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pdf(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2009-09-18 15:55:38|分类:建筑艺术设计知识|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字第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年月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
2、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年月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
3、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
4、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工科院校的生
5、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七)、
6、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八)、自行车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
7、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 1 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 1 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
8、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表 1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表 2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学校类别(学生数)2000综合大学30005000200030005000医学院校100020003000200030005000外语院校工科院校(学生数)2000本科生工、农林、医、3000体育专科生50002000财经专科生3000300010003000500体育院校10002000进修生、干训生学位研究生留学生1.51
9、.52.03.0师范、政法、师范院校政法、财经院校0.850.9本科生数1.0学校规模学生类别及层次每生折合2000研究生班学生农林院校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 2 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
10、3 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 3 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 240mm 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表 3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学校类别科类结构理科文科综合大学政法财经工科理科师范院校文科体育艺术农科农业院
11、校工科财经35%28%24%13%45%45%6%4%70%25%5%林业院校医学院校政法院校财经院校外语院校工科院校财经理科林科工科医科政法财经外语1.5%55%45%100%100%100%100%100%学校类别科类结构工科文、法3.5%95%体育院校体育表 41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学校学校类别规模综合20003000大学5000工科20003000院校5000师范20003000院校5000农业20003000院校5000林业20003000十一项校舍总指标用自然规模计算23.9822.5721.0127.4925.8424.0723.9222.6121.0627.
12、2925.5123.6328.0626.45用折算规模计算3.693.453.223.693.453.223.693.453.203.693.453.223.693.453.22总计27.6726.0224.2331.1829.2927.2927.6126.0624.2630.9828.9626.8531.7529.9027.57学校类别医学院校政法院校财经院校外语院校体育院校学校规模1000200030002000300050002000300050001000200030005001000十一项校舍总指标用自然规模计算30.0625.8024.1817.6316.7015.7717.631
13、6.7015.7721.1918.5317.6430.4136.05用折算规模计算4.313.713.463.683.423.183.683.423.184.353.783.505.594.353.75总计34.3729.5127.6421.3120.1218.9521.3120.1218.9525.5422.3121.1436.0040.4034.02院校500024.35200030.27表 4-2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校舍名称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教工住宅34.14教工宿舍2.33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
14、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41 的规定。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 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节教室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 的规定。表 5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科别工科(建筑学专业)理科文科农林科教室指标3.60(6.38)2.212.602.14科别医科政法、财经外语艺术体育教室指标2.28
15、2.283.373.371.35注:(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6 的规定。表 6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类别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教室指标2.523.532.38学校类别医学院校政法院校财经院校教室指标2.282.282.28农业院校林业院校2.512.80外语院校体育院校3.371.35第三节图书馆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
16、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7 的规定。表 7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科自然规模科别500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文、法、财经、艺术各科2.912.9510002.452.6420002.072.2530001.821.9950001.541.77补助指标0.500.55研究生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8 的规定。表 8按学校类分的
17、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类别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学校自然规模500100020002.562.132.5430002.351.892.3550002.031.612.03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学院校政法院校财经院校外语院校体育院校2.912.452.642.452.152.072.072.252.252.252.071.911.931.821.991.991.991.641.601.771.77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
18、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9 的规定。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表 9(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科自然规模科别3005001000200030004000500012.9311.059.538.778.287.9
19、3研究生补助指标2.00工科理、农、林、医科文科外语、政法、财经艺术体育15.5612.9010.919.318.528.027.662.000.200.202.002.001.010.580.410.360.341.461.150.940.850.810.7612.327.971.981.721.58注:(1)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 10 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
20、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表 10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学校学校自类别然规模2000综合3000大学50005.420.325.990.46实验室指标实验室计算中心总计6.540.637.176.455.742000工科院校30005000师范20008.687.866.130.490.350.429.440.6610.109.178.216.55财经政法院校3000500020000.850.760.940.330.240.4320000.940.43医学2000院校30008.520.319.310.41学校学校自类别然规模1000实验室指标实验室10.91计算中心总计0.7211.639
21、.728.831.371.181.001.37院校300050005.635.020.320.245.955.2610.90院校300050000.850.760.330.241.181.001.481.181.032.482.051.822000农业院校3000500010.490.411000外语200030001.150.339.538.530.310.239.84院校8.7611.46体育院校0.940.850.240.182000林业院校300011.050.415001.980.5010.160.3110.479.2310001.720.3350009.000.2320001.58
22、0.24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第五节风雨操场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11 的规定表 111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模1000200030005000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12001200150023502风雨操场指标(m 生)1.200.600.500.472规模大于 5000 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12 的规定。表 112规模大于 5000 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模8000100001300015000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32003800455051
23、002风雨操场指标(m 生)0.400.380350342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表 12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风雨操场总建筑面模50010002000积(m2)51001670025800风雨操场指标(m2生)10.2016.7012.90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13 的规定。表 13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模200030005000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480330053002风雨操场指标(m 生)1.241.101.062第六节校行政用房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
24、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 的规定。表 14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折算规500模校行政用房1.97指标第七节系行政用房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 的规定。表 15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类别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学校自然规模500100020001.3
25、01.301.3030001.271.271.2750001.211.211.1910002000300050001.391.070.950.83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学院校政法院校财经院校外语院校体育院校1.681.441.481.481.301.301.321.291.291.391.361.271.271.281.241.241.321.211.211.171.17第八节会堂第三十条1000 人及 1000 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 的规定。表 161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模1000200030005000会堂座位数700800900
26、1100会堂建筑面积(m/生)11201280144018002会堂指标(m 生)1.120.640.480.362规模大于 5000 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62 的规定。规模大于 5000 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表 162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学校自然规模8000100001300015000会堂座位数1500200025002500会堂建筑面积(m/生)24003000363036302会堂指标(m 生)0.300.300.280.242第九节学生宿舍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
27、超过表17 的规定。表 17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生类别及层次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其他各科本科生研究生宿舍指标7.56.510.5学生类别及层次进修生一般干训生处级干训生宿舍指标10.510.519.5注:(1)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2)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第十节学生食堂第三十三条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第三十四条学生
28、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8 的规定。表 18学生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自然规模学生食堂指标5001.6110001.4120001.3030001.3050001.30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第十一节教工住宅第三十五条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第三十六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 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任教师
29、总数的5,副教授占 25,讲师占 40,助教占 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m2人。第十二节教工宿舍第三十八条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第三十九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 20 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30 m2
30、(18m2)、讲师及相当的干部 15 m2(9 m2)、助教及相当的干部 12 m2(7.2 m2)、一般干部 10 m2(6 m2)、工勤人员 7.5 m2(4.5 m2).第四十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33 m2人。第十三节教工食堂第四十一条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第四十二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19 的规定。表 19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
31、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折算规模教工食堂指标5000.3910000.3020000.2630000.2450000.23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m2人。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第四十三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库、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
32、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浴室等。第四十四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20 的规定。表 20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学校规模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其中:用自然规模计算的用折算规模计算的5005.914.361.5510004.653.471.1820003.752.691.0630003.462.470.9950003.042.090.95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舍。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 m2人,其内容只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