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说课材料.doc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52341143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说课材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说课材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说课材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说课材料.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2005年05月17日09:3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00五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

2、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

3、监督。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4、代理业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末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5、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6、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一)代拟招标公告;(二)代拟投标邀请书;(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六)编制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

7、员会;(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十三)代拟合同;(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三)委托代理内容;(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六)履约期限;(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八)签订时间、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

8、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

9、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

10、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

11、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

12、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

13、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14、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