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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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 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方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 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第

2、二条学院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 入、创收收入、其它收入等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 调拨、置换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范围。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 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 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二十六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 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 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理赔 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丧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 责任。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

3、上缴学 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九条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 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 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 核对。第三十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 固定资产卡片打印,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 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 计报表、统计分析。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 加、减少

4、手续,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10 - 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或保管人 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 院长签署意见后,作为资产管理系统变更的依据,分别在资 产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处理。各种账薄和凭单由归口管理部 门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开具 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签署意 见后,报院长批准后作为资产管理系统变更依据,登入有关 账薄。第三十四条使用人、保管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 接手续,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填写部门内部资产变动单,由 交接双方

5、人员签字确认,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同时登记入账。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的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按其企业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11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 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领导下,具体实行 “三、三制”的管理模式,即:分为三级和归口三块进行管 理,财

6、务处为资产管理一级部门,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 息中心为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使用部门为资产管理三级 部门。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监督资产二级归口管 理部门履行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情况;(三)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 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并 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资产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7、;(六)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第七条教务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是学院的固定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一)总务处管理的固定资产范围:1、房屋构筑物、 车辆、家具用具及其他类,2、学院各行政部门使用的所有 类别固定资产,3、教学系部及教辅部门使用的行政办公设 备等。(二)教务处管理的固定资产范围:教学系部及教辅部 门使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不含公务用 车)、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 备等资产。(三)图书信息中心管理的固定资产范围:图书、资料 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划分的范围和职 责,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 责

8、如下:(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管理的规 范、标准及相关制度;(二)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招标采 购工作,负责合同签订、资产验收等工作;(三)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管理。对固定资 产进行分类,落实到保管人或责任人,进行不定期的资产盘 点,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 况,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定期和财务处、使用部门对 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四)负责及时将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配、 维修、保养情况,录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部门、保管人或使用人、资产购 置时间、数量、单价、资产

9、用途等信息,录入完毕后打印资 产结算单,凭资产结算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五)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 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提出固定 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学院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维修、报废、 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 产进行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其 主要职责是:(一)正确使用“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 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

10、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 产。并负责将固定资产条形码贴到相应的资产实物上,以便 盘点核对。(三)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设备应指定专人 管理。操作人员应保障设备完好。(四)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院固定资 产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 固定资产验收的具体工作。(五)提出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 置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第九条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固定资产分类的要求,学院固定资产分为10类,分别 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 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 设备、图书

11、资料、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 为使固定资产到达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 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 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 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 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 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 发生

12、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重置价值 计价;(A)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 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 得任意变化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局部撤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

13、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 加。第十三条根据学院的事业开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 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学院年度采购预算,经院行政会议 批准后,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一 经批复,原那么上本年内不得更改。第十四条学院固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职 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方法和相关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规 定,实行合同会签和工程集体验收制度。固定资产购建完成 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 按合同条款及时提出退货和索赔。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

14、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第十六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操 作。第十七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 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 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第十八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 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后,报院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 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 定管理使用。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

15、和考核制度,对长 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 用率。第二十条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 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 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 分除外)。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学院内部机构调整或人事变动时,由财务处会同 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学院规定进行财 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 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调离学院或离职、退休 的,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四)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

16、人变更的,经部门负责人 批准,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 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 报损等。第二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 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院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院行政会议批准。(三)院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复,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办理。(一)以下固定资产须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置:1、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2、单位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 万元以上(含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财务处审 核,报院长或院行政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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