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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其核心是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作用是宏观调控和用地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规划期内需按阶段安排土地利用,重点为近期(一般为5年)。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分三级,
2、即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区县级规划于2000年8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乡镇级规划于2003年2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 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一是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三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四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综合配置各类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效保护和科学整治土地;控制土地供给总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按规
3、划进行。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保障土地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或年度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生态退耕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土地整理计划指标。 建设项目预审,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审查。建设项目预审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