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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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2Z202000合同法主要内容:(1)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6)违约责任;(7)合同的担保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011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l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l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l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2、益原则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l 狭义合同:指债权合同;l 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合同。(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身份合同(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2012合同的分类(了解)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l 有名合同:法律已经确定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l 无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l 双务合同:例

3、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l 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l 有偿合同: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l 无偿合同: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l 诺成合同:例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l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l 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l 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l 格式合同:它是当事人一方

4、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l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l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主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2Z202020合同的订立2021要约(掌握)一、要约的概念l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l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

5、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的方式1.书面形式2.日头形式3.行为四、要约的生效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l 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l 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五、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六、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l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l 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七、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八、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日表、招股说明书等)2022承诺(掌握)一、承诺的概念l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l 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

7、立。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三、承诺生效l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l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l 承诺超期:主观上超期发出而迟延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l 承诺延误: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五、承诺的撤回l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8、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l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2023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l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房产)和无形财产(著作权、发明专利权)。l 行为:如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l 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就是工作成果。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2024合同的形式(掌握)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其他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2Z202030合同的效力2031合同的生效(掌握)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

9、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成立时间l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l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三)合同成立地点l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l 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

10、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032无效合同(掌握)一、无效合同概述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三)赔偿损失(以

11、过错为要件)(四)收归国库所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0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三、撤销权行使(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l 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请求。l 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二)撤销权的救济l 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l 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l 撤销权人请求变更

12、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三)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撒销权。”(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l 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l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2034效力待定合同(掌握)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l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l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

13、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越权订立的合同l 如果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无效;l 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有效。(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2Z202040合同的履行2041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14、二)合同履行的主体l 完成履行的一方: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l 接受履行的一方:债权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l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l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

15、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土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l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l 合同的权利义务

16、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l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l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清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l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l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

17、,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l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l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l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18、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l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9、l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l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三)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l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l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1.因变更引起的

20、纠纷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于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l 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l 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l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

21、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l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凋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盒两部分构成。l 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五)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1工程结算的程序(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发包方对竣工

22、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

23、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2042抗辩权(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l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l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柜绝其履行要求。l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

24、定履行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l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l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l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l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l 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

25、约责任。l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l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26、务能力的其他情形。l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三)不安抗辫权行使与效力l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l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l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43代位权(熟悉)2044撤销权(了解)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051合同的变更(掌握)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二、合同变更的类型(一)约定变

27、更(协商一致)(二)法定变更(不必经过协商)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一)合同关系已经存在(二)合同内容需要变更(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规定(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四、合同变更的效力l 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l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l 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l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052合同的转让(掌握)(一)合同转让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二)合同转让的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28、转让(三)合同转让的特征l 只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l 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合同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四)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如遗产继承;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20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掌握)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l 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担保等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l 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二、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l 协议解除l 单方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一)合同因

29、履行而终止;(二)合同因抵销而终止;(三)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四)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五)合同因混同而终止。2Z202060违约责任206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掌握)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一)违约责任l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l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l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l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l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l 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l 含有制裁性和补偿性。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

30、赔偿损失三、违约金与定金(一)违约金l 约定违约金l 法定违约金(二)定金l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l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l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l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l 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l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062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掌握)一、不可抗力l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l 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

31、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l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l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一)约定的免责l 免责条款。l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法定的免责l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l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Z2

32、02070合同的担保2071保证(掌握)一、保证的概念l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l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l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l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l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l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保证人的资格条件l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l 下列单

33、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l 首先由债务人消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l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连带责任保证l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间

34、(一)保证期间的含义l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l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l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l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l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72定金(掌握)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一)定金的概念l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l

35、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l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性质1.证约性质2.预先给付的性质3.担保性质二、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三、定金的生效条件(一)主合同有效(二)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二)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073担保方式及特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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