段,没有出台相关鼓励措施,也没有对虚假披露的情况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性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信息失真仍然存在,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操纵财务、经营业绩,使用会计手段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上市公司可能会为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蓄意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盈利潜力、资产规模等信息,或者故意掩盖公司经营亏损和负债;证券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能会被
6、上市公司收买,为其虚假信息披露加以粉饰,无法发挥自律监督的作用,从而导致市场中虚假信息泛滥,影响社会公众预期,导致投资者决策出现错误或偏差,继而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其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由于我国相关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规定,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没有得到细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的保护,机构投资者往往比中小投资者更迅速、更充分地获得信息,从而导致这两种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投资效益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对披露信息的分析中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能够比中小投资者更准确的吸收信息,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加深这种不对称性,而得不到监管部门的有效规范,公平原
7、则得不到体现。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格式、术语的不规范性得不到有效改善,上市公司为掩盖自身财务问题,可能会含糊其辞或者使用容易出现歧义的术语来披露公司信息,导致信息不易被理解或容易被误解,进一步恶化了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特殊保护的明确规定,使其在由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或不对称信息披露遭受损失之后,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救济,违规公司得不到有效的处罚。(三)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存在问题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监管法规和会计准则中存在漏洞,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进而导致准确性标准无法得到严格遵守。在有效市场当中,信息的及时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越及时,投
8、资者的收益和公平越能够得到保障.我国证券法 中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然而在这些二个月或四个月的时间间隔里,许多相关信息可能会通过小道消息传出去,一些内部关联人员可能已经利用内幕消息和时间差完成了内幕交易,实际上使这些信息失去了披露的意义。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存在的灵活性给予了同一会计事项多种的处理方法,这就为操纵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供了便利。(四)“重大性”界定不合理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向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投资者提供方便其进行投资决策的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将上市公司置于社会公众有
9、效监督之下。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重大性的标准。重大性标准首先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是能够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的重要信息,必须做到完整和充分;其次是指要避免过多披露琐碎的、无关紧要的信息,以免使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影响投资者决策.一般认为确定某信息是否为重大信息,有两种评价标准:一是该信息是否能影响投资者决策,能够使合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即为重要信息;二是该信息是否能影响证券价格。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在强有效市场上,价格能够反映所有有用信息,信息的变动最终反映为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此时第二条标准是可行的.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较晚,还处于发展阶段;市场上存在许多投机等不规范
10、行为,可预测性较低,证券价格容易受到政策性信息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属于若有效市场,信息变动不能有效反映在价格变动上,证券价格与投资决策之间联系较弱。如此以来,证券价格不能完全反映投资者决策,将证券价格的变动作为重大性标准导致了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的忽略。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完善信息披露的“重大性”界定根据前文所述,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将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设定为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更加合理.这种定位能够直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能够避免在以证券市场价格为标准的情况下,人为操纵证券价格带来的不利影响.(二)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证券监管应当遵守:公开、公
11、正、公平、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建设层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和披露时间,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诉讼机制,健全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同时对违规行为作出详细、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除了受到法规、制度因素制约,还会受到披露主体自身诚信、道德水平的影响。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降低这种道德风险,而且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虚假信息披露成本。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执业能力,减少违规披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