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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劳动法复习提纲-劳动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
2、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简答题1、 简述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1) 劳动合同期满;(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3、者宣告失踪的;(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简述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过错而可以被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和由于健康或能力的原因不能从事或胜任特定工作而可以被用人单位提前30日预告辞退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3、
4、 简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因应履行的义务(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好人劳动保护;(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其他题型1、 非全日制用工(书第199204页、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
5、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2、 劳动关系的特点(书第29页)(1) 它是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 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 它是人身
6、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4) 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3、 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书第174页、劳动合同法第37条)4、 试用期内劳动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三天,预告方式为口头通知即可,而无须采用书面方式。(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32条)(1)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7、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
8、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9、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
10、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32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11、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5、 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书第144页、劳动合同法第2324页)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6、 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书第31页)(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等)(1)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
13、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劳务);(2) 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3)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收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人格关系;(4)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在再产条件(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务
14、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动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7、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9、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开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无效的种类(书第160页、劳动合同法第26条)(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 违反法律、行政
15、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书第146页、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16、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17、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那些禁止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1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那些责任(第10、11、82条、书135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18、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书174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9、;(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1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尚未解除,又与另外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
20、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5、 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48、49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16、 法律关于劳动者与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7、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
2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书第136页)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23、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8、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19、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那些(劳动法第49条)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
24、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哪些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书第394页)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2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0、 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21、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根据合同法实施条例80%指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