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讲课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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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上市前的股权重组问题。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即存量的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实现高管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三位一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

2、;有的个别公司则抱着“捞一把”的思想,利用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的所谓题材,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个别企业以上市为名,以引进战略投资为幌子,搞非公开发行,触犯法律法规。这些都给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必须坚持三个“一定”原则,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一)股权重组的比例问题。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原则上,我们认为不宜高于20%。如果比例过高,造成改制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可能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二)股权重组的价格问题。股权重组时,价格一

3、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此外,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三)股权重组的认购程序问题。一是入股资格的确定。增资入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要求不同。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

4、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二是增资扩股的程序。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提高了禁售期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整合问题。资产整合是

5、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理顺业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或避免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况,通过合并、分立、收购、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的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组织的优化和再造。当前,企业在改制进行资产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产整合不彻底,没有达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独立性的目的;二是资产整合比例过大,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增加了上市时间成本。(一)资产整合要以增强独立性,实现企业整体上市为目标。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

6、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所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应达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将产供销纳入统一体系,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的业务资产应予剥离,但是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后勤保障等部门不宜剥离。(二)资产整合比例不要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所以企业资产整合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尽量避免发生这样的变化,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判断主营业务变化考虑的参数:一是性质,指企

7、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如产品种类发生根本性改变;二是数量,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虽然未发生变化,但是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对于“重大”的界定,有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数量标准,只能依赖于专业判断。判断数量是否重大,应看该项资产及其带来的收入占整个企业资产和收入之比,目前惯例掌握的警戒线是30%,超过该比例的,对上市时间周期将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判断,应考虑发生变化的职务的高低,至于变化的数量可以参考办法中对于重新辅导的规定,即“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但这不是判断是否为重大变化的绝对标准,只能作为专业判断时考

8、虑的因素。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证监会对整体改制的相关规定与工商部门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折股基础不同,即折股是以经过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还是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基础;二是个别公司没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设计折股比例和股本,没有处理好折股倍数和股票发行溢价倍数的关系,没有为公司下一步股本扩张预留空间;三是对外

9、商投资企业改制审批的特殊规定还不了解。为此,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折股的净资产基础。根据证监会办法,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于公司变更,证监会相关规定原则上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评估,但若公司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评估,在审计后净资产高于评估净资产的情况下,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二)确定合适的折股比例。判断和评价净资产折股是否合理,关键是看能否保障新老股东各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兼顾新老股东利益。一是折股比率应小于或等于1

10、。折股比率是指所折股本与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之比。按照公司法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折股比率应小于或等于1,避免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股本。二是折股倍数宜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折股倍数是折股比率的倒数;股票溢价倍数是新股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之比。折股倍数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首先,公司目前的收益能力是在老股东治理下建立起来的,老股东承担了公司过去经营的风险,而新股东可以直接享受公司的经营能力;其次,按账面净资产折股,使老股东本身损失了应享有的实际增长的权益价值;第三,股份转让的锁定期使老股东损失了时间价值。

11、这一标准保证老股东的权益不至于因新股发行而受损失。三是折股比例的确定应与公司将来发行股票价格、所需筹资额、发行后股权结构一并考虑。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每股收益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即公司每股收益越高,可发行股票的价格就会越高。在净资产额一定的情况下,折股比例的大小会影响老股东股份数额,在一定的股权结构下,会影响公司股本规模,从而影响每股收益和发行价格,影响总筹资额。(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中须给这一审批环节

12、留出足够的时间。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目前,一部分企业通过代位持股或隐名持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股权信托或信托持股、壳公司持股等方式造成股东超过200人,由此形成企业上市的主要法律障碍。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于目前证监会对公司法实施以来发起人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的设立申请暂缓核准,所以所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都不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践中,证监会也在严格遵循此原则,注重实质审查,即在审核时不但要看名义上的股东人数,更

13、要看实际上的股东人数。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目前,能够有效解决股东超过200人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支付是否及时等。如果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当股东人数达到法定要求且股权结构稳定下来后,企业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三年连续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

14、实际发起人控制在200人以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企业的股权转让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此外,即使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问题而进行股权转让,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二)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这种办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成为公司本身,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

15、理,价款支付应该及时。股权回购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其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股权回购也不应变动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如果企业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产生在1996年以前的,且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那么企业可以保持现状如实进行申报,但必须认真核实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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