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及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汇总复习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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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关联方借款及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汇总-企业收到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纳税?问:A公司先以投资形式投入B公司3300万元,后又改为借款。现在B公司需要支付A公司借款利息200多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2、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点总结:(1)利息收入的界定(2)收入确认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3)涉及到的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非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是否必须计提利息?问:我公司将资金融通给了其他非关联企业,未计利息,属无偿提供,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是否纳税调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

3、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无偿提供非关联方企业资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此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进行纳税调整。要点总结:关键在于有偿和无偿的界定。有偿缴税,无偿不缴税。向股东个人、职工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问: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股东(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该股东收取利息涉及哪些税种,需要提供哪些

4、凭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该公司向职工集资,支付利息时如何处理,能否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5、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

6、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

7、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

8、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上述规定:(1)向股东等存在关联方的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债权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围内,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借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被借款企业,在索取对方发票后可在税前扣除。(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利

9、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3)股东或其他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5)如果对关联方没有收取利息,但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点总结:(1)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有范围(2)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利率有要求(3)利息收入要缴税(4)代开发票要有凭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5)即使没有利息收入,只要获得经济利益,税务局就会核定征收。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义?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10、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认?央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0.9,上不设限”,如果企业没有从金融机构贷款,而是直接从非金融机构借钱,其可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的上限如何确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11、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利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属于基准利率,尽管其利率没有封顶,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12、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还是要有所限制。即:应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水平,主要参考依据就是本省范围内,本省任何一家的金融机构对外贷款的利率标准。例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均属于经批准合法的金融机构,其收取的贷款利率可能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要点总结:(1)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括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2)税前准予扣除部分为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而且要提供相关证明。股权转让可否提前进行利润分配?问:2011年5月,我公司想把下属一家物业公司的股权平价转

13、让给一家关联公司。该物业公司截止2010年的利润为400多万元,2011年14月利润为500多万元。我公司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决定先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今年14月份的利润要等到所得税汇算,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若我公司把股权转让协议提前到2011年1月,分配2010年以前的利润是否可以避免税务风险?答:该物业公司为持续经营的企业,由于不能确定2011年度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该物业公司不能分配2011年度14月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

14、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企业单纯将股权转让协议提前到2011年1月,而未在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不影响

15、收入确认的时点。要点总结:(1)转让股权确认收入的时点: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取得时的成本(3)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无偿受让股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B公司看中A公司的客户资源,无偿转让70%的股份给A公司。请问B公司是真实的无偿转让,是否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如何纳税?缴纳期限有何规定?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16、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

17、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视同转让财产,应于转让(赠

18、送)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无偿受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要点总结:(1)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无偿转让企业,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3)受让企业在即使受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股权转让中的土地转让如何缴税?问:某亏损工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股东(控股)组成。现法人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股东,但希望将原公司的部分土地(已增值)转让给自己。请问转让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答:一、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1、营业税及附加:财

19、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对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3、土地增值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

21、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22、二、土地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1、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2、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

23、地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同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份是否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出资20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5%.现王某将其持有的股权按照200万元平价转让给我公司,工商、税务等手续全部合法、有效,请问王某平价转让此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王某平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

24、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5、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文件同时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具体包括: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要点总结:(1)平价转

26、让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权无偿赠与如何缴纳所得税?问:企业为了稳定管理人员,继续为企业发展出力,从原有股东股权中划出24.61%的股权无偿赠与6名管理人员,请问股东赠与方所得税如何处理?接受赠与方其股权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27、税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如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28、管理规定:(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要点总结:(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2)无偿受赠股权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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