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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管控清单序号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类型管控措施1.起重机械设备1.1主要零部件主梁塑性变形、制动器失效、吊 钩和滑轮组破损、钢丝绳断裂 等,导致物体坠落。起重伤害(1)制动器在危险作业前或定期应进行检查, 及时消除缺陷。(2)定期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进行测量,消除缺 陷。(3)吊钩应设置防脱绳的闭锁装置,吊钩、滑轮 磨损量到达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更换。(4)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 的要求,到达报废标准时及时更换。(5)钢丝绳尾端在卷筒上固定装置应牢固,并 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卷筒到达报废标准应报 废。1.2主要防护装置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 器、力矩限
2、制器等失效,导致冲 顶、超载,或起重机倾翻。起重伤害(1)起升机构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 装置上升到极限位置时应能切断起升动力源,上 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满足制动行程的 要求。(2)实际起重量或幅度超过额定值的9 5 %时, 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 号,到达额定值的1 1 0%时,自动切断起重机 动力源。(3)抗风制动装置应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 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制动与释 放动作应与运行机构联锁,并能从控制室内进行 操作O(4)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符12序号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类型管控措施合GB6067.1-2010表A.1的
3、相关规定。1.3吊索具吊索具选配不当,或变形、破 断,导致吊物高处坠落。起重伤害(1)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均应符合相 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经企业主管 部门审批。(2)购置的吊索具应经安全认可的合格产品。(3)吊索具应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和检验,定置 摆放,有明显的载荷标识,相关资料应存档。1.4起重机操作起吊载荷质量不确定,系挂位置 不当,导致被吊物体失稳坠落。起重伤害(1)从事起重机械的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必 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2)吊运前应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和质心,并 确定起升系挂位置,经试吊后方能正式作业。(3)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和安全通道上方 通过。(4
4、)工作结束后,应将被吊载荷放到地面,吊钩 起升到规定位置,切断电源或脱开主离合器。(5)大件或外形复杂件的吊装要编制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要设置专人监护和检查、 专人指挥,并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带。序号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类型管控措施1.5简易升降机电气联锁装置不全或失灵,致使 层门未关闭而升降机启动伤人。起重伤害(1)每个层门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当任何一扇 门开启时货厢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2)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应采用机械的动作方式, 并能使货厢可靠制动和停止。(3)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运行阻碍保护、限位 开关、极限开关、缓冲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且灵 敏、可靠。2.锅炉与锅炉房2.1
5、锅炉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失效,导致 锅炉内超压或缺水而引起爆炸。锅炉爆炸(1)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位测量与示控装 置、温度测量装置,以及其他保护装置的设置、 技术参数、运行和检验应符合相关规定;锅炉及 附件应定期检验。(2) 6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应设超压保护, 室燃锅炉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和熄火保护 装置;其他类型的锅炉应按照TSG0001-2012第 6.6条的规定装设安全保护装置。2.2燃油、燃气、煤粉锅炉的 特殊安全设施未配置防爆门或放散管,可燃气 体积聚而产生爆炸。其他爆炸(1)燃油、燃气、煤粉锅炉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 门,防爆门的位置应不危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6、2)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 口,其设置部位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 净的要求。(3)燃烧器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 置。2.3蒸汽管道的地下敷设地下敷设管道的易燃易爆气体泄 漏,遇蒸汽管道的高温产生爆 炸。其他爆炸(1)地沟内敷设的蒸汽管道应符合GB50041- 2008第至条的相关规定。(2)蒸汽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可燃气体的管34序号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类型管控措施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3.压力容器和气瓶3.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 件安全附件失效,导致容器内压力 增加而引起爆炸。容器爆炸(1)泄压装置、显示装置、自动报警
7、装置、联锁 装置应完好,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2)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 质的液位计上应装有防泄漏的保护装置;盛装易 燃和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 放口应将排放的介质引至安全地点。(3)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注册,并在检验周期 内使用。3.2工业气瓶的使用瓶体腐蚀或混装,导致瓶内高压 气体爆炸,或使用不当导致瓶内 气体急剧膨胀而产生爆炸。容器爆炸(1)瓶体漆色、字样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的相关规定。(2)瓶体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 蚀、灼痕;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3)瓶阀与瓶体接连螺纹配备合理,并确保密 封可靠。(4)溶解气体气瓶
8、不允许卧放使用,盛装易起 聚合反响或分解反响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源。(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 体干燥;不得采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6)气瓶内气体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7)气瓶瓶口不容许沾有油污;助燃气体和可 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序号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类型管控措施4.工业管道4.1管道的安全防护管道内流动的易燃易爆介质因静 电作用或超压,导致火灾和爆炸。火灾其他爆炸(1)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中,少于5 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并定期测试。(2)可能产生超压的管道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 置,并确保其灵敏、可靠。(3)对于TSD0001-2009第130条和第133条 规定的管道应分别设置放空阻火器和管道阻火 器,并符合相关规定。4.2管道的敷设和支架管道敷设位置不合适或支架不牢 固,导致管道泄漏时不易发现而发 生爆炸。容器爆炸(1)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 空高度,以及管架边缘与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均 应符合相关规定。(2) B类流体管道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厂房 内、室内的吊顶内及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 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 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在明沟中不宜敷 设密度比环境空气大的B类气体管道。(3)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高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