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培训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培训资料.doc(6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
2、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
3、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3.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4.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
4、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5.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
5、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4.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
6、使用。2.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3.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
7、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9.关于规范房
8、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
9、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
10、照。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4.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以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
11、准证书。6.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
12、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5.特殊目的公
13、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14、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2.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
15、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
16、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截至申请日之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且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实质性资
17、本或股权变动的(如境外融资、股权变动、返程投资等),适用本操作规程。2.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年11月1日至
18、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3.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补办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
19、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5.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审核违规要点:(1)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6.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身份界定参照本操作规程中1.1项相关内容。
20、7.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不同地区的,登记地外汇局应将审核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抄送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由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分别进行处罚。处罚完成后,登记地外汇局可为申请人办理补登记手续。8.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居民(委托人)姓名:常住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日期上市地上市日期净资产总资产持股比例合并报表金额所持股份账面总价值:市场总价值: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备案记录本人声明:以上资料真
21、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并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一、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基本信息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日期本次融资金额累计融资金额合计-二、已完成融资调回情况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直接投
22、资形式调回外债形式调回新设(含增资)股权收购发生额余额合计-三、本次融资使用计划境外使用金额境内使用金额其中:直接投资方式调回外债方式调回2.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5.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23、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0.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
24、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1.3项办理。4.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
25、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26、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6.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授权范围1.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2.中外合作开发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外方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外汇登记、开户及外汇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2.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
27、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
28、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
29、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4.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1.3项办理。5.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
30、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6.并购设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
31、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2.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法规依据1.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其他
33、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增资变更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
34、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二、减资变更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的提供);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35、、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8.外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转让外方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1.商务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
36、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五、迁移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
37、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的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其返程投资标识。2.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提交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证明文件。3.外方投资者
38、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4.减资变更登记时,
39、财务审计报告中(企业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年检数据中(企业已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显示企业存在账面亏损或外方投资者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的,书面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次减资是否用于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外资尚未投入的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投资者尚未投入的,不得批准此部分减资的对外购付汇。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附表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
40、: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
41、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注册币种:一、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经营期限企业英文名称企业注册地址工商注册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
42、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外方所占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特殊经济区标志上市情况(1-未上2-境内3-境外)企业性质行业性质返程投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返程投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号二、外方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实际控制人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三、中方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
43、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附表2: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
44、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4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附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一、并购前各投资者出资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本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